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故简况
2021年6月20日约0834时,广西桂平市顺舟船务有限公司经营的“桂平顺舟***”船装载约1100吨石灰石由柳江武宣港区大仁作业区(新东运码头)开往深圳福永港,航行至黔江武宣长寿洲头水域时,驾驶员陈**在船艉主甲板左舷落水死亡,构成一般等级水上交通事故。
二、专业术语和标准用语标示
AIS: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utomatic Identificatiom System,简称“AIS”),是一种新型的船舶助航设备,基本功能是将本船和他船的精确船位、航向、航速、转向速度和最近船舶会船距离等动态信息和船名、呼号、船型、船长、船宽等静态信息自动、定时播发,装备有AIS设备的船舶可以自动接收到这些信息,在专用系统也能查阅装备有AIS设备的船舶的实时和历史动态信息。
主甲板:是指“上甲板”或“干舷甲板”的统称。最上层自船首到船艉的连续甲板。其总纵弯矩大,并要承受甲板货的负载和甲板上浪时的冲击力,是各层甲板中最后的一层。为防止上浪,排除甲板积水,主甲板一般有弦弧、梁拱和排水孔。
三、调查取证情况
来宾海事局负责本起事故的调查,于6月22日成立事故调查组(名单见附件),调查组通过询问相关人员,勘查事故现场,调阅船舶、船员资料,调查船舶所有人和经营管理公司安全管理情况,调取当地气象水文资料,查阅船舶事发前后AIS航行轨迹和事发前的CCTV视频等方式获得以下证据材料:询问笔录9份;现场勘查记录3份;事故船现场照片1张;微信聊天记录1份;船舶航行AIS轨迹截图2份;船舶证书复印件7份;船员证书复印件3份;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复印件1份;广西桂平市顺舟船务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和《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船舶安全管理责任书复印件1份;广西桂平市顺舟船务有限公司制度或作业须知复印件12份;广西桂平市顺舟船务有限公司培训记录复印件3份;广西桂平市顺舟船务有限公司检查记录复印件2份;桂平市港航管理所对公司整改通知书及检查记录表复印件各1份;贵港桂平海事处对公司安全和防污染监督检查表及监督检查问题清单复印件各1份气象信息证明材料1份;水文信息证明材料1份;陈***死亡情况说明复印件1份。
(一)船舶资料
船舶名称:桂平顺舟***
船舶种类:干货船
船体材料:钢质
总吨:589
净吨:329
参考载重吨:A级航区1124吨,B级航区1172吨
总长:49.98米
型宽:10.80米
型深:3.50米
空船吃水(A级航区)/满载吃水:0.550米/2.900米
空载/满载排水量:193.920吨/1343.820吨
主机型号:WD615.C-24
主机功率:2×140KW
船舶登记号:100820001256
船舶识别号:CN20108959271
检验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船舶检验中心
船籍港:贵港
建造完工日期:2011年3月29日
建造地点:广西平南县
建造厂:平南县武林港盛造船厂
船舶所有人:吕**,联系电话:1877653****
地址:广西平南县平南镇
经营人:广西桂平市顺舟船务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黄**
联系电话:1860785****
经营人地址:广西桂平市西山镇新岗村绿塘区(中环酒店旁)
(二)船舶状况
1.船舶检验情况。
“桂平顺舟***”船于2021年03月03日由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船舶检验中心在平南港进行年度检验,检验情况是该轮安全设备、船舶结构、机械电气设备、无线电通讯设备等满足相应规范规程,处于适航状态。2021年03月03日签注了该船《内河船舶适航证书》,适航有效期至2022年03月29日止。
2.船舶设备状况。
据该船《内河船舶检验证书簿》记载,该船已配备带可浮救生索救生圈3只,带自亮灯救生圈3只,救生衣10件;配备号笛(气笛)一只;配备型号为FT-805B甚高频无线电话2台、FT-2800可携式甚高频无线电话2部、ZK-25WD对外扩音装置1台,且处于开启状态;配备“FT-8700”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1台,且处于正常工作状况;船上配备一艘附属工作艇。
3.船舶登记情况。
该船于2020年08月07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贵港海事局取得《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登记船舶所有人:吕**,地址:广西平南县平南镇。
2020年08月28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贵港海事局取得《船舶国籍证书》,有效期自2020年08月28日起至2025年08月27日。
2020年08月31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贵港海事局取得《光船租赁登记证明书》,登记船舶承租人:广西桂平市顺舟船务有限公司 ,起租日期2020年08月28日,终止日期2025年08月27日。
4.船籍国安全监督检查情况。
“桂平顺舟***”船于2020年3月8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贵港平南海事处在平南港进行最近一次船籍国安全监督检查,共检查出缺3个灭火器等12项缺陷。3月9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贵港平南海事处登船复查,除机舱油污水过多且杂物堆积、救生圈无船名标识两项缺陷完成整改外,其余缺陷未整改。(详见图1)
5.船舶装载情况
事发时,“桂平顺舟***”船装载石灰石约1100吨,船艏吃水3.00米,船舯2.95米,船艉2.80米,船舶装载平衡。(详见图2、图3、图4)
(三)人员情况调查
1.事发时在船人员适任情况。
陈**,男,49周岁,身份证号4522251972********,持有柳州海事局2020年12月17日签发的一类三副证书,在“桂平顺舟***”船任职驾驶员,履行船长职责。
罗**,男,53周岁,身份证号4522251957********,持有柳州海事局2016年12月28日签发的二类船长证书,在“桂平顺舟***”船任职驾驶员。
