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岱家山大桥及两岸接线工程“9·14”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评论: 更新日期:2023年02月18日

2019年9月14日13时40分左右,黄陂区岱家山大桥及两岸接线工程在进行43#墩右幅桥梁检修平台安装过程中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2人受伤。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95万元。

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湖北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54号)等有关规定,成立了武汉市“9·14”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展开调查。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人员询问和综合分析,查清了事故发生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事故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措施。

一、事发工程及参建各方基本情况

(一)事发工程基本情况

事发项目为岱家山大桥及两岸接线工程,位于武汉市江岸区汉黄路与岱山路交叉口至黄陂区汉黄路与巨龙大道交叉口。项目线路全长3.04km,主要施工内容包括:江岸区道路工程、三环线立交主线桥、南引桥、主桥、北引桥、梯道桥以及匝道桥等。事发点位于主桥43#墩右幅检修平台处。

(二)工程参建各方基本情况

建设单位为武汉桥建集团有限公司,施工单位为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监理单位为武汉飞虹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分包单位为武汉焕新文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2015年8月,武汉焕新文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中交二航局岱家山大桥及两岸接线工程项目经理部签订《钢栈桥、主桥桩基平台搭设施工合同》,承揽该项目钢栈桥、主桥桩基平台搭设的施工。

二、事故发生经过、救援及信息报送情况

2019年9月14日7时左右,根据岱家山大桥及两岸接线工程项目部工程负责人杨宏要求,武汉焕新文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责人张焕带领胡红平、宋廷珍、胡志杰、王红伟、马春路等人到岱家山大桥及两岸接线工程43#墩右幅桥梁现场进行检修平台安装作业:将检修平台(一字型,长7.8m×高1.6m×宽1.2m,重0.86t)与箱梁底部预留的16根角铁头(连接点)焊接。

8时30分左右,现场使用一台25t吊车将检修平台从栈桥吊至43#墩右幅承台上。然后通过在43#墩右幅箱梁通风口上方布置一根长2m工字钢作为吊装锚点,在工字钢上方焊接吊耳,布置定滑轮组及手拉葫芦,由吊车配合定向滑轮组进行垂直起升。(如图)

11时,检修平台提升至箱梁底部(离桥下地面13m),胡红平、宋廷珍、胡志杰三人将手拉葫芦下吊钩挂在检修平台吊带卡环上,把手拉葫芦起重链条在工字钢挂梁上缠绕了两圈,将手拉葫芦上吊钩回扣在起重链条上。手拉葫芦挂好后,三人拆除了工字钢挂梁滑轮,现场指挥吊车松钩。此时,检修平台的受力体系由汽车吊滑轮组转到了手拉葫芦。

12时30分左右,胡红平、宋廷珍、胡志杰三人从43#墩右幅箱梁内腔下到检修平台进行调位焊接。

13时40分左右,胡红平站在检修平台(靠近左幅)端部与箱梁底部的一个连接点采用点焊固定,宋廷珍站在检修平台另一侧等待焊接相对称的连接点,胡志杰站在检修平台中间操作手拉葫芦倒链进行精调。胡志杰在操作手拉葫芦过程中,手拉葫芦的上吊钩突然与起重链条脱钩,3人连同检修平台和手拉葫芦一同坠落至桥下。

事故发生后,胡红平和胡志杰两人被送至武汉市中心医院后湖院区进行救治,宋廷珍被送至长江航运总医院进行救治。其中,胡红平于9月14日14时39分左右宣布临床死亡;宋廷珍、胡志杰经医治后均已出院,正在康复中,情况稳定。

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第六工程分公司向市应急管理局报告了事故信息。

三、事故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事故直接经济损失为195万元。

四、事故原因

事故调查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通过调查取证和综合分析,认定造成事故的原因如下:

(一)直接原因

现场使用的手拉葫芦存在吊钩无防脱装置的安全缺陷,胡志杰在操作手拉葫芦精调检修平台与箱梁底连接头对中时,手拉葫芦上吊钩从起重链条上滑脱,导致三名作业人员随检修平台和手拉葫芦一同坠落至桥下。

(二)管理原因

1.武汉焕新文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一是未对使用的设备机具安全性进行有效检查,现场使用的手拉葫芦吊钩无防脱装置,存在安全缺陷。二是违反起重操作安全规定,作业人员违规站在吊起的检修平台上作业。三是违反特种作业管理规定,无证人员违规进行焊接作业。四是现场安全管控不到位,未制止作业人员违章操作行为。

2.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第六工程分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一是未有效开展施工现场安全巡查,未对现场作业进行有效管理,未及时查处和制止作业人员违章行为。二是对劳务单位和相关人员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指导不力,未有效督促劳务单位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有关要求进行施工作业,对劳务人员持证情况未进行核实把关。

3.武汉飞虹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安全监理责任履行不到位,未有效开展安全监理巡查,对检修平台安装情况不掌握、不了解,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

五、事故性质、责任区分及处理建议

经调查认定,该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事故调查组建议对事故处理如下:一是对武汉焕新文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武汉焕新文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焕、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第六工程分公司项目经理代岳龙、武汉飞虹建设监理有限公司项目总监代表魏奇,依照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二是对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第六工程分公司项目部工程负责人杨宏、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第六工程分公司项目部安全负责人秦炜建议、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第六工程分公司项目部总工程道财、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第六工程分公司项目常务副经理于怀磊、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第六工程分公司项目经理代岳龙,建议分别给予撤职处分;对武汉飞虹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监理员李伟建议给予记过处分;对武汉飞虹建设监理有限公司项目总监代表魏奇建议给予警告处分。

六、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

工程参建各方要深刻汲取“9·14”一般高处坠落事故教训,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时刻紧绷安全生产这根弦,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和政治意识。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切实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三个必须”的要求,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扎实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一是要强化对劳务队伍和人员的安全管理,加强施工现场组织协调,严把特种作业人员资质审核关,强化现场作业过程安全管控,督促劳务单位和人员落实相关安全措施和安全规定。二是要加强现场施工设备机具的安全检查,建立相应的管理台帐,及时反馈设备机具的使用情况和性能状况,保障各项安全措施完整有效,确保使用安全。三是要进一步梳理和完善专项施工方案安全措施要求,强化起重吊装作业现场安全管理,严格按照“十不吊”的要求,严禁在未固定的起吊工件上作业,杜绝类似事故再次发生。四是要健全和完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要加大日常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力度,发现隐患及时要督促整改,严厉查处作业人员“三违”行为,确保人员规范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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