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排查和管理,确保辖区企业、单位安全生产,保护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全面实现社区安全生产目标,特制定以下事故隐患整治管理制度:
一、对查出的不安全隐患,做到“四定”,即定人员、定措施、定时间、定经费,确保隐患整改落实,并对整改落实情况验收备案。
二、对暂时不能整改的隐患,要采取强制性防护措施,并分别纳入技术措施安排、检修计划内,落实限期整改。
三、对安全事故整改不力的单位,对其发出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限期进行整改,对整改不力、拒不整改的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因拖延整改而造成事故的按规定追查责任,严肃处理。
四、对个别重大隐患,因多方原因暂时不能整改的,要及时上报,争取上级部门的帮助尽快解决。
五、凡不按要求及规定标准落实隐患整改任务的企事业单位、生产经营单位或业主,因而酿成不良后果的,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六、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