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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合肥市“O7.09”中毒事故

  
评论: 更新日期:2018年12月06日

     一、事故简介
    2008年7月9日,安徽省合肥市龙塘CNG加气站工程施工现场发生一起中毒事故,造成3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60万元。
    该工程位于合肥市肥东县青年工业园内。5月28日,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了工程施工合同。6月13日,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将加气站土建工程发包给了某自然人,该自然人又将挖孔桩基础工程转包出去。7月9日下午,施工人员两人组进行挖孔桩作业,16时左右,一井下施工人员突然昏倒,井口看护人及相邻孔井施工人员有2人下孔井施救,先后中毒死亡。
    根据事故调查和责任认定,对有关责任方作出以下处理:项目技术负责人、桩基工程负责人、桩基项目承包人3名责任人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施工单位法人、项目经理、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等8名责任人分别受到吊销执业资格、罚款等行政处罚;建设、施工单位受到相应经济处罚。
二.原因分析
    1.直接原因
    (1)事故桩井位于原池塘填埋区域中心,池塘原有生物体和生活垃圾在填埋期间因厌氧发酵产生大量H2S,形成H2S聚集点。造成3人死亡的直接原因是H2S中毒。  
    (2)施工单位在施工前未对孔井下的有害气体进行检测,也没有采取任何有效的防护措施。
    2.间接原因
    (1)建设单位未认真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在没有办理施工许可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的情况下组织开工建设。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资质的单位施工。提供的现场勘验报告不完善,同时未将经审批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交由施工和监理单位。
    (2)施工单位不具备土建资质,违规承揽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不严,安全管理人员不在岗;桩井施工未制定施工方案,未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对施工作业人员未按规定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对项目实行以包代管。
    (3)施工作业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匮乏,自我保护意识薄弱,在有人中毒后盲目施救,导致事故扩大。
    (4)监理单位对承接的监理项目未履行安全生产监理职责,对建设单位基本建设程序不完善、施工单位项目管理人员不到位、未制定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未履行安全技术交底、非法转包等行为没有及时制止。
    三、事故教训
    1.下桩井作业,一怕塌方,二怕中毒。工程项目建设中,凡是此类施工,首先建设单位一定要委托专业单位做好现场勘验报告;其次施工单位要制定完善的专项施工方案并在施工前向每一位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最后就是监理单位一定要从勘验文件、施工方案、现场监督等各个环节把好关,严防事故发生。
    2.井下作业发生中毒是极易造成群死群伤的事故,施工人员看到工友中毒,往往救人心切,不采取任何防护措施,盲目下井救人,导致事故后果的进一步恶化。这样的情况几乎每年都会发生,所以,针对这类施工人员一定要做好类似事故案例的教育。
    四、专家点评
    这是一起由于有限空间作业缺少安全防护措施而引发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事故的发生暴露出施工单位对于有限空间作业的危险认识不足,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且存在违法承揽专业工程并组织施工生产等问题。我们应认真吸取教训,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1.人工挖土桩工程对于施工人员来说是一项劳动强度大且比较危险的作业。井下作业面临的危险丰要是中毒、窒息和塌方。因此这类施工在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中一定要把安全措施做细、做实,便于实施。
    2.加强施工过程的安全管理。施工单位应从这起事故中吸取深刻教训,全面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严格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加强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防范事故发生。监理单位要严格履行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安全生产责任,加强工程项目安全监理工作。建设单位要增强履行工程建设基本程序的意识,落实建设单位安全生产责任,督促监理、施工单位加强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确保工程施工安全。
    3.建立救援预警机制。这起案例也再一次说明了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重要性,施工现场要有总体应急救援预案,还要做好关键施工节点、施工部位的专项应急救援预案,并且不能将预案视为一纸空文,特别是专项预案,要便于一线施工人员掌握、实施。另外要定期开展应急救援预案的演练,教育施工人员在有人中毒的情况下,不要盲目开展救援,要科学施救,防止次生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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