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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集乡合义村“2017.4.18”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评论: 更新日期:2023年11月01日

2017年4月18日,张集乡合义村发生1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经县政府领导批示,县政府成立张集乡合义村“2017.4.18”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由县安监局牵头,县总工会、公安局、监察局等单位派员参加,并邀请了县检察院参与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安徽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32号)等有关规定,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原则,通过现场勘察、材料收集、调查询问、综合分析等方式,对本起事故发生的相关情况进行了调查,查清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认定了事故的性质及理由,经事故调查组讨论研究,形成事故调查报告。

一、基本概况

(一)事故相关方基本情况

杨立俊,男,汉族,35岁,身份证号码:342225xxxxxxxx2419,户籍所在地为安徽省宿州市,现住址为安徽省肥东县,张集乡合义村合肥友诚农业专业合作社社员。事故所涉及塑料温室大棚为杨立俊所有并出租。

吴国木,男,54岁,汉族,身份证号码:340123xxxxxxxx6616,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为安徽省肥东县。事故所涉及塑料温室大棚为吴国木租赁。

童军,男,34岁,汉族,身份证号码:340321xxxxxxxx2454,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为安徽省蚌埠市,农闲时从事塑料温室大棚的安装、维修。事故涉及塑料温室大棚的修补作业为童军带人负责的。

(二)事故现场勘验情况

事故发生位置位于肥东县梁古路旁的张集乡合义村。事故发生涉及塑料温室大棚距梁古路南约200米,东西走向和梁古路平行,规格为200米×50米,塑料温室大棚棚体多处支架以及塑料已破烂。事故发生具体地点为塑料温室大棚北侧中部位置紧邻的水泥质外疏水沟处。水沟北紧邻为水泥路面,约3米宽,路面上停一黄色鲁工牌铲车,铲车驾驶室车门打开,车斗停在地面向西南方向,车斗内有修补温室塑料大棚用的铁质横条及部分器具;地面有电钻,电钻由远处引来动力线;水泥路再北为空地,路边有多处杂树,杂树高约2-3米。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救援

2017年4月上旬,吴国木和杨立俊达成口头协议并支付部分定金,租赁位于张集乡合义村的塑料温室大棚。因塑料温室大棚年久失修,吴国木事故发生前联系童军对塑料温室大棚进行维修。2017年4月19日上午6点至7点左右,童军伙同刘连成、田家根、陈化井等八名人员前往塑料温室大棚处进行维修。因塑料温室大棚高度较高,维修大棚顶处横条时人员够不到,童军就协调杨立俊,由杨立俊将其所有的铲车开到塑料温室大棚维修处供童军使用。因无人员驾驶铲车,童军协调杨立俊父亲杨正章前往驾驶铲车,承诺一天100元铲车加油费。塑料温室大棚维修过程中,田家根、刘连成在铲车车斗,由铲车车斗向南托举到需要维修高度,田家根负责用电钻向大棚顶支架上钉维修用横条,刘连成负责从车斗下接横条并在钉横条时负责扶住横条,陈化井在铲车下向刘连成递横条并负责拉电钻用的电线。当天中午休息后,下午1点多开始维修,因杨正章有事,杨正章交代杨立俊驾驶铲车。下午2点左右,维修人员修好一组横条后,杨立俊驾驶铲车向北打方向盘,准备调整铲车向西行驶把休息人员送到下一组维修地点。因铲车位置变动,道路北侧杂树树枝从因天气炎热敞开的右侧门伸入驾驶室,其中一根树枝触碰到铲车控制车斗的操纵杆,车斗下翻,刘连成从车斗内头部着地跌落地面疏水沟,昏迷;田家根抓住了车斗边缘没有跌下。在塑料温室大棚附近休息的童军赶到现场拨打了110、120,刘连成经送县中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一) 死亡人员情况

刘连成,男,汉族,52岁,身份证号码340321xxxxxxxx2895,户籍所在地为安徽省蚌埠市,具体负责维修破旧塑料温室大棚人员。

(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100万元。

四、事故性质及认定理由

(一)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张集合义村“2017.4.18”高处坠落事故非生产安全事故。

(二)认定理由

1、事故涉及的相关方不属于工矿商贸的生产经营单位。事故涉及的的相关方:杨立俊作为出租塑料温室大棚的个人,按照事实合同约定,其作为出租方已于事故责任方脱钩;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二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杨立俊作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员,本质上属于农民;吴国木作为承租塑料温室大棚的个人,属于农业劳作人员,其不属于工矿商贸的生产经营单位;童军作为维修塑料温室大棚的个体,属于涉及农业耕种辅助设施维修作业人员,其不属于工矿商贸的生产经营单位。

2、事故涉及行为不属于工矿商贸的生产经营行为。本次事故为涉及农业耕种辅助设施维修过程中发生的事故,不属于工矿商贸企业的生产经营过程。对于涉农出现的事故,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生产安全事故认定若干意见问题的函》(政法函〔2007〕39号)第四条:关于农村房屋建筑造成事故的认定中,认定农村房屋建筑造成事故属于生产安全事故。但认定依据是根据《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中,对农村建房明确提出建设队伍、人员资质要求的情况下做出认定。此次事故为涉及农业耕种辅助设施维修,对维修队伍、人员无资质要求,也不属于农村房屋建筑。

3、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生产安全事故认定若干意见问题的函》第一条第二款:事故认定要从实际出发,适应我国当前安全管理的体制机制,事故认定范围不宜作大的调整。对于涉及农业劳作发生事故未有归属到生产安全事故先例。综上,故此认定本次事故不属于生产安全事故。

4、本起事故现已由肥东县公安局对犯罪嫌疑人杨立俊刑事立案侦查结案并报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刑事公诉,县人民检察院已对杨立俊批准逮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生产安全事故认定若干意见问题的函》第十条第五款:已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事故,按生产安全事故进行报告。侦查结案后认定属于刑事案件,凭公安机关出具的结案证明,按公共安全事件处理。故此,认定本起事故属于公共安全事件。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

调查组成员签名:

职务单位意见签字
组长肥东县安监局

成员肥东县监察局

肥东县总工会

肥东县公安局

肥东县安监局

肥东县安监局

受邀请                                                    单位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张集乡合义村“2017.4.18”事故调查组

2017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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