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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奉6”轮自沉事故

  
评论: 更新日期:2011年05月24日

  10日约0200时,民工华国良起床后发现船体进水、左倾,即大喊“船要沉了!”在船人员听到喊声后全部起床逃生。不到3分钟,“浙奉6”在28°09′.5N/121°06′.1E处左倾翻沉。1名民工穿上了救生衣,其余人员赤手落水,其中4名落水人员抓住翻覆的工作艇,民工乔正党在游向附近锚泊船过程中,抓到4件从沉船中飘浮出来的救生衣,转身给了抓着工作艇的落水人员每人1件救生衣(另1人已经穿着救生衣),自己穿上1件在水中漂浮。过了半个多小时,漂过来一个未打开的救生筏,乔正党等5名落水人员合力将其打开后爬上救生筏等待救助。约0500时,乔正党等5名遇险人员被附近的一艘木质小渔船发现后救起并转送至在附近锚泊的“浙定38020”船上。另有1名民工龙振飞落水后爬上翻覆尚未沉到海底的“浙奉6”船底板上,天亮后被锚泊在附近水域的“浙定36037”船员发现后放下工作艇救走。约0900时,温州市海上搜救中心接到报警后,迅速组织船艇搜救另外5名落水人员。在后来的几天时间内,在附近水域陆续搜寻到“浙奉6”轮5名失踪人员的尸体。

  2008年5月18日,“浙奉6”沉船经舟山市蛟龙水上工程有限公司打捞出水。经现场勘察,“浙奉6”船壳外板基本完好,无明显的外伤,货舱围板与甲板接交处有多处磨损腐蚀洞穿。

  7.事故损害情况

  7.1“浙奉6”沉没后打捞出水;

  7.2“浙奉6”承载的石料全损;

  7.3“浙奉6”轮2名船员张×明、朱×安和3名民工华国良、艾有红、熊松柏落水后死亡;

  本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60万元。

  8.事故原因及责任

  8.1事故原因分析

  8.1.1天气海况恶劣

  据温州市气象台发布的气象预报:5月9日晚温州沿海海面东北风7-8级,阵风9级。“浙奉6”锚泊水域虽然为遮蔽水域,实际风力仍可达6-7级,浪高可达0.5-1米。根据获救人员描述,当天晚上风力比往日要大,船舶主甲板经常有浪涌上来。天气海况恶劣,导致了“浙奉6”甲板上浪,货舱进水。

  8.1. 2船舶严重超载

  “浙奉6”船舶载重线证书核定热带水线干舷为760毫米,而本航次实际干舷仅有护栏木宽度约20CM,远远少于该船国际载重线证书所规定的干舷要求,导致船舶储备浮力严重不足,船舶进水角减少,在有横倾产生时稳性急剧下降,不能抵御正常的海上风险。

  8. 1. 3船舶技术状况低于规范要求

    “浙奉6”为一艘八十年代制造的船舶,并经过多次改装,加装吊机用于沿海工程施工,舱口围板磨损腐蚀严重,出现多处穿孔,货舱风雨密性能下降,导致船舶技术状况低于规范要求,在甲板上浪的情况下,海水通过磨损腐蚀孔洞进入货舱。

  8. 1. 4未安排人员值班

  “浙奉6”到达乐清湾围涂工程附近锚泊后,放松警惕,未安排人员值班,2130时后全船人员上床休息后,船舱内进水量进一步增加,船舶左倾未能及时被发现,使险情得不到控制,失去了最佳的施救和逃生时机,扩大了事故所造成的损害。

  8. 2事故结论

  “浙奉6”沉船事故是一起船舶货舱围板磨损腐蚀穿孔,船舶严重超载,未安排人员进行有效的值班,在大风浪天气影响下,甲板上浪,船舱逐步进水未能及时被发现控制,最终导致倾斜翻沉的责任事故,事故种类为自沉,事故等级为重大事故。“浙奉6”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浙奉6”主要负责人张×明、驾驶人员朱×安为事故的主要责任人。

  9.安全管理建议

  9.1奉化市通达海运有限公司应加强对船舶和船员的管理工作,加大对船舶的自查力度,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防止出现船证不符、人证不符的状态,确保船舶适航和船员适任。

  9.2 工程建设部门在施工建设过程中,应把好安全生产关。在涉及水工作业时,应确保进入施工水域的船舶处于适航状态。一旦发现施工船舶不适航,有权拒绝其进入施工水域,或将船舶安全隐患通报当地海事管理部门。

  9.3船舶检验部门应严格履行职责,加强对营运船舶的检验,把好船舶技术质量检验关,确保船舶技术性能符合规范要求。

  9.4乐清湾海事处应加大巡航力度,加强船舶监督检查力度,把好船舶进出港签证关,特别是对长期为水上工程服务的船舶应作一次全面的检查,从源头上消除船舶不适航,船员不适任,货物不适装的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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