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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格林美三期项目“2.21”高空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丰城市应急管理局 
评论: 更新日期:2024年02月01日

2017年2月21日16时,江西格林美资源循环有限公司三期项目10#仓库发生一起高空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99.65万元。

经丰城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了由市建设局、工信委、公安局、监察局、安监局、总工会、循环经济园区管委会等单位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了事故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通过调查取证、现场勘察、查阅资料、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对事故责任者提出了处理建议及防范整改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相关单位基本情况

1、江西格林美资源循环有限公司,2010年成立,2012年进入丰城市资源循环利用产业基地,主要经营再生资源回收存贮与综合循环利用等业务,注册资本貳亿零肆佰玖拾万元,现有职工600人,法人代表鲁习金。

2、湖北昌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2002年在湖北省荆门市成立,房屋建筑施工总承包一级、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二级等资质,注册资金伍千万元,法人代表刘红峰。2014年12月进入江西格林美资源循环有限公司厂房作业,梁国祥为驻赣负责人。

3、江西丰远轻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2001年成立,位于丰城市高新技术产业园火炬大道,从事轻型钢结构件工程设计制作安装,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二级,注册资本壹千万元,拥有职工38人,法人代表黄国辉。

(二)格林美三期10#仓库基本情况

2016年8月江西格林美资源循环有限公司将10#仓库工程自主发包给湖北昌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北昌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将工程钢结构项目分包给江西丰远轻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该工程长162米、宽48米、高12米,总面积7776㎡,2016年8月份动工,10月份建设完成并交付使用。

江西格林美资源循环有限公司在使用时发现仓库雨棚有漏水现象,2017年2月10日通知湖北昌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进行维修。湖北昌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要求江西丰远轻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维修。2月20日,江西丰远轻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开始维修。

二、事故发生、救援及善后处理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7年2月21日下午,江西丰远轻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10#仓库施工现场负责人吴小牛带领施工人员朱小平、刘新华、林玉南、游跃华4人进行雨棚维修。游跃华等4名维修工人在雨棚上作业,吴小牛在地面指挥。16时左右,游跃华将自攻钉从雨棚铁皮板退出,未及时固定铁皮板,并踩在上面继续退另一块铁皮板的自攻钉。脚下铁皮板受到震动产生滑动,游跃华突然失去平衡,倒在铁皮板上,随后从雨棚横条间坠落,高度约为7.5米。

(二)事故救援情况

坠落事故发生以后,吴小牛拨打了120,10分钟左右救护车到达现场,随后游跃华被送往市人民医院急救。21点左右经抢救无效,游跃华死亡。

(三)善后处理情况

2月23日下午,死者家属与江西丰远轻钢结构有限公司达成96万元的赔偿协议,目前,家属情绪稳定。

(四)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1、事故共造成1人死亡

死者游跃华,男,汉族,1970年出生,江西省丰城市尚庄街道人,江西丰远轻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员工。

2、事故直接经济损失

此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共计99.65万元,其中抚恤费96万元;医疗费1.65万元;事务费2万元;无财产损失。

三、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直接原因

游跃华不按规章作业,在退出自攻螺钉后未及时固定脚下铁皮板,就进行下一步工作,并且不听从现场管理员吴小牛要求其固定铁皮板的指挥,继续违章作业,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江西丰远轻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健全,安全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证书,10#仓库施工现场未配置安全员,游跃华等人均未取得高空作业证,施工前没有编制专项施工方案,也未采取有效安全防护措施,就安排人员进行高空作业,作业时未有效挂扣安全带。

2、湖北昌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日常安全检查不到位,安全管理混乱,未对分包单位履行管理职责。江西格林美资源循环有限公司多次就高空作业未系挂安全带行为对湖北昌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下达过整改文书,湖北昌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采取相应措施整改落实,2017年2月24日仍有高空作业人员未系挂安全带,安全意识非常淡薄。对分包单位施工人员长期存在无证上岗情况失察,缺乏管理。事发当日14时许,江西格林美资源循环有限公司安全部经理简飞在施工现场向湖北昌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现场负责人梁国祥明确指出了当时作业人员未系挂安全带等安全隐患,梁国祥未予制止和纠正。事发当日,施工安全员未在现场履行安全管理职责。

(三)事故性质

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对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处理建议

根据调查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事故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提出如下处理建议:

(一)对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1、江西丰远轻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未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未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人员未取得相应资格,安全检查、教育不到位,在10#仓库雨棚维修过程中,未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安排无资质人员进行高空作业,现场无安全员,是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单位。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一条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建议由丰城市城乡规划建设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规定对其处以罚款30万元。

2、湖北昌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落实日常安全巡查,现场安全管理混乱,管理人员安全意识淡薄,对高空作业未系挂安全带的行为不予纠正,对违规作业不予制止,对分包公司缺少必要的监督管理,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且该公司与江西格林美资源循环有限公司签订的承包合同中明确约定该工程不得转包和分包,该公司擅自将三期10#仓库工程中的钢结构部分分包给江西丰远轻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由丰城市城乡规划建设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规定对其处以罚款30万元。

(二)对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1、游跃华,江西丰远轻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维修人员,无证上岗,违章操作,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建筑施工高空作业安全技术规范》3.0.5条规定,鉴于游跃华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予追究其责任。

2、黄国辉,江西丰远轻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代表,未健全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人员配备不足,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对事故的发生负管理责任。建议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处以5万元罚款。

3、刘峰,江西丰远轻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作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没有相应安全生产知识,未有效消除施工过程中的安全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三、五、六项、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三款之规定,处以3万元罚款。

4、吴小牛,江西丰远轻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现场负责人,对无证人员从事高空作业未采取措施制止和纠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六项之规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三款之规定,处以2万元罚款。

5、刘红峰,湖北昌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对10#仓库建设工程未有效督促、检查项目现场存在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安全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一、四、五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对事故的发生负管理责任。建议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处以5万元罚款。

6、梁国祥,湖北昌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企业驻赣负责人、施工现场负责人,在现场发现维修工人未按规定系挂安全带的违规行为,未予制止和纠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六、七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三款之规定,处以3万元罚款。

7、郭张鹏,湖北昌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10#仓库项目经理、项目安全生产责任人,对施工过程中多次存在未系挂安全带和无证上岗的行为,未予排查、制止和纠正,未督促落实建设单位提出的安全生产整改措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六、七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三款之规定,处以3万元罚款。

五、防范措施

1、建筑施工企业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完善施工方案,通过严格执行规章制度,杜绝“三违”行为。要配备责任心强的安全管理人员,强化施工现场跟班检查。要加强施工人员现场安全教育培训,坚持每天召开班前班后安全会议,不断增强施工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提高安全操作技能。

2、建筑总承包单位要加强对分包单位的安全监督检查,将各类人员纳入企业监控范围,加强对施工方案的技术审查,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工作。分包单位要服从总承包单位管理,对存在的安全隐患要及时进行整改。

3、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要提高安全意识,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管理理念,克服侥幸心理和麻痹思想;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施工作业,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和纠正,坚决防范生产安全事故。

江西格林美三期项目“2.21”安全事故调查组

2017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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