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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碣镇“10.29”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评论: 更新日期:2018年11月09日

 2017年10月29日8时左右,位于石碣镇刘屋村沙洲东三巷1号的建筑工地发生一起建筑工人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23万元。

事故发生后,石碣镇人民政府高度重视,镇安监分局、公安分局、城管分局、住建局、刘屋村委会等相关部门单位的领导及工作人员赶赴事故现场,立即展开事故救援和调查工作,并责令该第二承建方罗来旺暂时停止作业。东莞市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的有关规定,成立了石碣镇“10∙29”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由石碣镇副镇长何锦昌任组长,镇安监分局、监察室、总工会、公安分局、城管分局、住建局、社保分局等职能部门相关人员为调查组成员,并邀请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派员参与调查。事故调查组按照实事求是、依法依规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综合分析等,查明了事故原因,认定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有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有关单位、个人基本概况

(一)梁沛就(承建方兼现场施工人员),男,出生于1966年10月09日,汉族,身份证号:               ,身份住址:广东省东莞市石碣镇梁家村南边围村民小组88号,主要承接民居建筑工程。

(二)罗来旺(承建方兼现场施工人员),男,出生于1970年8月23日,汉族,身份证号:           ,身份住址:湖南省宁远县禾亭镇蒋家塘村9组,主要承接民居建筑工程。

(三)杨清学(现场施工人员),男,出生于1960年7月21日,汉族,身份证号:           ,身份住址:重庆市合川区肖家镇红花村2组18号,泥水杂工。

(四)卢志平(在建房屋所有人丈夫),男,出生于1980年11月09日,汉族,身份证号:                 ,身份住址:广东省东莞市石碣镇刘屋沙洲村民小组18号,为润丰蔬菜市场挑菜员。

(五)李婷婷(在建房屋所有人,与卢志平为夫妻关系),女,出生于1983年9月03日,汉族,身份证号:             ,身份住址:广东省东莞市石碣镇刘屋沙洲村民小组18号。

(六)吴有云(死者),男,出生于1963年1月04日,汉族,身份证号:               ,身份住址:湖南省道县东门乡香元树村2组,泥水杂工。

二、工程概况

工程地址:石碣镇刘屋村沙洲东三巷1号在建房屋。

石碣镇刘屋村沙洲东三巷1号在建房屋,占地面积约58平方米,工程计划建设4层,目前已建设2层,2层建筑面积约116平方米,在建房屋所有人李婷婷。2017年8月,屋主卢志平以总工程款8万元(包括工人费用不包建筑材料)口头委托梁沛就建筑房屋。2017年10月,梁沛就再以2500元一层口头委托罗来旺对房屋三楼平台进行水泥铺砌,罗来旺聘请了杨清学、吴有云、罗来生等人完成此项水泥铺砌工程。

卢志平、梁沛就、罗来旺、吴有云之间未签订工程合同、劳动合同和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三、事故发生经过和现场处理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7年10月29日8时左右, 梁沛就、罗来旺、罗来生、杨清学和吴有云5人到达事故建筑工地三楼平台进行水泥铺砌,吴有云负责在三楼平台右边阳台处进行拉钩抬桶(用吊机把装有水泥的吊桶从一楼吊上三楼)。事故发生时,吴有云正在三楼平台靠近右前方搬运吊上来的水泥,梁沛就在三楼平台靠近楼梯附近用铁枝垫高三楼平台的铁架,罗来旺在平台靠近楼梯附近用铁铲对水泥浆进行铺平,杨清学在倒水泥浆,突然他们听到楼下有人大喊“有人掉下来了”,罗来旺就跑到楼下看望吴有云,发现吴有云一动不动,平躺在一楼空地上,头部出血。于是梁沛就就拨打120进行抢救,后经石碣医院救护人员确认吴有云已经死亡。经询问,现场人员均没有看到吴有云因何原因从三楼平台坠落到地面。

(二)事故救援和善后处理情况

事故发生后,梁沛就拨打120电话请求救援,并做好保护事故现场工作,等待救护车到来,但吴有云经石碣医院救护人员确认已经死亡。

10月29日8时左右,接到事故报告后,石碣镇人民政府高度重视,镇安监分局、公安分局、城管分局、住建局、刘屋村委会等相关部门单位的领导及工作人员赶赴事故现场参与、指导救援工作。石碣安监分局执法人员到事故现场调查时,已当场责令罗来旺在事发建筑工地暂时停止作业并组织了相关人员进行询问笔录,协调事故后续工作。