张**,男,55周岁,身份证号4525231966********,持有2018年3月12日云浮海事局签发的二类轮机员证书,在“桂平顺舟***”船任职轮机员。
陈**,男,63周岁,身份证号4522251957********持有2016年7月27日柳州海事局签发的三类驾驶员证书,在“桂平顺舟***”船任职普通船员。
以上船员均符合任职资历。
2.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要求。
“桂平顺舟***”船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贵港海事局签发的《内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有效期2020年09月02日起至2025年08月27日止,该船配员要求:二类驾驶员1人,二类轮机员1人,(船长和甲板部)连续航行作业时间超过10小时,须增加驾驶员1人。本航次船上人员4人,满足配员要求。
3.人员培训情况
2021年3月13日,船舶所有人吕**参加了广西桂平市顺舟船务有限公司开展的大雾天应急应变培训;2021年6月13日,陈**参加了广西桂平市顺舟船务有限公司开展的《船舶防台工作须知》培训。未发现“桂平顺舟***”船船员陈**、罗**、张**、陈**其它安全知识培训记录。
4.事发时陈**生理、心理情况
经对相关人员调查,事发前均未发现陈**身体状况和情绪异常,未发现有饮酒情况。
5.其他人员:现场目击证人李**,男,30周岁,身份证号4522251991********,家住武宣县武宣镇长寿村,联系电话1507851****,主要在武宣县武宣镇长寿村码头从事废旧船舶拆解。
(四)环境因素调查
1.事故水域水文、气象情况
(1)气象情况:
武宣气象局出具事发时段的气象情况:2021年6月20日07:00时至10:00时,无降水,最高气温32.2℃,最低气温28.6℃,能见度2-3万米。
(2)河面状况:
事发水域河面宽阔,水流平缓,流速约0.5m/s,能见度良好。
(3)水文情况:
根据来宾水文中心武宣水文中心站出具事发时段的水文情况:黔江武宣河段2021年6月20日,07:00时水位为47.87米,08:00时水位为47.88米,09:00时水位为47.89米,平均流量为2600立方米每秒,水势平缓为正常水位。
2.事发水域通航环境情况
(1)基本情况:
航道名称:黔江,为Ⅴ级航道,属大藤峡水利枢纽库区。
通航宽度:约250米。
水深:约30米。
助航设施情况:事发水域上下游1000米均未设置助航标志。
(2)通航环境情况:
通航密度:船舶日通航密度约80艘次,事发时,该船前后左右均无其它船舶航行。
桥梁:事发水域上游约6000米为武宣大桥,下游约3200米为黔江特大桥。
渡口:上游约1200米处有武宣陈家岭客渡码头,事发当天无客渡船航行。
(五)管理因素调查
1.公司管理情况。
管理人名称:广西桂平市顺舟船务有限公司;
地址:广西桂平市西山镇新岗村绿塘区。
性质:非体系公司(私营企业);
规模:公司现有船舶19艘,其中自有船舶4艘,公司有岸基管理人员9人;
公司管理架构基本情况:黄**,董事长兼总经理;黄**,公司海务人员,持有内河一类船长证书,证书编号:4508811988********;徐**,公司机务人员,持有内河一类轮机长证书,证书编号:4525231971********。
经营范围:珠江水系内河省际普通货船运输。
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和落实情况:经调查,公司仅制定有《使用舢板安全操作规则》《登高及舷外作业操作规程》《安全生产操作规程》三项制度,未制定《船员在船值班规程》《人员落水应急救助须知》等制度,且无法提供组织公司船员开展人员落水应急演练记录;未发现公司督促船舶所有人落实公司安全管理有关制度的记录,对船员配备情况掌握不到位,“桂平顺舟***”船的日常安全管理和有关经营情况均由吕**负责。
2021年5月6日,广西桂平市顺舟船务有限公司总经理黄焕智对“桂平顺舟***”船进行登船检查,发现船上灭火器存在压力不足的问题,其它设备未发现问题,并要求“桂平顺舟***”船在开航前完成整改,但未发现整改记录;对该公司海务、机务主管调查,公司海务、机务人员无法提供对“桂平顺舟***”船登船安全检查相关台账记录,机务人员为兼职人员,从未对该公司履行登船检查职责。
2.船舶其他安全管理情况
船舶所有人姓名:吕**
地址:广西平南县平南镇
所有人管理情况:吕**委托陈**负责该船舶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包括聘请船员、联系货源、船员工资代发、船上人员劳保和船舶安全资金的投入等,对公司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未与公司保持良好的船岸联系。
船舶现场安全管理情况:陈**与广西桂平市顺舟船务有限公司签订有《船舶安全管理责任书》,履行船长岗位职责。
(六)现场勘验情况
事发后,调查组人员登船对事发现场进行了勘查,勘查情况如下:
1.事故水域勘查情况:
(1)事发地点:事发时,“桂平顺舟***”船下航至黔江左岸武宣糖厂灌溉水泵下游约109米对开水域,距右岸约270米,距离陈家岭客渡码头约1200米。(详见图5)
2.人员落水位置勘查:陈**落水位置位于船艉主甲板左舷舷墙与防滑板之间、距船艉2.9米处,距离水面约1米,陈**落水处在舷墙端口沿舷墙放置有一个1.15×0.56×0.59的鸡笼,并有主机冷却水排水管2根,洗手盆排水管1根,材质均为硬胶管,3根排水管未固定,水管的出口处0.42米无舷墙或者防滑板,现场甲板面有水渍(详见图6)。
3.“桂平顺舟***”船主甲板两舷防护设置情况:船艉主甲板两舷设有(长×高)2.92米×0.46米的舷墙,主甲板舷边其他位置设置高度为0.08米不连贯的扁钢作为防滑板(图7)。
(七)污染情况调查
该事故未对水域造成污染。
(八)其他情况
“桂平顺舟***”船事发当天的AIS轨迹回放图(详见图8)
四、重要事故要素的认定
1.事故发生的时间:2021年6月20日0834时。
认定理由:李**、陈**和罗**询问笔录,吕**和陈**微信聊天记录,李**现场指认,“桂平顺舟***”船AIS轨迹图。
2.事故发生地点:“桂平顺舟***”船船员陈**落水地点黔江武宣糖厂灌溉水泵下游约109米对开水域,距右岸约270米,坐标为23°35.532′N/109°40.632′E。
认定理由:李**询问笔录及现场指认,以及“桂平顺舟***”船AIS轨迹图。
3.人员落水位置及落水状态:主甲板船艉左舷距船艉2.9米处,呈前扑姿势落水。
认定理由:目击证人李**的笔录及现场指认。
4.船舶装载平衡情况:“桂平顺舟***”船装载平衡。
