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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铜兴矿业有限责任公司“1•17”中毒事故

  
评论: 更新日期:2018年10月29日

  一、事故单位及生产概况

  (一)事故责任单位概况。

  承德铜兴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位于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寿王坟镇,矿区中心坐标为:东经117°35′-117°54′,北纬40°30-40°41′矿区总面积3.5982平方公里。矿区距京承铁路6km,北陵公路从矿区穿过,交通便利。

  承德铜兴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原寿王坟铜矿),始建于1953年,1957年投产,矿山属于多金属矿床。由于资源枯竭,2003年破产,并于同年9月重组,注册承德铜兴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隶属承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属于国有企业。公司属于采选联合企业,地下开采,年采选处理矿石量70万吨。现有员工1621人。

  承德铜兴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属于证照齐全企业。

  (二)生产概况。

  该矿有主平硐、主井、斜坡道桑独立的安全出口;开拓方式为平硐-斜坡道-竖井-盲竖井开拓,中段高度60m;矿井通风形式为对角抽出式,采用主扇风机型号:K54-4-№.15轴流式风机;采矿方法为有底柱分段空场法;开拓方式为平硐-斜坡道-竖井-盲竖井开拓,中段高度60m;矿区水文地质简单。

  11431采场采用分段凿岩有底柱崩落法的采矿方法,事故地点是该采场的52米处,设计3#平孔井和5#平孔井的硐室用来施工平孔,崩落采场矿房的顶柱,按设计要求,在52米处平孔井先与风井打透,以解决通风,在施工平孔井与风井的工程时,采用局扇解决现场通风,局扇型号:GK56-N0.4-4。见事故示意图。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3年1月17日,坑口下九中段掘进二区凿岩组职工孙万合(组长)、姜坤、宋学春、张凤来在开完班前安全工作会议后,于8点乘坐人车入井。姜坤、宋学春、张凤来到下五中段火药库领取火工器材,孙万合独自一人前往下九中段11431采场工作面。姜坤、宋学春、张凤来领取火工器材前往11431采场工作面,大约9点半左右到达11431采场工作面52米处发现孙万合瘫倒在地,姜坤把孙万合搂过来,并大声叫他的名字,当时孙万合有呼吸,但神志不清,不能说话,事故现场有炮烟味。

  (二)事故上报情况。

  2013年1月17日10时40分左右,承德铜兴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坑口下九中段掘进二区11431采场工作面发生一起中毒事故,造成1人死亡,1月17日11时30分铜兴公司将事故信息进行了上报。

  (三)事故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现场作业人员姜坤、张凤来立即将孙万合抬到进风大巷并向附近工友呼救。同班作业人员宋学春立即向调度室报告,值班调度人员接到报告后,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安全救护人员赶赴事故现场进行施救,通知坑口及相关负责人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参加救援。宋学春、姜坤、张凤来和附近赶来的工友一起抬着孙万合赶往下八盲井罐笼,到下八盲井罐笼附近,被救护队的人员用担架抬着升井,送往承德铜城人民医院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该公司依照有关规定与死者家属签订了赔偿协议并落实到位。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情况

  此次事故共造成一人死亡。死者孙万合,男,1967年6月出生,工龄9年,家住承德市营子区寿王坟镇罗圈沟村。事故发生后因孙万合亲属抵制尸检,公安机关未能对孙万合尸体进行法医鉴定。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11431采场于1月16日下午两点进行了爆破作业,1月17日孙万合独自进入未开启局部通风设备的工作面,未进行有害气体检测,违章进入危险场所,导致孙万合吸入炮烟(含一氧化碳)中毒死亡。

  (二)间接原因。

  1.作业人员违反操作规程,单人单岗作业;

  2.作业人员违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存在习惯性、随意性误区;

  3.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不到位。安全管理松懈,存在麻痹大意思想,对安全工作重视不够;

  4.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不够,职工自主保安、相互保安意识差,对掘进通风措施没有引起高度重视。

  (三)事故性质

  通过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确认该起事故属于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对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责任人员。

  1.孙万合,男,1967年出生,坑口掘进二区凿岩组当班组长,负责当班安全管理工作。在局部通风机未开启的情况下未按规定进行有害气体检测,违章进入危险场所造成中毒事故。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直接责任,鉴于其本人已经死亡,建议不再追究其责任。

  2.宋学春,男,1979年出生,坑口掘进二区安全员,负责本班安全管理工作。对孙万合单独进入工作面未制止,违反操作规程,对此次事故负主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44条第1款,建议营子区安监局对其处以罚款7000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3.高景兴,男,1967年出生,坑口掘进二区安全副区长,负责本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对通风设施不完善未及时采取措施,有习惯性、随意性误区。对此次事故发生负主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44条第7款规定,建议营子区安监局对其处以罚款6000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4. 刘玉山,男,1965年出生,坑口掘进二区区长,负责本区全面管理工作,对职工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对已发现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未认真落实隐患排查制度,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主要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44条第7款规定,建议营子区安监局对其进行罚款5000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5.高永刚,男,1967年出生,坑长助理,主管坑口安全生产工作。安全管理不到位,对已发现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重要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44条第7款规定,建议营子区安监局对其处以罚款4000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6.武洪全,男,1963年出生,坑长,负责承德铜兴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坑口全面工作,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督导、检查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没有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对职工安全教育培训不够,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重要领导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38第1款规定,建议营子区安监局对其处以2012年年收入65688元的30%计19706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同时企业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二)建议对事故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罚。

  承德铜兴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未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和行业强制性标准组织施工,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37条第1款规定,建议营子区安监局对其处以罚款12万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1.全公司立即开展一次全面的安全大检查工作,以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和现场隐患排查为重点,立即进行安全隐患检查,对排查出的生产安全隐患及时进行整改,举一反三,杜绝此类事故的再次发生。

  2.加强安全教育和培训。组织员工进行“三项制度”的学习、教育和岗位操作技能培训,加强职工自主保安和相互保安意识教育,克服习惯性、随意性思想,确保每位职工生命财产安全。

  3.加强从坑长到班组长的安全意识教育和管理技能培训,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一岗双责制度,深刻认识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长期性,建立长效机制,提高对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视程度。

  4.安全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坑口安全员的监督、检查和考核力度,建立奖惩机制。

  5.加快“六大系统”的建设,充分发挥其作用。

  6.严格执行职业健康管理办法,定期对职工进行体检。

  7.加强矿领导井下现场带班制度,巡查必须全面到位,及时发现并消除各类事故隐患,确保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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