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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集市格林印象二期工程“11·14”高处坠落事故

  
评论: 更新日期:2015年06月19日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一)江苏荣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前身为宝应县飞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1998年5月29日成立,董事长赵广荣,营业执照注册号:321023000041152,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苏)JZ安许证字[2005]100189-1,经济类型有限公司(自然人控股),注册资金2500.25万元,经营范围为二级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机电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水电安装。2012年11月9日更名为江苏荣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救援过程

  (一)事故发生经过。

  辛集市格林印象二期工程9号楼于2012年4月开工建设,现已主体封顶,进入最后室内装修环节。11月13日上午7时20分,室内装修工人汤保委和闫建峰在辛集市格林印象二期工程9号楼三单元8楼一房间内的南面落地窗(未安装窗框)内侧开始干活,负责在屋顶涂抹腻子,使屋顶平整。两人分别蹬着120公分高的长条凳子站在窗户边上开始打墨线,具体的工作是由两人在屋顶的两侧,固定住墨线后,之间弹出直线痕迹,然后在不平整的地方用腻子补齐。汤保委在窗户的西侧,凳子是南北向放置,闫建峰在窗户的东侧,凳子是东西方向紧挨着窗户放置。两人站在凳子上打完墨线后,闫建峰开始从凳子上由东向西收墨线,一边收线一边向汤保委一侧移动,汤保委发现自己上方的屋顶有一个水泥硬块,随即用手去清理,闫建峰走到窗口位置时,汤保委手里拽着墨线线头的铁钉,突然墨线绷紧,汤保委在手中的铁钉脱手。汤保委随即扭头看闫建峰,发现凳子上已经没有人了,闫建峰收线时重心失稳,从8楼窗口掉下去。汤保委立即从8楼跑到1楼,发现闫建峰已经躺在9号楼南侧的地上。

  (二)事故救援过程。

  事故发生后,汤保委立即通知了装修队队长王继传,王继传当即赶到现场,途中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同时通知了施工项目部负责人王春华。120急救车赶到后,立即将闫建峰送往辛集市第一医院,王春华直接赶到了辛集市第一医院,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上午8时死亡。

  三、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装修工人闫建峰缺少基本安全常识,在没有采取任何防护措施、没有正确佩戴任何劳动防护用品的情况下登高作业,是此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赵广荣,江苏荣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没有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不健全,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窗户没有防护的隐患。

  2、江苏荣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工作不细致。在日常工作过程中,没能及时发现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危险因素,没能及时纠正所存在的安全隐患,落地窗口没有任何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允许工人登高作业。

  3、江苏荣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培训没有落实到位。公司没有对汤保委、闫建峰进行安全生产培训教育,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

  4、江苏荣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为工人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施工现场缺少必须的防护装置。

  (三)事故性质。

  这是一起因缺少个人防护、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而引发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免于追究责任人员。

  1、闫建峰,男,江苏荣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装修工,在没有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没有佩戴任何劳动防护用品的情况下,进行登高作业,对事故发生负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责任。

  (二)对事故责任人处理建议。

  2、王继传,男,江苏荣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现场兼职安全员,没有取得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书,没有及时发现存在的安全隐患,施工现场没有防护装置,职工登高作业没有佩戴劳动防护用品,责成江苏荣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依照内部规定给予警告处分,不得再让其担任安全员,报辛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3、王春华,男,江苏荣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现场负责人,负责全面工作,同时作为安全生产负责人,不具备安全生产管理资格;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制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等相关制度,责成江苏荣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依照内部规定给予警告处分,不得再担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报辛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4、赵广荣,男,江苏荣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未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不健全,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由辛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赵广荣处上年年收入30%的罚款,计9000元。

  (三)对事故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罚建议。

  江苏荣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未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施工现场缺少安全防护装置,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二、三、四款之规定,建议由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该公司施工单位立即停业整顿,待整改完毕后方可开工生产;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由辛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该公司处10万元的罚款。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江苏荣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立即按照《安全生产法》和建筑行业相关规定,健全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责任制,重新任命有相关资质的人员担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协调管理公司日常安全生产工作,明确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二)江苏荣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吸取这次事故的教训,根据本公司的自身生产实际情况、危险程度、工作性质及具体工作内容的不同,完善各岗位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三)江苏荣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立即开展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使从业人员熟悉和掌握安全生产知识,增强职工安全意识,切实使每名职工能够熟悉本岗位的安全生产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同时立即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从业人员正确佩戴。

  (四)江苏荣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立即制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开展全面的安全生产检查,整改安全隐患,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五)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加强对全市建筑工地监管力度,督促企业吸取事故教训,认真落实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安全生产“三项制度”、安全生产隐患排查等工作,发现隐患,立即督促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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