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1月2日16时35分左右,江西天成国际汽配城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在公司院内进行钢结构大棚拆除作业时,发生一起钢结构大棚的钢大梁及斜梁失稳侧翻引起的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壹佰贰拾捌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文件精神,区政府于2020年11月24日成立以区应急管理局局长张闻任组长,区应急管理局、商务局、公安局、总工会和罗桥街道办等单位相关人员为成员的江西天成国际汽配城经营管理有限公司“11·2”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聘请专家协助开展事故调查分析,全面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和“四不放过”的要求,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查阅有关资料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现将事故调查结果报告如下:
一、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1、事故发生单位
江西天成国际汽配城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成国际公司),法定代表人:郭大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1581641411F,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住所: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三清山西大道47号,成立日期:2011年9月26日,营业期限:2011年9月26日至2031年9月25日。经营范围:九座以上汽车销售;汽车用品,配件批发、零售;汽车装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事故单位现场管理人员
童仕忠,男,汉族,49岁,不是天成国际公司的员工,目前是在江西建工第二建筑有限公司海美U谷科技产业园一期项目部(郭大贵是此项目的施工负责人)上班,受郭大贵委派临时负责一下天成国际公司院内钢结构大棚拆除作业中技术指导,编制钢结构大棚拆除施工方案。
姜剑,(因本案中涉及到另外一个当事人也叫姜剑,以下简称为小姜剑),男,汉族,31岁,不是天成国际公司的员工,曾在江西建工第二建筑有限公司海美U谷科技产业园一期项目承包过钢结构安装工程,受童仕忠委托并经郭大贵同意(未商谈过工资)临时负责一下天成国际公司院内钢结构大棚拆除作业人员的聘请和拆除所需设备的协调工作及现场管理。
3、事故现场作业人员
刘大全(死者),男,汉族,41岁,平时以从事电焊作业为生,无高处作业和金属热切割特种作业资质,系天成国际公司院内钢结构大棚拆除作业实施的组织人和作业人。
连延发,男,汉族,44岁,是刘大全以每天300元工资请来对天成国际公司院内钢结构大棚拆除实施拆除的作业人员,具体负责将拆除下来的钢结构件解除吊挂绳脱钩和整理等工作。
范金海,男,汉族,44岁,从事电焊作业,未取得电焊作业资格证书,是刘大全以每天370元的工资请来对天成国际公司院内钢结构大棚拆除实施拆除的作业人员,具体负责电焊工作。
林军,男,汉族,从事电焊工作,未取得电焊作业资格证书,是刘大全以每天350元的工资请来对天成国际公司院内钢结构大棚拆除实施拆除的作业人员,具体负责电焊工作。
谢俊,男,汉族,33岁,是小姜剑以每天1600元(设备租赁及驾驶员费用)请来配合对天成国际公司院内钢结构大棚拆除实施拆除作业的汽车式起重机操作员,取得了起重机操作证(证号:2019JX03QCSQZ03241)。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天成国际公司因整体发展布局需要,对在公司院内位于一汽大众通诚特约维修通道内的钢结构大棚进行拆除,天成国际公司法定代表人郭大贵安排在海美U谷科技产业园一期项目帮他做事的童仕忠临时负责联系拆除班组并和拆除作业的技术指导。童仕忠经姜剑(郭大贵的妹夫,之前在郭大贵承建的茶亭园区公租房项目中承包过泥工工程)介绍说小姜剑(之前在郭大贵的项目中做过事情)手下有一批做钢结构安装、拆除的工人,因都给郭大贵做过事情,童仕忠就叫小姜剑来负责钢结构大棚拆除作业人员的聘请和拆除所需设备的协调工作及现场管理,随后小姜剑就联系刘大全(死者)过来和童仕忠碰面商谈并经天成国际公司同意,最后以“包清工”的方式把钢结构大棚拆除承包给刘大全,2020年10月30日,刘大全就安排人进场拆除作业,2020年11月2日下午15时左右,童仕忠和小姜剑在天成国际公司四楼办公室商谈与刘大全签订承包协议的事,天成公司已盖好公章,正准备和刘大全(死者)签合同,2020年11月2日16时35分左右就发生了事故。
2020年11月2日16时25分左右,天成国际公司的钢结构大棚拆除作业现场,连延发在地面负责解除吊挂绳脱钩和整理拆除下来的钢结构件工作;林军在钢结构靠墙边的位置进行水槽拆除作业;汽车起重机司机谢俊(有汽车起重机操作证)在距离事故现场约10米的地方操作吊车;刘大全(有戴安全帽,腰上有系挂安全带)当时站在钢结构大棚的最西面的钢结构大棚屋面梁与斜拉梁(附梁)的连接点处,对斜拉梁(附梁)进行气割作业,该大梁的南端突然坠落(北端挂在墙上),导致刘大全从该大梁上坠落到地面。
事故发生后,工友林军和连延发及吊车司机谢俊迅速赶到现场查看,看到刘大全面部朝上平躺在地上,不省人事。当时过路人祝雪高立即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和110报警电话。姜剑和童仕忠当时在四楼办公室,听到现场有人大叫出事了,随即从办公楼赶到事故现场等候救护车。2020年11月2日16时45分左右,广信区120急救的医护人员赶到了事故现场,经医护人员现场检查,确定刘大全已经没有生命体征,当场死亡。事故善后赔偿事宜与2020年11月4日商谈完毕。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一)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情况