事故发生后,建筑工地房屋所有人李婷婷、梁沛就和罗来旺主动与死者家属协商,于2017年11月3日,与死者家属达成协议赔偿23万元,并将死者遗体火化,事故善后处理情况已全部完成。在本次事故中,各部门单位救援措施得当,处置及时,未造成二次事故及群体事件。经评估,本次事故救援处置行动得当。

四、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一)事故伤亡情况

事故造成一人死亡。

死者吴有云,男,出生于1963年1月04日,汉族,身份证号:                   ,身份证住址:湖南省道县东门乡香元树村2组。

(二)直接经济损失

据统计,该起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23万元。

五、事故原因分析、定性与安全生产措施落实情况

(一)事故原因

事故调查组通过调查询问、现场勘验、调查取证等多种方式对事故进行调查,穷尽一切调查手段,但缺少相关证据、目击证人,具体事故发生经过无法查证。因此,事故调查组无法确定事故原因。

证据来源:1.石碣安监分局提供《询问笔录》4份,现场图片22 张;2.石碣公安分局提供《询问笔录》2份;3.石碣城管分局提供《关于“10.29”事故调查报告》1份;4.石碣镇住建局提供《关于“10.29”事故调查报告》1份;5.石碣医院提供《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1份等。

(二)事故性质

事故调查组通过调查询问、现场勘验、调查取证等多种方式对事故进行调查,该事故是施工人员吴有云在石碣镇刘屋村沙洲东三巷1号在建房屋三楼平台进行拉钩抬桶时发生的,并且根据石碣医院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推断死者的死亡原因为高处坠落,导致特重型颅脑损伤,符合高处坠落。依据《关于生产安全事故认定若干意见问题的函》(政法函[2007]39号)规定:由建筑施工单位(包括无资质的施工队)承包的农村新建、改建以及修缮房屋过程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属于生产安全事故。

因此,调查组认定,石碣镇“10.29”一般高处坠落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事故。

(三)安全生产措施落实情况

建筑施工过程中,应采用密目式安全立网对建筑物进行封闭或采取临边防护措施,石碣镇刘屋村沙洲东三巷1号在建房屋施工现场并没有设立密目式安全立网对建筑物进行封闭和未采取临边防护措施。梁沛就、罗来旺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安全帽、安全绳)。

六、事故责任认定及有关责任人处理意见建议

(一)责任认定

事故调查组通过调查询问、现场勘验、调查取证等多种方式对事故进行调查,认定石碣镇“10.29”一般高处坠落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事故,但由于缺少相关证据、目击证人,不能确定事故原因,因此,调查组无法确定事故人员的生产安全责任。

(二)处理建议

事故调查组虽无法确定事故人员的生产安全责任,但通过调查发现相关责任人存在以下违法行为,对此提出处理建议:

1、梁沛就作为工程管理人员,安全意识薄弱,建筑施工过程中,未采用密目式安全立网对建筑物进行封闭或采取临边防护措施,违反《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存在违规行为;未为其他施工人员进行相关建筑施工技术规范的培训。建议卢志平对梁沛就作出辞退处理。

2、罗来旺作为施工现场的管理人员, 聘请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个人对房屋三楼平台进行水泥铺砌,在危险的场所未能安排专人看管,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现场未督促作业人员佩戴劳动防护用品,施工人员违规作业没有立刻制止,没有做到现场监督的职责,存在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议由安全监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3、在这起事故中涉及的其他民事法律责任,建议当事人依据其他法律途径解决。

七、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建筑施工人员必须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岗位安全操作规程,掌握安全生产操作技能。

(二)建筑施工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

(三)建筑施工人员进入施工现场须佩戴安全帽、安全绳等安全防护用品。

(四)卢志平要吸取事故教训房屋建设工程必须委托具有相应牌照或专业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

(五)梁沛就要认真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建筑施工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建筑施工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检查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培训合格的建筑施工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六)罗来旺要认真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施工现场要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对施工人员的施工过程进行安全管理。

(七)为防止类似事故的发生,请屋主卢志平马上聘请具有建筑相关资质公司对房屋三楼平台进行检查及时排除隐患,并制定剩余平台水泥铺砌的操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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