认定理由:根据现场勘查记录和事故现场照片,船艏吃水3.00米,船舯2.95米,船艉2.80米,认定船舶装载平衡。
5.船舶受外力影响情况:“桂平顺舟***”船航行状态未受到他船或其他气象水文环境的影响。
认定理由:根据当班驾驶罗***的询问笔录以及AIS数据综合分析,认定事发时距离“桂平顺舟***”船最近的船为航向前方约500米的船,排除该船航行产生的波浪对“桂平顺舟***”船航行状态的影响;同时,根据事发时,气象水文部门的佐证报告,排除异常水况对“桂平顺舟***”船航行状态的影响。
6.陈**个人防护装备使用情况:陈**未穿防滑鞋和救生衣。
认定理由:综合陈**、罗**询问笔录,认定事发时陈**穿拖鞋(鞋子样式如图9所示),未穿着救生衣。
7.陈**死亡认定情况:排除陈**受到暴力性他杀的可能。
认定理由:根据陈**妻子梁**的询问笔录以及武宣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报告,认定陈**排除暴力性他杀可能。
五、事故经过
2021年6月19日约1130时,“桂平顺舟***”船靠泊武宣大仁作业区装石灰石。
约1610时装载完毕,装载约1100吨石灰石。
约1630时由送班驾驶万**操舵驶离武宣大仁作业区下航武宣。
约2250时,“桂平顺舟***”船下航至武宣县港务所码头停泊过夜。
约2255时,陈**和万**一起离船上岸。
约2300时,陈**的妻子梁**接到陈**叫她去接 的电话。梁**骑电动车在武宣县二中路口与陈**相遇,便一起驾车返回家中,陈**到家后喝了一碗冬瓜汤便独自上床睡觉了。
20日约0600时,陈**起床吃早餐。
约0630时,梁**驾驶电动车搭载陈**到武宣仙密圆菜市场购买船上食物。
约0710时,梁**将陈**送到港务所码头,陈**下船,梁**独自驾车返回。
约0800时,驾驶员罗**到船。
约0803时,“桂平顺舟***”船由陈**操舵从武宣港务所码头开始掉头启航。
约0806时,船舶准备完成掉头,陈**将舵交给罗**继续下航,随后陈**收完缆绳后到驾驶室叫罗**去一层餐厅吃早饭,陈**操舵航行。
约0810时,航至双狮溜槽码头对开水域,航速5.8节。
约0815时,船舶航行至古息滩头,罗**接舵继续下航,航速5节。
约0821时,船舶驶出古息滩底,航速5.6节。这时陈**脱掉上衣放在驾驶室床上,发烟给罗**、陈**,陈**自己也开始吸烟。
约0825时,航至陈家岭客渡码头对开水域,航速5.3节,陈**穿着拖鞋边吸烟边从驾驶室左侧门走下主甲板。
0826时,陈**和吕**通过微信语音聊天,状态良好,并无异常。
约0830时,航至新路桥底,航速5.0节。
约0834时,在距离当事船舶约640米处长寿洲头水域左岸拆船码头的李**看见陈**在船艉主甲板左舷头部朝下呈前扑姿势落水;李**发现人员落水后,立即前往停在岸边的工作艇,准备解缆赶往救助时,发现河面已经没有落水人员,就没有将工作小艇驶离岸边进行救助。
约0835时,陈**在驾驶室听到“阿哥”的喊声,随即从驾驶室右侧门出去,发现陈**距本船船艉上游约200米的河水中,立即返回驾驶室告诉罗**陈**落水,让罗**慢车掉头,同时在驾驶室启动发电机后,立即到船艉和从二层甲板船员休息闻讯走下来的张**一起放下工作小艇,由陈**独自驾驶工作小艇朝陈**驶去。
约0837时,陈**驾驶工作小艇全速赶往上游陈**处,在距离陈**约150米时,陈**在水面消失。
六、应急及救助情况
2021年6月20日约0836时,“桂平顺舟***”船慢车向左掉头,驶往上游约50米右岸水域停泊,罗**和张**分别站在驾驶室、机舱右侧瞭望,协助开展搜救工作。
0840时,“桂平顺舟***”船罗**用电话向武宣县水上搜救中心报警,称该船有人落水,请求救助。武宣县水上搜救中心立即向来宾市水上搜救中心值班室报告,来宾市水上搜救中心办公室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指派武宣海事处赶往事发水域展开救助,同时协调柳州航道养护中心武宣分中心、事发水域社会船舶协助搜救。
0855时,武宣海事处出动搜救人员分别乘“海巡10616”、“海巡10629”船到达事发水域开展搜救工作并发布航行警告,要求过往该水域船舶注意瞭望江面情况,协助搜救。
0930时,“广西港航02121”船”、“象州捞沙278”船工作小艇在事故发生水域下游开展搜救工作。
1428时,来宾海事局和武宣县交通运输局工作人员乘“海巡10616”、“海巡10671”船在事故发生水域下游继续开展搜救工作。
21日0955时,来宾海事局工作人员乘“海巡10671”船在事故发生水域至黔江马王特大桥水域继续开展搜寻工作,至1225时,未发现落水人员。
22日0925时,来宾武宣海事处工作人员乘“海巡10671”船在事故发生水域至勒马水域继续开展搜寻工作,至1203时,未发现落水人员。
1846时,来宾武宣海事处工作人员乘“海巡10629”船在黔江特大桥水域继续开展人员搜寻工作,至1945时,未发现落水人员。
23日0900时,武宣海事处继续发布航行警告,要求航经事发水域下游的船舶注意瞭望江面情况,如发现疑是失踪人员立即向武宣海事处报告,“桂平顺舟***”船值班人员加强事发水域的搜寻,并不定时安排船员驾驶附属艇往下游水域搜寻,未发现落水人员。
24日0920时,来宾武宣海事处工作人员乘“海巡10671”船在事故发生水域至勒马水域继续开展人员搜寻工作,至1143时,未发现落水人员。
25日0720时,“桂平顺舟***”船人员驾驶附属艇至勒马水域持续搜寻,仍未发现落水人员。
26日约0800时,来宾武宣海事处接到公安局110转来的电话称,在滑石滩上游约30米的右岸边发现一具尸体,来宾武宣海事处立即通知家属并协调武宣县公安局法医前往现场。
约0830时,来宾武宣海事处和武宣县公安局法医、家属乘坐“海巡10671”船到达现场,经死者家属辨认,尸体为落水人员陈**。
七、事故损失情况
船员陈**落水死亡。
八、事故原因分析
事故调查组通过对调查获取的证据资料进行分析和推导,推定事故可能原因如下:
由于陈**落水时,无人员看到其落水过程,只有岸上人员李**看见陈**落水瞬间呈前扑状,根据调查掌握的已有证据,推定陈**落水的可能原因是陈**安全意识淡薄,未按规定穿戴好个人防护用品,在安全防护不足的船艉左舷活动过程中意外落水:
1.陈**在甲板活动时,当走到距离船艉约2.9m处主甲板左舷时由于甲板有水渍湿滑,且陈**穿着拖鞋防滑性能较差,不慎滑到,呈前扑姿势落水;
2.陈**在甲板活动时,当走到距离船艉约2.9m处主甲板左舷时,穿着拖鞋不慎踩到凸起而未固定的排水管滑倒,呈前扑姿势落水。
因缺乏直接证据,调查组仅凭已取得的证据材料,推断陈**可能落水的原因,无法分析认定陈**具体落水的原因,本报告不对该事故进行责任认定。
九、调查发现的问题
1.广西桂平市顺舟船务有限责任公司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
