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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排镇“7.2”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评论: 更新日期:2018年10月29日

2018年7月2日下午3时左右,在李横路252号塘尾工业区A栋二楼东莞市石排创聚模具厂办公室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一人受重伤,直接经济损失约92万元。

为调查事故经过、原因,明确事故性质及责任,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2018年7月7日,东莞市人民政府成立了由石排镇安全监管分局、石排镇人民政府监察室、石排镇应急办、石排镇总工会、石排镇住建局、石排镇公安分局、石排镇社保分局、石排镇人力资源分局等部门组成的石排镇 “7.2”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组。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查阅资料、调查取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项目的基本情况

东莞市石排创聚模具厂的经营者陈卫鹏联系装修公司钟兴财到其办公室进行装修。因装修的过程中需要改动原来的消防设施,经过二手房东程建军介绍,东莞市石排创鑫消防工程维修部刘文东与装修公司老板钟兴财进行消防改动方面的协商。后东莞市石排创鑫消防工程维修部派出员工戴东范、张金伟、余金山、吴明义对消防喷淋出水口位置作相应调整。

(二)事故相关单位及人员基本情况

1、事故厂房的业主:邓耀辉,男,汉族,出生:  年  月  日,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地址:                   。

2、二手房东:程建军,男,汉族,出生:  年  月   日,身份证号码:                  ,现住东莞市寮步镇凫山村,其联系东莞市石排创鑫消防工程维修部的刘文东到厂房与装修公司进行消防改动方面的协商,与彭学军合伙经营案涉厂房。

彭学军,男,汉族,出生:     年  月  日,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地址:               ,是发生事故厂房的二手房东。

3、事故发生单位:东莞市石排创聚模具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1900MA5203K70N,经营者:陈卫鹏,类型: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东莞市石排镇塘尾村李横路塘尾工业区A栋2楼,组成形式:个人经营,注册日期:2018年7月11日,经营范围:加工、产销:模具、五金制品、机械配件(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该单位另外一个合伙人为李炳发。

经营者陈卫鹏,男,汉族,出生:    年  月 日,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地址:                。

4、装修公司:没有正式成立,未取得营业执照,老板钟兴财,男,汉族,出生:   年  月  日,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地址:                    。

5、东莞市石排创鑫消防工程维修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1900MA4WCR22,经营者:刘文东,类型: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东莞市石排镇太和路塘尾四海物业门面7号铺,组成形式:个人经营,注册日期:2012年8月6日,经营范围:消防工程维护及保养;零售:消防器材(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营者刘文东,男,汉族,出生:    年  月  日,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地址:               。

6、伤者吴明义,男,汉族,出生:   年  月  日,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地址:               ,是东莞市石排创鑫消防工程维修部的员工。

7、李如兴,男,汉族,出生:    年  月  日,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地址:                  ,现职塘尾村党工委委员,负责塘尾村的安全生产工作。

8、李祖乐,男,汉族,出生:    年  月  日,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地址:                ,现职塘尾村后备干部,负责协助塘尾村党工委的安全生产工作。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善后处理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厂房二楼租户陈卫鹏需要对办公室进行装修,并与装修公司的老板钟兴财签订了相关装修协议。由于厂房原有的消防设施与现在装修设计有冲突。2018年7月1日,二手房东程建军联系东莞市石排创鑫消防工程维修部经营者刘文东到厂房,与装修公司老板钟兴财就消防设施改动方面进行协商,对消防喷淋出水口位置作相应调整。

2018年7月2日下午3时左右,东莞市石排创鑫消防工程维修部的4名员工在李横路252号塘尾工业区A栋二楼东莞市石排创聚模具厂办公室进行消防喷淋管拆除作业。当时,吴明义没有佩戴安全带和安全帽,站在离地面2.9米高的脚手架上面,双手拿着管钳对消防喷淋管进行拆除操作;戴东范、张金伟在下面扶着脚手架,余金山在脚手架旁边看着吴明义操作。吴明义在拆除过程中,向后拉管钳时,管钳打滑,使其整个人失去重心平衡,其身体砸穿还未完工的吊顶并摔到地面。

(二)应急救援情况

当时戴东范就打了120进行救护,同时也通知了东莞市石排创鑫消防工程维修部的经营者刘文东。后刘文东伤者一起上救护车去了石排医院。7月2日下午3时,伤者被送到东莞市石排医院,当时诊断伤者神志不清,伴呕吐,自主呼吸弱,医生对其清理呼吸道、气管插管、吸氧后进行CT检查,并收入重症医学科进行进一步的抢救治疗,伤者暂时没有生命危险。

(三)应急救援评估

事故发生后,石排人民医院及时抢救伤者,东莞市石排创鑫消防工程维修部的经营者刘文东主动垫付医药费,并和房东邓耀辉、塘尾村委会与伤者家属协商,没有出现因此引发的不稳定情况。

