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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安化渣滓溪矿业有限公司“4·25”较大塔吊坍塌事故调查报告

  
评论: 更新日期:2016年12月13日

        (二)事故经过:4月25日中午午饭后,张孝猛叫上曾松炼、徐继成、曾建民(项目部泥工)一起上塔吊进行作业。在张孝猛的安排下,4人先将第一节标准节与回转平台相连接的八个螺栓拆掉了七个,剩下东北角的一个螺栓因螺杆变形卡住未能拆下,然后将第一节标准节与第二节标准节相连接的螺栓拆除一个。此时钢丝绳已运抵塔吊下方,张孝猛等4人暂停拆卸作业,由张孝猛和曾松炼驾驶塔吊将钢丝绳吊至引进平台后,张孝猛等4人继续将第一节标准节与第二节标准节相连接的七个螺栓拆除。此时只剩下第一节标准节与回转平台东北角的螺杆未取出,徐继成和曾建民用锤子锤击也未能取出,于是张孝猛决定采用顶升回转平台的方法使第一节标准节与回转平台分离取出螺杆,张孝猛操作液压顶升装置进行顶升,14点20分当顶升达到820mm,塔吊发出“砰、砰”的响声且塔臂开始倾斜,曾松炼见状立即躲入顶升套架内,随即塔吊顶升套架以上部分全部坍塌,曾松炼、张孝猛、徐继成、曾建民随塔吊坍塌部分一同坠落,其中张孝猛、徐继成、曾建民3人当场死亡,曾松炼受伤送医院接受治疗。
        (三)事故救援及善后情况:事故发生后,湖南安化渣滓溪矿业有限公司与湖南恒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立即组织现场救援,迅速抢救伤者并及时上报事故情况。湖南恒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当地政府的大力配合下,积极与死者家属进行协商并签订赔偿协议,善后工作平稳有序,在一定程度上减小了事故的负面影响。
        三、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事故直接原因
        无证作业人员违章操作致使塔吊失衡发生坍塌。
        (二)事故间接原因:
        1、湖南恒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对施工项目管理不到位。一是工程项目部安全管理人员不具备项目施工管理执业资格;二是对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从业人员缺乏必要的安全常识;三是对塔吊的管理不到位,塔吊未进行安装检测和办理使用登记,未聘请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塔吊拆卸,塔吊拆卸前未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塔吊司机、拆卸人员无证上岗违章作业。
        2、株洲九方工程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对施工项目的监督不到位。对施工项目及塔吊未办理相关手续、施工单位未编制塔吊拆卸专项施工方案、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等问题把关不严、监督不力。
        3、湖南安化渣滓溪矿业有限公司未认真履行建设单位职责。一是未依法办理项目施工许可证和施工质量安全监督手续;二是对施工单位的监督不到位,对施工单位存在的事故隐患检查、督促整改不力,未能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4、安化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大型工矿企业厂区建设项目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落实不到位,对湖南安化渣滓溪矿业有限公司新选矿厂项目执法不严。
        5、奎溪镇人民政府对湖南安化渣滓溪矿业有限公司新选矿厂项目的安全隐患排查不到位。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此次事故是一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不予责任追究人员
        1、张孝猛,湖南恒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全员,不具备安全管理和塔吊作业资格,违章指挥塔吊拆卸、操作塔吊顶升,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议不予责任追究。
        2、徐继成、曾建民,湖南恒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泥工,无证进行塔吊拆卸作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议不予责任追究。
        (二)司法机关已立案或移送人员
        1、徐前远,湖南恒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项目部负责人,不具备安全管理资格,未对施工项目进行安全管理,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因涉嫌犯罪于2015年4月27日被安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6月4日被取保候审。
        2、徐胜中,湖南恒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项目部现场负责人,不具备安全管理资格,违章指挥张孝猛等人进行塔吊作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因涉嫌犯罪于2015年4月27日被安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6月4日被取保候审。
        3、曾松炼,湖南恒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项目部塔吊负责人,无证进行塔吊拆卸作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由安化县公安局立案侦察,依法追究其责任。
        (三)对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1、胡伟,中共党员,湖南恒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对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督促、检查企业安全生产不力,未能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建议由市安监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由湖南恒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
        2、刘红力,中共党员,湖南恒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分管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检查企业安全生产不力,未能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由湖南恒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给予开除党籍留党察看、免除副总经理职务处分。
        3、周灿群,株洲九方工程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总经理兼项目总监。履行监理职责不到位,对施工单位的监督、检查不力,未能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建议由市安监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4、漆光明,株洲九方工程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监理工程师。履行监理职责不到位,对施工单位的监督、检查不力,未能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由株洲九方工程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辞退处理。
        5、曾庆彬,中共党员,湖南安化渣滓溪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未切实履行建设单位职责,对施工单位的监督、检查不力,未能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建议由市安监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由湖南安化渣滓溪矿业有限公司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6、欧阳景权,中共党员,湖南安化渣滓溪矿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分管新改扩建工程。未切实履行建设单位职责,对施工单位的监督、检查不力,未能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由湖南安化渣滓溪矿业有限公司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7、黄国雄,湖南安化渣滓溪矿业有限公司改扩建办公室主任。未切实履行建设单位职责,对施工单位的监督、检查不力,未能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由湖南安化渣滓溪矿业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处分。