(1)公司安全生产管理相关制度不完善,未制定《船上人员穿着救生衣管理制度》《船员在船值班规程》《人员落水应急救助须知》等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2)公司对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不到位,未遵守国家有关光船租赁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桂平顺舟***”船疏于安全管理,未严把船员招聘关,对船员特别是船长履行职责管理不到位。
(3)对船员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未对船员开展岗前培训,船员安全教育培训不扎实,未组织船舶开展人员落水应急演练,船员救助落水人员应急处置能力不强,对“桂平顺舟***”船船员特别是船长履职能力不掌握。
(4)公司登船检查流于形式,登船检查无记录,海务未按照检查项目对被检查船舶进行有针对性的检查、机务未履行登船检查职责。
2.陈**履行船长职责不到位。未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及时发现和整改安全隐患,确保船上人员安全,未按照规定组织船员开展人员落水应急演练,船员缺乏应急操作技能,未按规定穿戴防滑鞋、救生衣等个人防护装备。
3.船舶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不到位,该船舶主机2根冷却水管及洗手盆1根排水管横跨布设在船艉约2.9m处主甲板左舷,且3根排水管均未进行固定,能沿纵向随意滚动,且有水渍渗出甲板面,易造成过往人员湿滑摔倒,存在安全隐患。
4.船艉主甲板舷边安全防护不足,人员落水处无舷墙或者栏杆,不满足《钢质内河船舶建造规范(2009)》要求。《钢质内河船舶建造规范(2009)》第一篇/第2章2.17.1.1要求:“自航船在每层甲板两舷均应设置舷墙或栏杆;……”,第一篇/第2章2.17.2.1有关免除条款适用情况“舷墙高度应不小于0.55m,船长小于或者等于30m时,舷墙高度可以降低但应不小于0.35m。如果舷边过道太窄设置舷墙有困难时,应在甲板上设置防滑设施,且甲板室外壁应装设扶手。”
该船舶船长为49.98m,船艉主甲板宽度约1.93m,不适用免除条款。
十、安全管理建议和处理建议
(一)安全管理建议
1.广西桂平市顺舟船务有限公司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1)建立健全船舶安全生产制度。尤其是要制定和完善临水作业等相关规章制度和人员落水应急预案,以及船上船员值班制度或工作须知,并确保各项规章制度有效落实。
(2)加强公司所属船舶的安全管理,切实履行安全与防污染职责,公司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光船租赁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切实履行船舶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加强船舶安全生产管理,聘请专职机务人员,严把船员招聘关,掌握船员配备情况和船舶动态,保障船舶安全生产。
(3)加强对公司所属船员安全教育培训,切实提高船员安全生产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有针对性的开展安全培训教育,按要求穿着好个人防护用具,组织开展人员意外落水应急演练,提高船舶应急处置能力。
(4)加强对公司所属船舶的安全检查。公司海务、机务人员应切实履行职责,认真开展船舶登轮检查,及时排查出安全隐患,并整改消除,避免此类事故再次发生。
2.桂平市港航管理所加强水路经营运输行业日常监督管理,加强对广西桂平市顺舟船务有限公司准入条件的核查,督促该航运企业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特别是海务、机务人员的配备及履职情况的核查,强化对该航运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和落实情况检查,加强对所属船员安全培训和船舶安全管理,保障公司安全生产。
3.贵港船舶检验中心桂平分中心应加强船舶检验管理,严格执行船舶检验规范、规则等相关要求,防止船舶所有人出于便利等原因将船舶防护设施拆解或私自改装,并督促其按要求恢复原状。
4.贵港桂平海事处加强对航广西桂平市顺舟船务有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的日常监督检查,督促航运公司切实履行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主体责任;来宾武宣海事处应该加强对船舶现场监督检查,尤其是船员在船工作期间个人防护装备穿着使用情况的检查。
(二)处理建议
1.“桂平顺舟***”船履行船长职责的陈**在船上未穿防滑鞋,在生活区域外的主甲板上活动未穿着救生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十六条第(三)项、第十八条第(七)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已经死亡,免于行政处罚。
2.广西桂平市顺舟船务有限责任公司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未制定和完善公司安全生产管理相关制度,安全管理和船员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未及时发现船舶安全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和隐患,对“桂平顺舟***”船船员履职能力不掌握,未有效履行安全管理职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来宾武宣海事处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3.来宾海事局将“桂平顺舟***”船不满足《钢质内河船舶建造规范(2009)》有关条款规定的情况及主机、洗漱盆排水管存在的安全隐患通报贵港船舶检验中心桂平分中心,由其按船舶检验规范、规则等相关要求进行处理。
4.广西桂平市顺舟船务有限责任公司未配备专职机务人员,违反了《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第六条的规定,建议桂平市交通运输局依法对其调查处理。