经评估,本次事故救援处置行动得当。

 

三、事故伤亡情况和直接经济损失

石排镇“7.2”一般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受重伤。伤者吴明义,男,汉族,47岁,四川人。

截至目前,事故共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92万元。

四、事故原因和事故性质

按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四不放过”原则,为进一步查明事故的原因、性质和类型,事故调查组进行了调查询问取证工作,对事故现场进行详细的反复勘查,基本查清了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现场调查情况

经现场勘察:伤者发生坠落事故前的作业位置位于脚手架上层,作业面离地面高约2.9m,根据国家标准GB/T 3608-2008《高处作业分级》规定,属于高处作业;作业现场安全防护不足,脚手架搭设不符合规范要求。

涉事脚手架为门型脚手架经改造而成,门型脚手架如下图。

涉事脚手架在门型脚手架的基础上,将可调底座换成万向轮;脚手架分两层搭设,顶部作业平台离地高度为2.90m。

伤者摔下位置拆除消防喷淋管

作业平台只有1块脚手板伤者作业平台离地面2.90m作业平台没有设置防护栏

(二)询问情况

事故调查组人员对邓耀辉、陈卫鹏、刘文东、程建军、彭学军、戴东范、张金伟、余金山、钟兴财、李如兴、李祖乐、李炳发进行了1次询问,共制作了12份笔录。从笔录中了解到:邓耀辉是发生坠落事故厂房的业主,二楼租户陈卫鹏联系了装修公司的老板钟兴财并签订了相关装修协议,但是厂房原有的消防设施与其装修有冲突。2018年7月1日,二手房东程建军联系东莞市石排创鑫消防工程维修部的经营者刘文东到厂房,与装修公司的老板钟兴财就消防设施改动方面进行协商。

东莞市石排创鑫消防工程维修部虽然提供了劳动防护用品,但是没有对其全体员工进行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只停留在口头说教,也没有如实记录教育和培训的情况。经核查,其全体员工都未经过高处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的资格。

(三)事故原因及分析

1、直接原因

东莞市石排创鑫消防工程维修部的员工吴明义在拆除喷淋管的操作过程中,没有佩戴安全带和安全帽等相关劳动防护用品,冒险作业,在高处作业过程中失去平衡,站立不稳,从脚手架上面摔下致重伤。

2、间接原因

东莞市石排创鑫消防工程维修部虽然提供劳动防护用品,但是安全教育不到位,施工人员没有经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培训,不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现场施工人员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没有取得高处作业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没有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安全意识淡薄,对高处作业的危险性认识不足。

案涉脚手架没有设置护栏。

(四)相关部门的履职情况

石排镇塘尾村委会:2018年7月4日中午,石排镇塘尾村委会获悉事故的发生,但没有第一时间报送给相关部门。2018年7月6日下午5时左右,塘尾村委会把该起事故报送给镇应急办和安监分局,知道事故后没有第一时间报送事故,存在迟报情况,且未发现该厂房内开展高空作业,对辖区内安全生产工作监管不到位,属地管理责任不落实。

(五)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石排镇“7.2”一般高处坠落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规定,建议对石排镇“7.2”一般高处坠落事故有关责任人和单位作出如下处理:

吴明义:未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没有取得高处作业的特种作业操作资质,没有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安全意识淡薄,对高处作业的危险性认识不足,没有佩戴安全作业防护用品,违章作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受重伤,建议不再追究其责任。

东莞市石排创鑫消防工程维修部:对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从事特种作业(高处作业)的从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虽然提供了劳动防护用品但未教育督促从业人员佩戴劳动防护用品等违法行为,这些违法行为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鉴于此次事故中未造成人员死亡,参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行政处罚有关问题的复函》(安监总厅政法函{2014}136号)的意见,建议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对以上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石排镇塘尾村委会:属地管理责任不落实,安全生产工作监管不到位,事故发生后未严格按照事故信息报告工作制度及时上报有关情况。建议由镇安委会对其进行通报批评,督促指导其深刻反思存在的问题,认真履职,确保辖区内不再发生类似事故。

李如兴:未认真落实安全生产各项工作,未第一时间报送事故情况;事故发生后,未正确履行职责进行事故报送,建议由镇安委办进行诫勉谈话。

李祖乐:未认真协助塘尾村党工委的安全生产工作;事故发生后,未正确履行职责提醒塘尾村党工委进行事故报送,建议由镇安委办进行诫勉谈话。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进一步强化事故报送制度。有关部门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严格执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严格履行职责,依照有关规定及时上报事故情况。

(二)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本行业监管,要求企业和单位强化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特别是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质,方可上岗作业。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三)各职能部门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认真履行职责,建立完善信息联通、执法联动、问题连治的工作机制,消除责任盲区、填补责任空白。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建筑施工行业安全生产监督职责,对涉及挂靠消防工程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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