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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救措施不利 中毒事态加剧

  
评论: 更新日期:2008年10月05日
一.事故情况

  1997年7月17日晚上8点半钟杨春松、夏文荣、沈阿平等3名环卫工人在浙江省德清县城关大桥北侧,紧靠环卫工人宿舍群附近的一个化粪池去干活。
  9时许,杨春松在池底,用粪桶装好渣请夏文荣传到外边,正低头装第二桶时,突然倒地。上面的夏文荣见状以为杨中暑了,连忙顺梯下池营救,不多时,便扑倒在杨身上。刚上班两天的沈阿平一听池下没了动静,借着池内的电灯光看见两人已倒在地上。“不好,得赶快把两人拖上来。沈阿平马上下池营救,当即也倒在地上。
  一位站在一旁帮忙的环卫所管理人员见状急得大喊:“快来人哪,快来救人啊。”环卫所宿舍里的职工们此时正在看电视,听到呼喊,纷纷冲出房门。
  之后,又有环卫所工人施明达、雷甸镇城建监察队队长刘扣宏、德清第一建筑公司职工范忠和等人先后下池救人,都昏到池内。这时城关环卫所崔海苏所长几次要下去救人,被众人拦住。
  与此同时,城关环卫所副所长陈根兰与城关120急救中心和119县消防大队取得联系。接报后,“120”和“119”有关人员迅速出动。消防队员携带空气呼吸器才把6人从池内抬出。至18日凌晨,杨春松、夏文荣、沈阿平3人死亡,另1人昏迷18天后死亡,另外的人昏迷已22天多,当时还没抢救过来。
  经卫生防疫部门事后对该化粪池进行检测,其中硫化氢、甲烷等混合气体浓度较高,致使作业和抢救人员发生中毒事故。

  二.讲评

  这起事故,教训同样是极其深刻的,为了救一人未成,反而搭进去5人。使中毒人数一下增加了500%。
  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局面呢?主要有三个因素。
  其一是,由于抢救者当时救人心切不讲科学,无措施救人引发的扩大中毒危害。因为根据中毒原理,人中毒必须具备一定条件,即:应有一定剂量的毒物进入人体内。若毒物剂量不足,则毒物毒性再大,也不会引起中毒。而浸入人体的毒物剂量是和人接触有毒环境(现场)中毒物的浓度和时间有关。例如,硫化氢为760毫克/立方米时,人接触15~60分钟有生命危险,浓度高达1000毫克/立方米时,人接触1—3分钟会导致中毒死亡;在极高浓度时,可发生“电击样”的中毒死亡。当某人在某个环境(现场)发生了中毒事故,说明该处已具备了中毒条件的危险因素,而这种危险在无措施改变之前,它必然是针对所有人的,决不能只是针对前者而宽容了后者。这就是科学规律。
  其二是,类似作业人员和有关领导,对本作业缺乏应有的防中毒知识和防中毒意识,因而也必然缺乏应有的防中毒劳动保护措施。这次事故,从环卫工人到领导,一听中毒发生,均不知所措,急于无措施进毒区救人,势必造成扩大中毒危害。如果平时从环卫工人到领导,能对本作业的防毒劳动保护工作胸有成竹,事前能像消防队员那样随时携带氧气呼吸器进入作业现场,那么就不会发生作业人员中毒事故,更不会在抢救中毒人员过程中发生扩大中毒伤亡的事故。
  其三是,社会上某些舆论者,不仅对无知救人者不加以批评,反而冠以“英雄”、“烈士”等至高无尚的称号,这势必是将这些违反科学行为的人推向死亡线上,无疑是给统计上报中毒工伤数字工作者成倍增加统计数字。为确保改革大潮中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必须努力提高全社会安全意识,有效预防和控制作业职工的中毒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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