一、事故简况
2021年6月20日约0834时,广西桂平市顺舟船务有限公司经营的“桂平顺舟***”船装载约1100吨石灰石由柳江武宣港区大仁作业区(新东运码头)开往深圳福永港,航行至黔江武宣长寿洲头水域时,驾驶员陈**在船艉主甲板左舷落水死亡,构成一般等级水上交通事故。
二、专业术语和标准用语标示
AIS: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utomatic Identificatiom System,简称“AIS”),是一种新型的船舶助航设备,基本功能是将本船和他船的精确船位、航向、航速、转向速度和最近船舶会船距离等动态信息和船名、呼号、船型、船长、船宽等静态信息自动、定时播发,装备有AIS设备的船舶可以自动接收到这些信息,在专用系统也能查阅装备有AIS设备的船舶的实时和历史动态信息。
主甲板:是指“上甲板”或“干舷甲板”的统称。最上层自船首到船艉的连续甲板。其总纵弯矩大,并要承受甲板货的负载和甲板上浪时的冲击力,是各层甲板中最后的一层。为防止上浪,排除甲板积水,主甲板一般有弦弧、梁拱和排水孔。
三、调查取证情况
来宾海事局负责本起事故的调查,于6月22日成立事故调查组(名单见附件),调查组通过询问相关人员,勘查事故现场,调阅船舶、船员资料,调查船舶所有人和经营管理公司安全管理情况,调取当地气象水文资料,查阅船舶事发前后AIS航行轨迹和事发前的CCTV视频等方式获得以下证据材料:询问笔录9份;现场勘查记录3份;事故船现场照片1张;微信聊天记录1份;船舶航行AIS轨迹截图2份;船舶证书复印件7份;船员证书复印件3份;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复印件1份;广西桂平市顺舟船务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和《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船舶安全管理责任书复印件1份;广西桂平市顺舟船务有限公司制度或作业须知复印件12份;广西桂平市顺舟船务有限公司培训记录复印件3份;广西桂平市顺舟船务有限公司检查记录复印件2份;桂平市港航管理所对公司整改通知书及检查记录表复印件各1份;贵港桂平海事处对公司安全和防污染监督检查表及监督检查问题清单复印件各1份气象信息证明材料1份;水文信息证明材料1份;陈***死亡情况说明复印件1份。
(一)船舶资料
船舶名称:桂平顺舟***
船舶种类:干货船
船体材料:钢质
总吨:589
净吨:329
参考载重吨:A级航区1124吨,B级航区1172吨
总长:49.98米
型宽:10.80米
型深:3.50米
空船吃水(A级航区)/满载吃水:0.550米/2.900米
空载/满载排水量:193.920吨/1343.820吨
主机型号:WD615.C-24
主机功率:2×140KW
船舶登记号:100820001256
船舶识别号:CN20108959271
检验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船舶检验中心
船籍港:贵港
建造完工日期:2011年3月29日
建造地点:广西平南县
建造厂:平南县武林港盛造船厂
船舶所有人:吕**,联系电话:1877653****
地址:广西平南县平南镇
经营人:广西桂平市顺舟船务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黄**
联系电话:1860785****
经营人地址:广西桂平市西山镇新岗村绿塘区(中环酒店旁)
(二)船舶状况
1.船舶检验情况。
“桂平顺舟***”船于2021年03月03日由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船舶检验中心在平南港进行年度检验,检验情况是该轮安全设备、船舶结构、机械电气设备、无线电通讯设备等满足相应规范规程,处于适航状态。2021年03月03日签注了该船《内河船舶适航证书》,适航有效期至2022年03月29日止。
2.船舶设备状况。
据该船《内河船舶检验证书簿》记载,该船已配备带可浮救生索救生圈3只,带自亮灯救生圈3只,救生衣10件;配备号笛(气笛)一只;配备型号为FT-805B甚高频无线电话2台、FT-2800可携式甚高频无线电话2部、ZK-25WD对外扩音装置1台,且处于开启状态;配备“FT-8700”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1台,且处于正常工作状况;船上配备一艘附属工作艇。
3.船舶登记情况。
该船于2020年08月07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贵港海事局取得《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登记船舶所有人:吕**,地址:广西平南县平南镇。
2020年08月28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贵港海事局取得《船舶国籍证书》,有效期自2020年08月28日起至2025年08月27日。
2020年08月31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贵港海事局取得《光船租赁登记证明书》,登记船舶承租人:广西桂平市顺舟船务有限公司 ,起租日期2020年08月28日,终止日期2025年08月27日。
4.船籍国安全监督检查情况。
“桂平顺舟***”船于2020年3月8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贵港平南海事处在平南港进行最近一次船籍国安全监督检查,共检查出缺3个灭火器等12项缺陷。3月9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贵港平南海事处登船复查,除机舱油污水过多且杂物堆积、救生圈无船名标识两项缺陷完成整改外,其余缺陷未整改。(详见图1)
5.船舶装载情况
事发时,“桂平顺舟***”船装载石灰石约1100吨,船艏吃水3.00米,船舯2.95米,船艉2.80米,船舶装载平衡。(详见图2、图3、图4)
(三)人员情况调查
1.事发时在船人员适任情况。
陈**,男,49周岁,身份证号4522251972********,持有柳州海事局2020年12月17日签发的一类三副证书,在“桂平顺舟***”船任职驾驶员,履行船长职责。
罗**,男,53周岁,身份证号4522251957********,持有柳州海事局2016年12月28日签发的二类船长证书,在“桂平顺舟***”船任职驾驶员。
