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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博远化工有限公司“2.6”三氧化硫泄漏事故调查报告

  
评论: 更新日期:2023年11月07日

一、事故单位的基本情况

安徽博远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远化工)建于2008年,位于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沫河口工业园区,前身为蚌埠瑞华化工有限公司,2010年6月变更企业名称,2012年2月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目前公司拥有员工12人,主要生产装置:1万吨/年硫酸化学试剂,8000吨/年蓄电池用硫酸。

博远化工“2.6”三氧化硫发生泄漏事故装置为硫酸化学试剂生产装置,位置在三氧化硫计量槽进料阀上部的连接软管(该连接软管为DN40钢丝软管,外部为不锈钢网套,内衬聚四氟乙烯波纹管,不锈钢网套外为带电伴热的保温层,两端采用法兰连接。)。根据调查,软管破裂处距离三氧化硫管道法兰约10cm,裂口长约6cm、宽3cm,外部不锈钢网套呈现撕裂痕迹。硫酸化学试剂生产由蒸馏和添加三氧化硫(以下简称加硫)两个工序组成,其中加硫工序流程:先将精馏过的高纯硫酸定量泵入至反应釜,然后在密闭状态下通过磁力泵将储罐内的液态三氧化硫定量输送到三氧化硫计量槽中,计量完成后关闭计量槽上部进料阀门,然后开启三氧化硫计量槽下部的出料阀门,在反应釜硫酸循环泵开启状态下将液态三氧化硫以一定的流量加入到反应釜进行反应,使得硫酸达到所需浓度。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4年2月6日上午9时20分左右,博远化工因生产车间管道破裂发生三氧化硫泄漏事故,事故产生的浓烟加之雨雪天气一定程度影响宁洛高速公路沫河口段车辆通行,上行线单幅路面短时间滞留部分车辆。当日11时30分左右,泄漏管道阀门被关闭,14时30分左右,事故泄漏残留物和烟雾得到了有效的控制,2月7日上午6时左右,事故现场泄漏的物料处置完毕。

(二)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市长白金明,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张孝成,副市长胡启望、吴中尧及时赶赴事故现场指挥应急处置,并组织成立了应急指挥部,防止次生事故发生。采取有效措施,投入警力及时疏导宁洛高速沫河口段车辆并保障道路畅通有序。市环保、公安、消防、安监等部门和淮上区政府第一时间启动应急预案,消防人员及时封堵了三氧化硫泄漏点,并用黄沙覆盖泄漏物料来减少酸雾产生,对设备表面附着结晶体局部用小水量、大压力点喷方式,加快三氧化硫晶体的剥离、脱落,收集封闭处置,将产生的酸性废水全部进入事故应急池和初期雨水收集池收集,无事故废水外溢。同时对事发企业周边加强空气监测,市环境监测站在该企业厂界下风向和汤陈村(距博远化工下风向1.9km)上风向布置多点进行动态环境应急监测,并将监测分析情况及时报告应急指挥部。淮上区政府主要领导第一时间赶赴现场进行指挥,沫河口镇党委主要负责同志率乡镇干部20多人进驻汤陈村,对村民进行宣传、安抚,并积极做好村民安全防护措施以及人群疏散和救护的各项工作。由于应急处置得当,酸雾影响得到了有效的控制。监测显示,厂界及汤陈村点位的酸雾浓度均已低于标准限值。

2月7日淮上区安监局下达了对该企业停止生产的行政执法文书,在停止生产期间,严格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按照市政府的要求,及时组织成立了由安监局牵头,淮上区政府、消防、环保和危险化学品专家组成的博远化工“2.6”三氧化硫泄漏事故调查组。调查组分为安全管理、工艺技术和事故协调三个小组,调查组秉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开展了现场勘查、调查取证、综合分析和专家论证等一系列工作。对事故现场残留物等有关物证、数据资料进行了拍照;询问了事故发生当日的操作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和相关负责人;查阅了安全培训记录、安全隐患整改记录等相关安全管理台账;分析了可能造成该泄漏事故的原因,提出了整改意见与建议。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此次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造成了三氧化硫输送管道及部分电线损坏,直接经济损失约9000元。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及事故性质

