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荔城区镇海街道东大路421弄3号房屋拆除工程“11·24”坍塌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荔城区应急管理局 
评论: 更新日期:2024年01月02日

2022年11月24日下午15时50分许,荔城区镇海街道东大路421弄3号的房屋拆除工程(以下简称“事故工程”)施工现场发生一起坍塌事故,造成1人死亡。2022年11月29日,区政府成立了由区应急管理局、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区住建局、区总工会、镇海街道等单位相关人员为成员的“11·24”坍塌事故调查组(见附件1),邀请区监察委参与监督,对事故展开调查。调查组通过现场勘察、查阅有关资料、对相关人员询问和多方取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认定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事故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和事故防范建议措施,形成了事故调查报告。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工程基本情况

荔城区镇海街道东大路421弄3号房屋位于宋城历史文化街区内,共七层,建筑面积约8923m2,是荔城区政府为开发宋城历史文化街区而决定拆除的一栋老旧建筑物。事故发生时,事故工程外侧墙体已拆除至房屋的3楼,中部已拆除至房屋的2楼,发生坍塌的是事故工程的3楼部分。

(二)事故有关单位及人员基本情况

1.莆田市××文旅公司投资有限公司

莆田市××文旅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旅公司”)是事故工程的业主单位。

事故工程是宋城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利用开发中的一个征迁项目,文旅公司于2020年11月经公开招标程序,将事故工程对外发包。

文旅公司基本信息如下:

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镇海街道镇海南街;法定代表人:徐某;注册资本:1800万元人民币;成立日期:2018年08月07日;营业期限至:2068年08月06日;经营范围:对文化旅游行业进行投资;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开发、管理;旅游产品销售、开发、包装;制作、代理、发布各类广告;票务代理;房屋租赁;场地租赁;境内旅游服务;会议及展览服务;文化艺术交流活动组织策划;食品销售;出版物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福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福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设公司”)是事故工程的承包单位。

建设公司于2020年11月经由公开招标程序中标事故工程,与文旅公司签订了事故工程的《房屋拆除承包合同》。

建设公司基本信息如下: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住所:福建省莆田市仙游县鲤城街道木兰社区兰园路;法定代表人:赵某;注册资本:1800万元人民币;成立日期:2017年08月21日;营业期限至:2067年08月20日;经营范围: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市政公用工程施工;园林绿化工程施工;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公路工程施工;钢结构工程施工;城市道路照明工程施工;地基基础工程施工;环保工程施工;建筑物拆除工程施工;装修装饰工程设计与施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闽)JZ安许证字﹝2018﹞PT007-1,许可范围:建筑施工,有效期至2023年12月27日;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编号:D335091997,资质类别及等级: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3.赵某

赵某,建设公司法定代表人,男,汉族,住址:福建省仙游县鲤城街道一中街。

4.高某

高某,事故工程实际承包人之一,男,汉族,住址: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华亭镇云峰村。

事故工程事实上是高某操办、以建设公司名义承揽的,高某是事故工程的实际承包人。

5.××支撑梁切割(莆田)有限公司

高某与××支撑梁切割(莆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切割公司”)合伙,在以建设公司名义承揽了事故工程后,与切割公司共同作为乙方,以房屋买卖的名义和郑某(甲方)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将事故工程事实上转包给了郑某施工(协议中明确约定:(房屋)由甲方自行拆除或委托专业公司拆除;拆除、运输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及安全责任由甲方自行承担;甲方负责拆除房屋至地面平,并负责砖渣的清理和运输)。

切割公司基本信息如下: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住所: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黄石镇鞋服城沙坂安置房新区;法定代表人:李某;注册资本:500万元人民币;成立日期:2014年04月23日;营业期限至:2064年04月22日;经营范围:支撑梁切割加固、桥梁切割、绳锯切割、片锯切割、防护墙切割、桥墩切割、粘钢加固、钻孔加固、厂房加固、楼房加固、钢筋种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6.李某

李某,切割公司法定代表人,男,汉族,住址:重庆市合川区龙凤镇山台村。

7.郑某

郑某,事故工程实际施工组织人,男,汉族,住址:福建省仙游县社硎乡社硎村。

郑某作为甲方,与共同作为乙方的高某和切割公司签订协议,承揽了事故工程的拆除施工,并经由严某组织了包括事故受害人李某在内的施工人员对事故工程实施拆除。

8.严某

严某,男,土家族,住址:贵州省铜仁市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天堂镇沙坝村半边街组。