张**,男,55周岁,身份证号4525231966********,持有2018年3月12日云浮海事局签发的二类轮机员证书,在“桂平顺舟***”船任职轮机员。
陈**,男,63周岁,身份证号4522251957********持有2016年7月27日柳州海事局签发的三类驾驶员证书,在“桂平顺舟***”船任职普通船员。
以上船员均符合任职资历。
2.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要求。
“桂平顺舟***”船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贵港海事局签发的《内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有效期2020年09月02日起至2025年08月27日止,该船配员要求:二类驾驶员1人,二类轮机员1人,(船长和甲板部)连续航行作业时间超过10小时,须增加驾驶员1人。本航次船上人员4人,满足配员要求。
3.人员培训情况
2021年3月13日,船舶所有人吕**参加了广西桂平市顺舟船务有限公司开展的大雾天应急应变培训;2021年6月13日,陈**参加了广西桂平市顺舟船务有限公司开展的《船舶防台工作须知》培训。未发现“桂平顺舟***”船船员陈**、罗**、张**、陈**其它安全知识培训记录。
4.事发时陈**生理、心理情况
经对相关人员调查,事发前均未发现陈**身体状况和情绪异常,未发现有饮酒情况。
5.其他人员:现场目击证人李**,男,30周岁,身份证号4522251991********,家住武宣县武宣镇长寿村,联系电话1507851****,主要在武宣县武宣镇长寿村码头从事废旧船舶拆解。
(四)环境因素调查
1.事故水域水文、气象情况
(1)气象情况:
武宣气象局出具事发时段的气象情况:2021年6月20日07:00时至10:00时,无降水,最高气温32.2℃,最低气温28.6℃,能见度2-3万米。
(2)河面状况:
事发水域河面宽阔,水流平缓,流速约0.5m/s,能见度良好。
(3)水文情况:
根据来宾水文中心武宣水文中心站出具事发时段的水文情况:黔江武宣河段2021年6月20日,07:00时水位为47.87米,08:00时水位为47.88米,09:00时水位为47.89米,平均流量为2600立方米每秒,水势平缓为正常水位。
2.事发水域通航环境情况
(1)基本情况:
航道名称:黔江,为Ⅴ级航道,属大藤峡水利枢纽库区。
通航宽度:约250米。
水深:约30米。
助航设施情况:事发水域上下游1000米均未设置助航标志。
(2)通航环境情况:
通航密度:船舶日通航密度约80艘次,事发时,该船前后左右均无其它船舶航行。
桥梁:事发水域上游约6000米为武宣大桥,下游约3200米为黔江特大桥。
渡口:上游约1200米处有武宣陈家岭客渡码头,事发当天无客渡船航行。
(五)管理因素调查
1.公司管理情况。
管理人名称:广西桂平市顺舟船务有限公司;
地址:广西桂平市西山镇新岗村绿塘区。
性质:非体系公司(私营企业);
规模:公司现有船舶19艘,其中自有船舶4艘,公司有岸基管理人员9人;
公司管理架构基本情况:黄**,董事长兼总经理;黄**,公司海务人员,持有内河一类船长证书,证书编号:4508811988********;徐**,公司机务人员,持有内河一类轮机长证书,证书编号:4525231971********。
经营范围:珠江水系内河省际普通货船运输。
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和落实情况:经调查,公司仅制定有《使用舢板安全操作规则》《登高及舷外作业操作规程》《安全生产操作规程》三项制度,未制定《船员在船值班规程》《人员落水应急救助须知》等制度,且无法提供组织公司船员开展人员落水应急演练记录;未发现公司督促船舶所有人落实公司安全管理有关制度的记录,对船员配备情况掌握不到位,“桂平顺舟***”船的日常安全管理和有关经营情况均由吕**负责。
2021年5月6日,广西桂平市顺舟船务有限公司总经理黄焕智对“桂平顺舟***”船进行登船检查,发现船上灭火器存在压力不足的问题,其它设备未发现问题,并要求“桂平顺舟***”船在开航前完成整改,但未发现整改记录;对该公司海务、机务主管调查,公司海务、机务人员无法提供对“桂平顺舟***”船登船安全检查相关台账记录,机务人员为兼职人员,从未对该公司履行登船检查职责。
2.船舶其他安全管理情况
船舶所有人姓名:吕**
地址:广西平南县平南镇
所有人管理情况:吕**委托陈**负责该船舶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包括聘请船员、联系货源、船员工资代发、船上人员劳保和船舶安全资金的投入等,对公司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未与公司保持良好的船岸联系。
船舶现场安全管理情况:陈**与广西桂平市顺舟船务有限公司签订有《船舶安全管理责任书》,履行船长岗位职责。
(六)现场勘验情况
事发后,调查组人员登船对事发现场进行了勘查,勘查情况如下:
1.事故水域勘查情况:
(1)事发地点:事发时,“桂平顺舟***”船下航至黔江左岸武宣糖厂灌溉水泵下游约109米对开水域,距右岸约270米,距离陈家岭客渡码头约1200米。(详见图5)
2.人员落水位置勘查:陈**落水位置位于船艉主甲板左舷舷墙与防滑板之间、距船艉2.9米处,距离水面约1米,陈**落水处在舷墙端口沿舷墙放置有一个1.15×0.56×0.59的鸡笼,并有主机冷却水排水管2根,洗手盆排水管1根,材质均为硬胶管,3根排水管未固定,水管的出口处0.42米无舷墙或者防滑板,现场甲板面有水渍(详见图6)。
3.“桂平顺舟***”船主甲板两舷防护设置情况:船艉主甲板两舷设有(长×高)2.92米×0.46米的舷墙,主甲板舷边其他位置设置高度为0.08米不连贯的扁钢作为防滑板(图7)。
(七)污染情况调查
该事故未对水域造成污染。
(八)其他情况
“桂平顺舟***”船事发当天的AIS轨迹回放图(详见图8)
四、重要事故要素的认定
1.事故发生的时间:2021年6月20日0834时。
认定理由:李**、陈**和罗**询问笔录,吕**和陈**微信聊天记录,李**现场指认,“桂平顺舟***”船AIS轨迹图。
2.事故发生地点:“桂平顺舟***”船船员陈**落水地点黔江武宣糖厂灌溉水泵下游约109米对开水域,距右岸约270米,坐标为23°35.532′N/109°40.632′E。
认定理由:李**询问笔录及现场指认,以及“桂平顺舟***”船AIS轨迹图。
3.人员落水位置及落水状态:主甲板船艉左舷距船艉2.9米处,呈前扑姿势落水。
认定理由:目击证人李**的笔录及现场指认。
4.船舶装载平衡情况:“桂平顺舟***”船装载平衡。
认定理由:根据现场勘查记录和事故现场照片,船艏吃水3.00米,船舯2.95米,船艉2.80米,认定船舶装载平衡。