此起事故造成1人死亡。死者刘大全,男,汉族,41岁,江西省上饶市经济开发区兴园办事处黄源村人。
(二)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壹佰贰拾捌万元,包括该起事故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善后家属人员误工费、交通费和住宿费等壹佰零伍万,天成国际公司出于人道主义,支付给死者家属贰拾叁万元。
四、事故原因分析及事故性质认定
(一)直接原因
经事故调查组聘请的专家组对事故的现场勘验和调查分析,认定该起事故的直接原因是:
1、需拆除的钢结构人字形大梁(钢结构屋面梁)两端端点①、⑤和斜拉梁的端点④,固定围护已被破坏,开孔过大。
2、拆除中作业人员刘大全没有考虑到以上钢结构人字形大梁的构造特点(见该人字梁结构受力示意图附后,图显示该人字形钢结构大梁五个受力点,事故发生前①④⑤受力点已被破坏,③受力点已被拆除),在拆除最西面的人字形钢大梁时,拆除人员擅自拆除连接在人字梁的斜拉梁,对②受力点进行切割,造成主梁失稳侧翻,主梁及斜拉梁南端跌落地面,作业人员跟随之坠落,造成人员高空坠落死亡安全事故。
(二)间接原因
1、天成国际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郭大贵,未履行主要负责人的管理职责,对本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检查不力,在拆除过程中,未对现场进行有效的管理,只是安排在其他项目上帮他做事的人员童仕忠和小姜剑临时负责管理。
2、天成国际公司,在对公司院内的钢结构大棚进行拆除作业时,未对聘用人员是否具备相关能力进行查验,聘用无相关资质的人员进行拆除作业。
3、天成国际公司未按照现场实际情况编制可行的拆除作业方案,未对作业人员进行技术交底,未组织作业人员进行岗前培训,未对钢结构大棚拆除现场进行有效的安全管理。
(三)事故性质认定
鉴于上述原因分析,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事故调查组认定,天成国际公司“11·2”高处坠落事故,是一起造成1人死亡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及处理建议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事故调查组依据事故调查情况和原因分析,认定下列人员和单位应承担责任,并提出如下建议:
(一)建议免予追究责任人员
刘大全(死者),安全意识淡薄,思想上麻痹大意,未按照操作规程的要求进行钢结构拆除作业,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已经死亡,免于追究其责任。
(二)建议给予经济处罚的单位
天成国际公司,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按照现场实际情况编制可行的拆除作业方案,对钢结构大棚拆除作业安全生产工作管理不到位;在对该公司内的钢结构大棚进行拆除作业时,未对聘请的拆除从业人员开展上岗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聘请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高处作业人员及金属热切割作业人员等违法违规行为,以上行为导致了该起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给予处人民币贰拾陆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建议给予经济处罚的人员
郭大贵,天成国际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未履行主要负责人的管理职责,对本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检查不力,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四条第二款第一项,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对郭大贵给予处人民币陆万玖仟伍佰壹拾壹元伍角(69511.5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四)建议移送涉嫌安全生产犯罪人员
郭大贵,天成国际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未履行主要负责人的管理职责,对本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检查不力,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导致发生一起一人死亡的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壹佰贰拾捌万元。其行为涉嫌违反重大责任事故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江西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办法》涉嫌安全生产犯罪案件和移送标准的规定,建议将天成国际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郭大贵移送司法机关。
(五)有关人员问责建议
罗桥街道办,对辖区内房屋建筑及附属设施拆除工作检查不到位,落实安全监管措施不力,对本次事故负有监管责任,建议由区安委会对罗桥街道办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为了从此次事故中深刻吸取教训,避免和预防类似事故再次发生,针对本次事故的特点,提出如下建议:
(一)天成国际公司要切实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制定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加强日常管理,确保安全防范措施落实到位。
(二)各镇(乡、街道)和有关部门要加大日常安全检查、巡查,加强对房屋建筑及附属设施拆除作业的安全管理,做好安全防护措施,防止类似事故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