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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评论: 更新日期:2009年09月11日

     为了积极应对可能发生的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高效、有序地组织开展事故抢险、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一、应急救援工作原则

    (一)在预防为主的前提下,统一指挥、分级负责、部门配合、快速高效,防止事故扩大;

    (二)以事故发生单位和当地政府为主的自救和社会救援相结合;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支持、配合事故救援工作,提供施救所需的一切便利条件。

本《预案》重点是道路交通、火灾、矿山、建设工程,民用爆炸物品和化学危险品、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急性中毒、水上交通事故。其它事故按照相关部门的规定及预案,由市政府有关部门配合实施抢险救灾工作。

二、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

(一)重特大事故应急抢险救援工作由市政府领导,统一组织实施。事故发生所在地区政府牵头负责,各司其职,迅速、快捷、高效、有序地开展。

(二)重特大事故应急抢险救援总指挥部总指挥由市长担任,特殊情况时,总指挥由常务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分管副市长担任、成员由公安、安监、卫生、质监、建设、交通、民政、宣传等相关部门和区县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城南新区管委会以及西宁警备区负责人组成。

(三)重特大事故应急抢险救援总指挥部设五个分指挥部和办公室及信息中心。分别由分管副市长兼任分指挥部指挥长,市政府秘书长或分管副秘书长和相关部门负责人任副指挥长,有关部门为牵头单位。市重特大事故应急抢险救援总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府秘书长任主任。

(1)警戒保卫指挥部由公安局负责。

(2)抢险救灾指挥部由公安、经贸、建设、质监、卫生、交通等部门负责。

其中:

道路交通、火灾、民用爆炸物品和化学危险品等事故由公安局负责;

矿山等工业企业生产事故由经贸委负责;

建设工程事故由市规划建设局负责;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天然气管道)和特种设备事故由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

急性中毒事故由卫生局负责;

水上交通事故由交通局负责;

其他事故如民航、铁路等分别由其主管部门或市政府指定部门负责。

(3)医疗救护指挥部,由卫生局负责。

(4)物资供应指挥部,由民政局负责。

(5)善后处理指挥部,根据实际情况由市政府指定民政、工会、保险或其他部门负责。

(6)信息中心,由电信、移动通讯、联通通讯公司负责。

三、总指挥部的职责

(一)适时发布启动和解除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命令;

(二)按照本预案程序,统一组织、协调市政府各部门及事故发生所在区县人民政府实施应急救援;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施救方案;

(四)必要时联系驻军(警)部队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四、总指挥部办公室的职责

(一)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应急预案迅速开展抢险救灾工作,力争将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二)根据事故发生状态,统一部署应急救援预案的实施工作,并对应急工作中发生的争议采取紧急处理措施;

(三)根据预案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变化和问题,及时对预案提出调整、修订和补充;

(四)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用的各类物资、设备、人员和占用场地,事故后应及时归还或给予补偿;

(五)根据事故灾害情况,有危及周边单位和人员的险情时,组织进行人员和物资疏散工作;

(六)配合上级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七)做好稳定社会秩序和伤亡人员的善后及安抚工作;

(八)适时发布公告,将事故的原因、责任及处理意见公布于众;

(九)定期组织预案的演练,根据情况及时对预案进行调整、修改和补充;

(十)处理总指挥部日常事务,办理总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五、重特大事故报告和现场保护

(一)通讯联络

市政府办公厅总值班室电话:8247165

市安全监管局(安委会办公室)值班电话:8237140

          8238286(节假日值班电话)

(二)事故报告

重特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必须做到:

1、立即将所发生重特大事故的情况,报告归口管理部门和所在地人民政府、安全监管局(安委会办公室),并由其迅速分别转报上级归口管理部门和市政府办公厅、安全监管局(安委会办公室)。

2、在24小时内写出书面事故报告,报送上述部门。

3、事故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发生事故的单位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2)事故单位的行业类型,经济类型、企业规模;

(3)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4)事故原因、性质的初步判断;

(5)事故抢救处理的情况和采取的措施;

(6)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事故抢救和处理的有关事宜;

(7)事故的报告单位、签发人和报告时间。

(三)市政府办公厅值班室接到重特大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通知秘书长转告分管市长,同时应通知公安局速派人赶赴事故现场,负责事故现场的保护和证据收集工作。必要时市政府可将事故情况通报驻军(警)部队,请求给予事故抢救或支援。市安全监管局(安委会办公室)接报后,立即前往事故现场,了解事故情况,组织协调事故抢救和调查处理等事宜。

(四)重特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地的有关单位必须严格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因抢救伤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做出标志、拍照、详细记录和绘制事故现场图,并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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