5.船舶受外力影响情况:“桂平顺舟***”船航行状态未受到他船或其他气象水文环境的影响。
认定理由:根据当班驾驶罗***的询问笔录以及AIS数据综合分析,认定事发时距离“桂平顺舟***”船最近的船为航向前方约500米的船,排除该船航行产生的波浪对“桂平顺舟***”船航行状态的影响;同时,根据事发时,气象水文部门的佐证报告,排除异常水况对“桂平顺舟***”船航行状态的影响。
6.陈**个人防护装备使用情况:陈**未穿防滑鞋和救生衣。
认定理由:综合陈**、罗**询问笔录,认定事发时陈**穿拖鞋(鞋子样式如图9所示),未穿着救生衣。
7.陈**死亡认定情况:排除陈**受到暴力性他杀的可能。
认定理由:根据陈**妻子梁**的询问笔录以及武宣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报告,认定陈**排除暴力性他杀可能。
五、事故经过
2021年6月19日约1130时,“桂平顺舟***”船靠泊武宣大仁作业区装石灰石。
约1610时装载完毕,装载约1100吨石灰石。
约1630时由送班驾驶万**操舵驶离武宣大仁作业区下航武宣。
约2250时,“桂平顺舟***”船下航至武宣县港务所码头停泊过夜。
约2255时,陈**和万**一起离船上岸。
约2300时,陈**的妻子梁**接到陈**叫她去接 的电话。梁**骑电动车在武宣县二中路口与陈**相遇,便一起驾车返回家中,陈**到家后喝了一碗冬瓜汤便独自上床睡觉了。
20日约0600时,陈**起床吃早餐。
约0630时,梁**驾驶电动车搭载陈**到武宣仙密圆菜市场购买船上食物。
约0710时,梁**将陈**送到港务所码头,陈**下船,梁**独自驾车返回。
约0800时,驾驶员罗**到船。
约0803时,“桂平顺舟***”船由陈**操舵从武宣港务所码头开始掉头启航。
约0806时,船舶准备完成掉头,陈**将舵交给罗**继续下航,随后陈**收完缆绳后到驾驶室叫罗**去一层餐厅吃早饭,陈**操舵航行。
约0810时,航至双狮溜槽码头对开水域,航速5.8节。
约0815时,船舶航行至古息滩头,罗**接舵继续下航,航速5节。
约0821时,船舶驶出古息滩底,航速5.6节。这时陈**脱掉上衣放在驾驶室床上,发烟给罗**、陈**,陈**自己也开始吸烟。
约0825时,航至陈家岭客渡码头对开水域,航速5.3节,陈**穿着拖鞋边吸烟边从驾驶室左侧门走下主甲板。
0826时,陈**和吕**通过微信语音聊天,状态良好,并无异常。
约0830时,航至新路桥底,航速5.0节。
约0834时,在距离当事船舶约640米处长寿洲头水域左岸拆船码头的李**看见陈**在船艉主甲板左舷头部朝下呈前扑姿势落水;李**发现人员落水后,立即前往停在岸边的工作艇,准备解缆赶往救助时,发现河面已经没有落水人员,就没有将工作小艇驶离岸边进行救助。
约0835时,陈**在驾驶室听到“阿哥”的喊声,随即从驾驶室右侧门出去,发现陈**距本船船艉上游约200米的河水中,立即返回驾驶室告诉罗**陈**落水,让罗**慢车掉头,同时在驾驶室启动发电机后,立即到船艉和从二层甲板船员休息闻讯走下来的张**一起放下工作小艇,由陈**独自驾驶工作小艇朝陈**驶去。
约0837时,陈**驾驶工作小艇全速赶往上游陈**处,在距离陈**约150米时,陈**在水面消失。
六、应急及救助情况
2021年6月20日约0836时,“桂平顺舟***”船慢车向左掉头,驶往上游约50米右岸水域停泊,罗**和张**分别站在驾驶室、机舱右侧瞭望,协助开展搜救工作。
0840时,“桂平顺舟***”船罗**用电话向武宣县水上搜救中心报警,称该船有人落水,请求救助。武宣县水上搜救中心立即向来宾市水上搜救中心值班室报告,来宾市水上搜救中心办公室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指派武宣海事处赶往事发水域展开救助,同时协调柳州航道养护中心武宣分中心、事发水域社会船舶协助搜救。
0855时,武宣海事处出动搜救人员分别乘“海巡10616”、“海巡10629”船到达事发水域开展搜救工作并发布航行警告,要求过往该水域船舶注意瞭望江面情况,协助搜救。
0930时,“广西港航02121”船”、“象州捞沙278”船工作小艇在事故发生水域下游开展搜救工作。
1428时,来宾海事局和武宣县交通运输局工作人员乘“海巡10616”、“海巡10671”船在事故发生水域下游继续开展搜救工作。
21日0955时,来宾海事局工作人员乘“海巡10671”船在事故发生水域至黔江马王特大桥水域继续开展搜寻工作,至1225时,未发现落水人员。
22日0925时,来宾武宣海事处工作人员乘“海巡10671”船在事故发生水域至勒马水域继续开展搜寻工作,至1203时,未发现落水人员。
1846时,来宾武宣海事处工作人员乘“海巡10629”船在黔江特大桥水域继续开展人员搜寻工作,至1945时,未发现落水人员。
23日0900时,武宣海事处继续发布航行警告,要求航经事发水域下游的船舶注意瞭望江面情况,如发现疑是失踪人员立即向武宣海事处报告,“桂平顺舟***”船值班人员加强事发水域的搜寻,并不定时安排船员驾驶附属艇往下游水域搜寻,未发现落水人员。
24日0920时,来宾武宣海事处工作人员乘“海巡10671”船在事故发生水域至勒马水域继续开展人员搜寻工作,至1143时,未发现落水人员。
25日0720时,“桂平顺舟***”船人员驾驶附属艇至勒马水域持续搜寻,仍未发现落水人员。
26日约0800时,来宾武宣海事处接到公安局110转来的电话称,在滑石滩上游约30米的右岸边发现一具尸体,来宾武宣海事处立即通知家属并协调武宣县公安局法医前往现场。
约0830时,来宾武宣海事处和武宣县公安局法医、家属乘坐“海巡10671”船到达现场,经死者家属辨认,尸体为落水人员陈**。
七、事故损失情况
船员陈**落水死亡。
八、事故原因分析
事故调查组通过对调查获取的证据资料进行分析和推导,推定事故可能原因如下:
由于陈**落水时,无人员看到其落水过程,只有岸上人员李**看见陈**落水瞬间呈前扑状,根据调查掌握的已有证据,推定陈**落水的可能原因是陈**安全意识淡薄,未按规定穿戴好个人防护用品,在安全防护不足的船艉左舷活动过程中意外落水:
1.陈**在甲板活动时,当走到距离船艉约2.9m处主甲板左舷时由于甲板有水渍湿滑,且陈**穿着拖鞋防滑性能较差,不慎滑到,呈前扑姿势落水;
2.陈**在甲板活动时,当走到距离船艉约2.9m处主甲板左舷时,穿着拖鞋不慎踩到凸起而未固定的排水管滑倒,呈前扑姿势落水。
因缺乏直接证据,调查组仅凭已取得的证据材料,推断陈**可能落水的原因,无法分析认定陈**具体落水的原因,本报告不对该事故进行责任认定。
九、调查发现的问题
1.广西桂平市顺舟船务有限责任公司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
