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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架上坠落地面 抢救无效死亡

  
评论: 更新日期:2017年07月15日

 

企业名称
贵州分公司碳素厂
发生事故时间
2002年5月16日
伤亡人数
工亡1人
生产过程
碳素生产
直接经济损失
14.7万元
间接经济损失
1万元
事故经过:
2002年5月16日10:00,焙烧车间设备副主任石某安排钳工班田某、焊工申某、钳工张某等人一起处理一厂房北面解组站碳块推进器油缸支架变形问题,随后也到现场指导处理情况。由于槽钢变形,中间出现偏差,新槽钢抬上解组架无法对位。田某和张某就分别去找千斤顶,准备用千斤顶校正。但田某和张某未找到千斤顶,回到解组站后将此情况向石某作了汇报。石某站在推进器支架上(支架距地面高度2.07米),叫张某将碳块旁的一根钢管(长1470mm,直径50mm)递给他。石某接过钢管后,当作撬棍使用,先将一头插在油缸与支架之间撬动,申某和张某站在他的南面,张某用手托槽钢。申某某点焊好槽钢南头。然后申某和张某移向北头准备点焊槽钢,张某仍用手抬槽钢,找槽钢水平对位;石某站在支架南头用钢管将槽钢左、右撬动,由于用力过猛,钢管从槽钢间滑出,石某重心失去控制,从支架上坠落地面,后脑先撞击在油站设备上,造成严重脑部受伤(事故时间约11:40分),经过28天的抢救无效,于6月13日死亡。
事故原因:
1.石某安全意识不强,末组织制定安全可靠的防范措施,在2.07米的高处作业未系安全带,由于用力过猛,钢管从槽钢问滑出,导致从支架上坠落,是造成该事故的直接原因。
2.车间对高处检修作业未制定可靠的安全技术措施,是造成该事故的间接原因。
3.碳素厂对职工安全教育不够,管理不严,也是造成该事故的间接原因。
事故责任及处理情况:
一、事故责任分析
1.石某,作为车间设备副主任,在组织检修推进器油缸支架的过程中,未组织制定切实可靠的安全防范措施,安全意识不强,站在2.07米高的支架上作业未系安全带,违反了“高空作业必须系安全带”的规定:对该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
2.碳素厂一焙烧车间主任高某,是该车间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检修现场检查不严,安全管理不力,对该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3.设备副厂长牟某,对设备检修工作负有管理责任,对分管人员教育不够,负有管理和领导责任。
4.生产副厂长赵某,分管安全工作,对职工教育不力,负有管理和领导责任。
5.碳素厂厂长徐某,是该厂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车间级管理人员的教育监督力度不够,对该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和领导责任。
二、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1.设备副主任石某,对该事故负主要责任,因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对其免予处分。
2.车间主任高某,负管理责任,建议对其给予行政警告处分,责令写出书面检查。
3.设备副厂长牟某,负有管理和领导责任,建议对其给予通报批评处分:责令写出书面检查。
4.生产副厂长赵某,负有管理和领导责任,建议对其给予通报批评处分,责令写出书面检查。
5.碳素厂厂长徐某,负管理和领导责任,建议对其给予通报批评处分,责令写出书面检查。
6.对所有责任人的经济处罚,建议中铝贵州分公司按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进行处理。
防范措施:
1.将该事故通报全公司,组织全体职工认真学习,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加强安全教育,增强职工遵章守纪的意识。
2.公司在以后检修作业过程中,尤其是高处作业等危险检修项目,要制定并落实检修作业安全措施,加强个人防护和监护。该项工作由各分厂厂长贯彻落实。
3.现场检修作业过程中,要遏制“三违”现象。该项工作由各分厂厂长贯彻落实。
4.对新、改、扩建项目,要查找事故隐患,并及时整改。该项工作由各分厂厂长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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