        (四)建议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人员
        1、王煜辉,中共党员,安化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主持住建局全面工作。对大型工矿企业厂区建设项目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落实不到位,对湖南安化渣滓溪矿业有限公司新选矿厂项目执法不严,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2、刘向辉,中共党员,安化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分管住建局行政执法等工作。对大型工矿企业厂区建设项目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落实不到位,对湖南安化渣滓溪矿业有限公司新选矿厂项目执法不严,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3、王九胜,安化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大队长。对大型工矿企业厂区建设项目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落实不到位,对湖南安化渣滓溪矿业有限公司新选矿厂项目执法不严,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4、王飞,中共党员,安化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副大队长。对大型工矿企业厂区建设项目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落实不到位,对湖南安化渣滓溪矿业有限公司新选矿厂项目执法不严,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5、夏自然,中共党员,安化县奎溪镇副镇长,分管城建等工作。对湖南安化渣滓溪矿业有限公司新选矿厂项目的安全隐患排查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6、龚伟兵,中共党员,安化县奎溪镇建设管理站站长。对湖南安化渣滓溪矿业有限公司新选矿厂项目的安全隐患排查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7、龚高春,安化县奎溪镇建设管理站副站长。对湖南安化渣滓溪矿业有限公司新选矿厂项目的安全隐患排查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五)其他处理建议
        陶志高,中共党员,原安化县委常委、副县长,分管住房和城乡建设、安全生产等工作,组织、指导全县建设领域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由益阳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六)对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1、湖南恒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对施工项目管理不到位。工程项目部安全管理人员不具备项目施工管理执业资格;对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从业人员缺乏必要的安全常识;对塔吊的管理不到位,塔吊未进行安装检测和办理使用登记,未聘请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塔吊拆卸,塔吊拆卸前未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塔吊司机、拆卸人员无证上岗违章作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市安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由市住建局依据《湖南省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公示制度》上报省住建厅记严重不良行为记录。
        2、株洲九方工程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对施工项目的监督不到位。对施工项目及塔吊未办理相关手续、施工单位未编制塔吊拆卸专项施工方案、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等问题把关不严、监督不力,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市安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由市住建局依据《湖南省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公示制度》上报省住建厅记严重不良行为记录。
        3、湖南安化渣滓溪矿业有限公司,未依法办理项目施工许可证和施工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对施工单位的监督不到位,对施工单位存在的事故隐患检查、督促整改不力,未能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市安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七)责成安化县人民政府向益阳市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湖南安化渣滓溪矿业有限公司向湖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书面检查。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1、湖南恒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加强公司的安全管理工作,配足项目部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细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狠抓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对施工工地的特种设备要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塔吊的安装拆卸必须制定专项施工方案,聘请专业机构及人员进行作业,加大对施工现场的检查力度,及时发现并整改事故隐患,杜绝违规、违章作业,防止类似事故的发生。
        2、株洲九方工程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要切实履行好监理职责,对于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严格把关,对于各类专项施工方案的制定与实施严格进行监督,认真执行好旁站制度,加强对作业现场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重大隐患要督促及时整改。
        3、湖南安化渣滓溪矿业有限公司要认真履行建设单位职责,依法办理建设施工项目各项手续,主动配合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执法检查,加强对施工企业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重大隐患要督促及时整改。
        4、安化县、奎溪镇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要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始终把安全生产放在重要位置,狠抓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要在全县范围对在建工地开展一次全面的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行动,做到不留死角,认真查找问题,及时予以整改,切实把建筑施工安全管理工作落到实处,严防类似事故的发生。
                    湖南安化渣滓溪矿业有限公司
        “4·25”较大塔吊坍塌事故调查组
                         2015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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