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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锡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4﹒7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评论: 更新日期:2023年09月16日

2018年4月7日上午9时20分许,位于无锡市新吴区新安沙墩港村的无锡锡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致1人死亡。

无锡市新吴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环境保护局接到无锡锡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报告后,会同相关部门和单位人员立即赶赴现场,进行勘查。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无锡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无锡市人民政府令第122号)的规定,受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政府委托,成立了由无锡市新吴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环境保护局为组长单位,新吴区监察委、公安新吴区分局、新吴区住建交通局、新吴区总工会为成员单位的事故调查组,并邀请新吴区检察院参加,开展事故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查阅资料和调查取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单位概况

名称:无锡锡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锡通公司)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无锡市新区新安沙墩港村

法定代表人:曹万军

注册资本:4000万元整

成立时间:2003年3月7日

经营范围:公路路面工程、公路土石方工程、中小桥涵、防护及排水、软基处理工程、市政工程及养护。

二、事故相关事项及人员情况

2018年3月12日,锡通公司与顾某某(自然人)签订施工《协议书》,双方约定锡通公司将1600平方米的石料防雨防尘钢结构棚搭建工程发包给顾某某,以每平方米单价为170元结算,工程总价27.2万。该工程为双跨钢结构,钢结构棚主体框架已完成,事发时,作业人员正在做钢结构顶部彩钢板的固定工作。

顾某某和锡通公司系长期合作关系,顾某某无钢结构施工资质。

三、事故经过

2018年4月7日上午8时许,顾某某安排临时雇佣人员王某某、孙某、惠某某3人通过脚手架爬上石料厂北侧的钢结构棚上作业。9时20分许,王某某在固定彩钢板作业时,由于未佩戴安全帽和安全带,不慎从距地面7.7米高的钢结构棚顶跌落,头部受伤,后送无锡市人民医院经抢救无效于当天死亡。

四、事故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该起事故共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82.8万元人民币。

死者概况:王某某,性别:男,年龄:63岁

家庭住址: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锡北镇西街25号

身份证号码:32022219550204227

生前为顾某某临时雇佣人员,工资按日250元结算。

五、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1、高处作业区无安全防护设施,未设置可靠稳固的作业平台(安全防护设施见《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2016)》)。

2、王某某在高处作业时未佩戴安全帽和安全带。

(二)间接原因

1、锡通公司未对钢结构棚搭建工程进行施工设计,未办理建设施工许可手续;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无钢结构施工资质的顾某某进行施工;未与顾某某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对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对施工单位失管,漏管是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

2、顾某某无资质承接钢结构施工工程,未编制施工技术方案和高处作业安全技术措施;未督促高处作业人员配戴安全帽和安全带;未对高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及安全技术交底。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分析,事故调查组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因作业人员冒险作业;顾某某无资质承接工程;锡通公司违章建设、违规发包而导致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六、事故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1、王某某安全意识淡薄,高处作业未佩戴安全帽和安全带,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鉴于其已死亡,不再追究其责任。

2、顾某某作为钢结构棚搭建工程承包人,无资质承接钢结构工程,未督促高处作业人员配戴安全防护用品;未对高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针对高处作业设置相应的安全防护设施;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相应的责任。

3、锡通公司总经理陆某某是该单位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未全面履行的法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力,未及时消除工程违规发包、违章建设等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这起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无锡市新吴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环境保护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其相应的行政处罚。

4、锡通公司将钢结构搭建工程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无钢结构施工资质的顾某某,未办理施工许可,未经施工设计,未与顾某某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也未对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应对本起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无锡市新吴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环境保护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其相应的行政处罚。

七、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1、锡通公司应当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在未取得建设项目施工许可前不得擅自施工,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本单位建设工程发包管理工作,对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应当落实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主体,举一反三,全面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并及时整改。

2、锡通公司主要负责人应当全面履行安全生产法法定职责,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发现并消除本单位存在的事故隐患,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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