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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石镇“6·11”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评论: 更新日期:2019年03月29日

2018年6月11日上午7时05分左右,位于东莞市企石镇企石村一房屋在装修过程中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一人死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于2018年6月12日成立了由企石镇党委委员任组长,镇安监、监察、公安、政法、司法、总工会、社保、人力资源城管、住建等多个部门派员组成的企石镇“6·11”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综合分析等方式掌握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无法认定事故性质,提出了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建议。现将事故调查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  基本情况

(一) 事故房屋基本情况

发生事故的在建私人房屋,位于东莞市企石镇企石第二村民小组56号(企石镇企石村文化广场对面),产权人谢厚权谢怡达、谢达涌共有,三人为父子关系(其中:谢厚权是父亲,其余两人是儿子),共7层,该民房主体建设已完工,现是装修阶段。

(二)施工方相关基本情况

装修工人:装修共三人,分别是黄义明、黄秀义和冯远胜,三人无包工头,固定从事建筑施工,是以劳力及技能换取报酬的装修工人。三人于2018年6月7日受雇于谢厚权,对其房屋室内墙壁、地板贴瓷砖,薪酬为每人每天300元结算。三人工资是装修完毕后发放,截至事故发生前,3人未领到工资。

二、事故发生经过、应急处置、应急救援评估

(一)事故发生经过

事故共计造成一人死亡,死亡人员为冯远胜,事故发生经过如下:

2018年6月7日,房屋建设方谢厚权与水泥工人黄秀义、黄义明、冯远胜3人口头商定,以人民币300元每人每天的报酬结算,让其三人对东莞市企石镇企石第二村民小组56号民房进行室内墙壁、地板瓷砖进行铺设,其中先对5楼面向企石村娱乐广场,靠近马路的一个房间进行铺设。

2018年6月11日上午7时00分,冯远胜到达作业民房,随后黄秀义到达现场,两人在一楼碰面后,冯远胜先行前往5楼操作运输材料的垂直提升机(该提升机由房屋产权人提供),黄秀义留在1楼搬运水泥前往提升机处。约数分钟后,尚未开始运输水泥,冯远胜从5楼提升机处与房屋之间孔洞摔落至1楼提升机口。此时,黄义明刚到达作业地点,听到物体坠落的声音后,马上根据声音传来的方向与黄秀义前往事故地点,发现冯远胜躺在地面上后,马上拨打120、110,随后120医务人员到达,对冯远胜进行抢救后,宣布抢救无效死亡。

(二)应急处置情况

1、现场人员处置情况: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黄义明立马查看冯远胜情况,并拨打120及110。

2、部门处置情况:事故接报后,企石镇分管安全生产的党委委员王少平、安监分局长姚春林立即赶赴现场,了解事故情况,组织事故上报及家属安抚工作。

(三)应急救援评估

此次救援措施得当,处置及时,未造成二次伤害。经评估,此次应急处置及救援得当。

三、事故伤亡情况和直接经济损失

(一)死亡人员情况

事故共计造成一人死亡,死亡人员情况如下:冯远胜,男,53岁,汉族,1965年9月14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户籍地址:四川省达县花红乡万安寨村12组。事故发生后,企石人民医院医护人员到达现场后对其进行抢救后,宣布抢救无效死亡,死亡原因:重型颅脑损伤。

(二)直接经济损失

据统计,直接经济损失约人民币90万元。

四、事故发生原因和事故性质

结合事故技术调查分析报告,按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四不放过”原则,事故调查组进行了大量调查询问取证工作,基本查清了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目前进行装修五楼房间与提升机之间具有约0.5米距离,连接的两块跳板纵向铺设,事故发生时基本叠在一起,跳板边上没有防护,跳板两边平面存在孔洞(面积超1平方米,可透过孔洞直观1楼平面),冯远胜在五楼跳板作业时不慎从孔洞摔落。

(二)间接原因

间接原因是:黄义明、黄秀义和冯远胜是从事农村房屋建设及装修的工人,未经过专门的安全生产培训,承揽工作纯属是以体力劳动换取报酬,安全知识的匮乏与安全意识的淡薄导致其漠视身边的危险因素,具有侥幸心理,对提升机与房子之间存在空洞,容易导致高处坠落事故这一隐患未作处理。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该事故是一起施工工人安全意识淡薄、安全防范措施不到位导致的高处坠落事故,性质属于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认定和处理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建议对企石镇“6·11”一般高处坠落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做出如下处理建议:

(一)施工方责任认定和处理建议

黄义明、黄秀义和冯远胜三人固定从事农村房屋装修工作,三人以团队方式承揽企石镇企石第二村民小组56号的装修工作,但三人所得报酬相互独立,每人每天300元人民币,三人各自承担自己的安全生产职责。

冯远胜作为独立生产经营单位,未经过专门的安全生产培训,存在侥幸心理,对提升机与房子之间存在较大面积空洞,容易导致高处坠落事故这一隐患未作处理,且在作业时从空洞处摔落,对事故负有责任。鉴于其已经死亡,建议不予追究责任。

(二)其他建议

事故涉及其他法律责任,如其他当事方是否构成民事侵权等责任,建议当事各方通过其他法律途径解决。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1、房屋建设方应对楼梯的侧边及各平台边增加防护栏杆,防止再次发生人员坠落事故。

2、房屋建设方应对新建楼宇的各电梯口采取封闭措施,防止人员坠落及物体掉落发生伤人事故。

3、房屋建设方应对建筑物的临边(周边、阳台边等),应采取防护措施。

4、房屋建设方应对采用的竹质脚手架及安全网检查,保证架体稳固和安全网防护效果。

5、房屋建设方应对作业员工发放劳动防护用品,并督促他们按要求使用。

6、提升机应与建筑主体应作有效拉结,运输机与建筑物的通道不能留下空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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