(1)公司安全生产管理相关制度不完善,未制定《船上人员穿着救生衣管理制度》《船员在船值班规程》《人员落水应急救助须知》等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2)公司对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不到位,未遵守国家有关光船租赁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桂平顺舟***”船疏于安全管理,未严把船员招聘关,对船员特别是船长履行职责管理不到位。
(3)对船员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未对船员开展岗前培训,船员安全教育培训不扎实,未组织船舶开展人员落水应急演练,船员救助落水人员应急处置能力不强,对“桂平顺舟***”船船员特别是船长履职能力不掌握。
(4)公司登船检查流于形式,登船检查无记录,海务未按照检查项目对被检查船舶进行有针对性的检查、机务未履行登船检查职责。
2.陈**履行船长职责不到位。未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及时发现和整改安全隐患,确保船上人员安全,未按照规定组织船员开展人员落水应急演练,船员缺乏应急操作技能,未按规定穿戴防滑鞋、救生衣等个人防护装备。
3.船舶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不到位,该船舶主机2根冷却水管及洗手盆1根排水管横跨布设在船艉约2.9m处主甲板左舷,且3根排水管均未进行固定,能沿纵向随意滚动,且有水渍渗出甲板面,易造成过往人员湿滑摔倒,存在安全隐患。
4.船艉主甲板舷边安全防护不足,人员落水处无舷墙或者栏杆,不满足《钢质内河船舶建造规范(2009)》要求。《钢质内河船舶建造规范(2009)》第一篇/第2章2.17.1.1要求:“自航船在每层甲板两舷均应设置舷墙或栏杆;……”,第一篇/第2章2.17.2.1有关免除条款适用情况“舷墙高度应不小于0.55m,船长小于或者等于30m时,舷墙高度可以降低但应不小于0.35m。如果舷边过道太窄设置舷墙有困难时,应在甲板上设置防滑设施,且甲板室外壁应装设扶手。”
该船舶船长为49.98m,船艉主甲板宽度约1.93m,不适用免除条款。
十、安全管理建议和处理建议
(一)安全管理建议
1.广西桂平市顺舟船务有限公司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1)建立健全船舶安全生产制度。尤其是要制定和完善临水作业等相关规章制度和人员落水应急预案,以及船上船员值班制度或工作须知,并确保各项规章制度有效落实。
(2)加强公司所属船舶的安全管理,切实履行安全与防污染职责,公司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光船租赁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切实履行船舶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加强船舶安全生产管理,聘请专职机务人员,严把船员招聘关,掌握船员配备情况和船舶动态,保障船舶安全生产。
(3)加强对公司所属船员安全教育培训,切实提高船员安全生产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有针对性的开展安全培训教育,按要求穿着好个人防护用具,组织开展人员意外落水应急演练,提高船舶应急处置能力。
(4)加强对公司所属船舶的安全检查。公司海务、机务人员应切实履行职责,认真开展船舶登轮检查,及时排查出安全隐患,并整改消除,避免此类事故再次发生。
2.桂平市港航管理所加强水路经营运输行业日常监督管理,加强对广西桂平市顺舟船务有限公司准入条件的核查,督促该航运企业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特别是海务、机务人员的配备及履职情况的核查,强化对该航运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和落实情况检查,加强对所属船员安全培训和船舶安全管理,保障公司安全生产。
3.贵港船舶检验中心桂平分中心应加强船舶检验管理,严格执行船舶检验规范、规则等相关要求,防止船舶所有人出于便利等原因将船舶防护设施拆解或私自改装,并督促其按要求恢复原状。
4.贵港桂平海事处加强对航广西桂平市顺舟船务有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的日常监督检查,督促航运公司切实履行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主体责任;来宾武宣海事处应该加强对船舶现场监督检查,尤其是船员在船工作期间个人防护装备穿着使用情况的检查。
(二)处理建议
1.“桂平顺舟***”船履行船长职责的陈**在船上未穿防滑鞋,在生活区域外的主甲板上活动未穿着救生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十六条第(三)项、第十八条第(七)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已经死亡,免于行政处罚。
2.广西桂平市顺舟船务有限责任公司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未制定和完善公司安全生产管理相关制度,安全管理和船员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未及时发现船舶安全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和隐患,对“桂平顺舟***”船船员履职能力不掌握,未有效履行安全管理职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来宾武宣海事处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3.来宾海事局将“桂平顺舟***”船不满足《钢质内河船舶建造规范(2009)》有关条款规定的情况及主机、洗漱盆排水管存在的安全隐患通报贵港船舶检验中心桂平分中心,由其按船舶检验规范、规则等相关要求进行处理。
4.广西桂平市顺舟船务有限责任公司未配备专职机务人员,违反了《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第六条的规定,建议桂平市交通运输局依法对其调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