(一)事故原因分析

1、事故直接原因

事故调查组通过勘查事故现场、调查取证、查阅资料、询问证人等综合分析,认定此次事故原因为:在密闭状态下将液态三氧化硫输送到三氧化硫计量槽的过程中,计量槽和泵后三氧化硫输送管道(包括连接软管)内的压力会逐渐升高,由于未按照相关要求设置压力指示和超压报警设施,未能发现该三氧化硫输送系统内的压力异常,而且未安装安全阀,在压力超过该三氧化硫输送系统设备的承受能力后导致钢丝连接软管破裂,所输送的液态三氧化硫泄漏。

2、事故间接原因

(1)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未能及时修订公司相关安全管理制度。企业在生产过程中未进行压力管道、仪表巡检,不能及时了解压力管道安全情况。

(2)企业未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修订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应急预案缺乏应急演练,整体安全生产保障能力不足。

(3)安全设施缺失。2013年蚌埠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组织安徽省化工设计院对博远化工硫酸化学试剂生产装置进行安全设计诊断,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措施和应急处置原则》(安监总厅管三〔2011〕142号)的要求,安徽省化工设计院对博远化工提出了整改意见:三氧化硫储罐安装安全阀,增加压力表、液位计,并应装有带压力、液位、温度远传记录和报警功能的安全装置,三氧化硫储罐及成品酸配制区域增加泄漏检测报警仪。该企业未按照设计诊断要求进行整改落实,三氧化硫装置安全防范设施缺失。

(4)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缺失。根据三氧化硫物理性质和危险特征,三氧化硫计量槽(0.76m3,三氧化硫钢瓶改造)和三氧化硫输送管道均为特种设备,钢丝连接软管(DN40、内衬聚四氟乙烯)自安装使用后一直未更换或检测,企业不了解钢丝连接软管外部不锈钢网套的腐蚀情况,对其耐压强度降低的程度不清楚。

(5)员工安全培训不到位。按照相关规定要求,涉及三氧化硫的容器及管道的操作人员应取得特种设备作业证书。经调查了解,加硫岗位操作主要由1人操作,且岗位操作人员未取得特种设备作业证书,缺乏安全常识,不能及时发现该岗位涉及的压力容器安全附件配备不足,不了解钢丝连接软管需定期检验,主要凭经验进行日常生产操作。

(二)事故性质认定

经调查认定,此次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认定和处理建议

依照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提出对事故责任单位和有关责任人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博远化工作为安全生产责任主体,未能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违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6号)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未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擅自生产经营”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主体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和《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1号)的实施标准,给予单位处14万元的罚款。

(二)王惠智,博远化工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作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违反《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规定,未能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对安全管理工作认识不到位,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和《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的实施标准,给予其个人处4万元的罚款。

以上有关罚款的行政处罚,由蚌埠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按照规定程序执行。

六、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一)博远化工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认真检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存在的问题和漏洞,并加以改进和完善;企业要进一步加强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提高员工的安全防范意识。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必须取得相关证书,依法持证上岗,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作业操作规程。

(二)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措施和应急处置原则》(安监总厅管三〔2011〕142号)的要求,增设加硫工序三氧化硫储罐应设置的安全阀、压力表、液位计、温度计,并安装有带压力、液位、温度远传记录和报警功能的安全装置。

(三)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钢丝连接软管必须按照压力管道的要求,采购时由供应商提供安全检测证明,使用过程中要定期检验,发现有腐蚀情况及时更换。

(四)修订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同时补充应急处置物资,加硫工序增设泄漏气体吸收系统。

(五)按照事故处理“四不放过”的原则,博远化工要认真从事故中汲取教训,提高企业主要负责人、部门负责人及岗位员工对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的认识,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切实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深入排查治理隐患,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六)辖区政府及沫河口工业园区管委会要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职责,加大对博远化工监督检查力度,对安全事故隐患整改情况要跟踪督办,消除各类事故隐患。

附:事故调查组成员签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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