严某本身是挖掘机司机,是事故工程的现场施工人员之一;同时严某还组织了挖掘机司机梁某、张某以及小工覃某、李某等现场施工人员对事故工程实施拆除,其中小工李某在本起事故中受伤死亡。

(三)事故受害人基本情况

事故受害人李某,男,汉族,住址:贵州省铜仁市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天堂镇陡溪村云盘组,系事故工程的现场施工人员、小工,其在事故工程的主要工作为负责喷洒降尘(向拆除产生的建筑残渣喷水,抑制扬尘)。

(四)其他现场施工人员基本情况

1.梁某

梁某,事故工程现场施工人员、挖掘机司机,男,土家族,住址:贵州省铜仁市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天堂镇雀明村颜家山组。

2.张某

张某,事故工程现场施工人员、挖掘机司机,男,土家族,住址:贵州省铜仁市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天堂镇沙坝村大田组。

3.覃智勇

覃某,事故工程现场施工人员、小工,事故第一发现人,男,仡佬族,住址:贵州省铜仁市石阡县坪地场乡覃家营村翁祥寨组。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事故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2年11月24日下午,事故工程现场施工人员梁某、张某、覃某、李某等人在现场施工。其中,梁某、张某二人操作挖掘机,在事故工程二楼工作面位置对拆除下来的建筑构件进行破拆、提取钢筋;因下雨,覃某、李某二人在事故工程的房间内避雨,李某位于事故工程(二楼通向)三楼楼梯处的房间内。

15时50分许,覃某听到很大的声音,回过头就看到李某休息的房间发生坍塌,覃某遂在对讲机里呼叫现场其他施工人员;与此同时,正在现场破拆钢筋的梁某也听到声音,抬头就看见前方距其10米处发生了坍塌。

张某在事故现场拨打李某电话,电话无人接听,便通知了严某。严某约十余分钟后到达现场并向110报警。

事故发生时,高某正在事故工程旁边的凤山寺内避雨,在听到坍塌造成的声音后,就跑到事故工程现场查看情况。郑某、李某得知发生事故后,均赶至现场。

公安、消防、120等单位在接到报警后派出人员赶到现场实施救援。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善后处理情况

接到事故报告后,镇海街道党工委、办事处主要领导、街道两委成员和相关干部、荔城区应急管理局主要领导及相关干部赶赴事故现场,开展应急处置和事故抢救。110接警后指令莆田市公安局镇海派出所民警立即前往现场处警,并联动通知莆田市消防救援支队出警救援。16时59分许,莆田市消防救援支队救援力量到达现场。19时37分许,120接报出车,于19时44分许到达现场。22时10分许,李某被救出并送往莆田市第一医院抢救。25日0时30分许,李某在莆田市第一医院被宣布死亡。

事故发生后,在镇海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由郑某作为代表于2022年11月25日与事故受害人家属达成了调解协议,一次性赔偿给事故受害人家属人民币104万。赔偿金已全数支付到位,事故受害人遗体于27日火化。

(三)事故应急处置评估(具体见附件2)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本起坍塌事故造成1人死亡,截至目前直接经济损失104万元。

四、事故类别、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事故类别

本起事故为坍塌事故。

(二)事故原因分析

1.直接原因

根据事故调查和《荔城区镇海街道东大路421弄3号房屋拆除工程“11·24”坍塌事故技术分析报告》(见附件3),认定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为:事故工程房屋的建筑结构(包括承重结构)在拆除过程中被破坏,建筑构件失去其原有的结构性能,且因建筑构件上堆积建筑残渣而形成不应有的荷载,导致建筑构件在重力作用下发生坍塌,致使冒险进入该危险场所避雨的事故受害人李某被埋压,受伤死亡。

2.间接原因

(1)事故工程承包单位建设公司违反国家法规,允许高某以建设公司名义承揽事故工程,且未落实其施工单位多项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是造成本起事故的间接原因之一;

(2)高某及切割公司违反国家法规,以建设公司名义承揽事故工程并擅自将事故工程转包给个人(郑某)施工,是造成本起事故的间接原因之一;

(3)郑某违反国家法规,擅自承揽事故工程,是造成本起事故的间接原因之一。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荔城区镇海街道东大路421弄3号房屋拆除工程“11·24”坍塌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认定和事故责任者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有关单位的责任认定与处理意见

1.文旅公司

文旅公司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未在拆除工程施工前将有关资料报送区住建局备案,建议荔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文旅公司向区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2.建设公司

事故工程承包单位建设公司违反国家法规,允许高某以建设公司名义承揽事故工程,且未落实其施工单位以下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1)聘请(授权)无相应执业资格、未经有关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的高某作为事故工程项目负责人兼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工程施工前,未对作业人员进行岗前安全教育和培训;

(3)拆除工程施工前,未对施工作业人员进行书面安全技术交底;

(4)拆除过程中,施工现场未设置警戒线和相关的安全警示标志,并由专人监护;

(5)未按规范要求顺序实施拆除,部分承重结构先于板面被拆除;

(6)未按规范及时清理拆除产生的建筑残渣,导致板面上堆积不应有的荷载;

(7)未对被拆除物的稳定状态进行监测。

建设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规定,未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确保安全生产,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荔城区应急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建议荔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建设公司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四十六条和第四十七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六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有关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将有关处理结果书面报告区政府并抄送区安办。

3.切割公司

切割公司违反国家法规承揽房屋拆除工程并擅自将事故工程转包给个人(郑某)施工,建议荔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切割公司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和第五十条的有关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将有关处理结果书面报告区政府并抄送区安办。

4.镇海街道办事处

镇海街道办事处在推进项目过程中,对事故工程有关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监督检查不力,建议镇海街道办事处向区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5.荔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荔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未及时跟踪督促文旅公司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履行拆除工程备案程序,建议荔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向区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二)对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认定与处理意见

1.赵某,男,汉族,住福建省仙游县鲤城街道一中街,建设公司法定代表人。经查,赵某作为建设公司法定代表人兼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其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荔城区住建局对赵某涉嫌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有关处理结果书面报告区政府并抄送区安办。

2.高某,男、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华亭镇云峰村下社。经查,高某违反国家法规,以建设公司名义承揽房屋拆除工程,并伙同切割公司擅自将事故工程再次转包给个人(郑某)施工,在接受建设公司聘请(授权)期间,未依法履行其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荔城区住建局对高某涉嫌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有关处理结果书面报告区政府并抄送区安办。

3.陈某,女,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镇海街道东大路,荔城区镇海街道宣传统战委员。经查,陈某作为凤山社区包片领导,负责该拆除工程项目,未督促有关企业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能及时发现该项目工程中存在的违法转包分包问题,建议陈某向区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六、事故防范建议措施

(一)牢固树立安全生产红线意识

各镇街、区直有关部门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牢固树立安全生产红线意识,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压紧压实安全监管责任,举一反三,结合本辖区、本部门实际情况,突出重点、强化措施,依法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不断改进监管执法方式方法,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遏制各类事故发生。

(二)认真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区住建部门要按照“三个必须”的原则,督促建设、施工等单位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严禁违法转包分包。区住建局要责令施工单位建设公司对其负责的建设项目开展全面排查,督促整改事故安全隐患,坚决杜绝类似事故发生。

(三)全面开展拆除工程安全专项整治

区住建局要继续深入推进建筑施工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对全区现有拆除工程项目全面摸底排查,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督促建设单位在施工15日前及时将拆除工程报送备案,纳入安全监管范围,加强对拆除工程的监督检查,对未按规定从事拆除活动的,按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四)组织生产安全事故现场警示教育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一厂出事故、万厂受教育、一地有隐患、全国受警示”重要指示精神,按照《莆田市人民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莆田市生产安全事故现场警示教育办法(试行)>的通知》文件要求,区安委会要组织这次事故相关单位同行业领域企业、行业领域主管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部门的负责人以及事故发生地属地政府负责人等,开展一场事故现场警示教育会议,通报事故基本情况、已采取措施,分析事故初步原因和暴露问题,深刻汲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防范同类事故重复发生提出明确要求,切实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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