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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庐江县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4.21”坍塌瞒报事故调查报告

  
评论: 更新日期:2016年02月28日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一)事故伤亡情况
    安徽省庐江县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4·21”坍塌事故造成一人死亡。死者:吉觉木也,男,35岁、彝族,公民身份号码:513436197909153010,住址:四川省越西县贡莫乡差差木村2组46号
    (二)直接经济损失
    安徽省庐江县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4·21”坍塌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20万元(不包括事故罚款费用)
    、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技术鉴定
    受事故调查组委托、经死者家属申请,丽水市公安局莲都区公安分局物证鉴定室对吉觉木也尸体进行了检验,并出具了编号为“莲公物尸鉴〔2014〕4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认定:可以排除常见毒物中毒死亡的可能性,尸体检验发现多处损伤,头部的损伤仅限于头皮,颅骨未见骨折,也没有发现导致死亡的严重颅脑损伤;胸部损伤严重,前胸部的胸骨、肋骨多处骨折,并有胸腔积血,结合睑结膜、球结膜可见针尖样出血点,具有胸部挤压伤死亡的损伤特征。
    (二)原因分析
    1、直接原因
    山地组塔时,塔材顺斜坡堆放,选料时,由下往上搬动,强行抬拉。
    2、间接原因
    (1)杆塔组立人员未按规定经过专门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上岗作业,未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
    (2)施工承包单位未对劳务分包单位实行统一有效管理,未履行施工管理义务,没有做到“同进同出”,建设单位未实施有效地监督检查。
    (3)未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4)未落实保证施工安全的具体措施,未及时排查治理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5)未履行好监理职责,现场安全检查不到位,日常安全巡查流于形式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该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处理建议
    (一)建议免于追究责任的人员
    吉觉木也,安徽省庐江县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工人,在作业过程中对现场危险因素估计不足,违反了电力施工行业标准《电力建设安全工程规程:架空电力线路部分》中“选料应由上往下搬动,不得强行抬拉”的规定,导致本起事故发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予追究责任。
    (二)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和人员
    1、安徽省庐江县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未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按照电力施工行业标准《电力建设安全工程规程:架空电力线路部分》要求组织作业,未督促工人严格遵守安全管理规定,安全培训教育不到位,致使作业人员缺乏必要的自我防护意识,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事故发生后,为逃避责任追究,未按规定时限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故意隐瞒已经发生的事故,建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2、荣运来,安徽省庐江县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未有效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该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检查不到位、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获悉事故情况后,为逃避责任追究,未按规定时限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故意隐瞒已经发生的事故,建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同时建议企业内部按照相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3、汪爱洋,安徽省庐江县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在丽项目负责人,在接到事故现场人员报告后,为逃避责任追究,既未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也未在规定时限内报告本公司负责人,其故意隐瞒已经发生的事故、私下处理事故的行为,建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同时,汪爱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不力,忽视安全生产工作,日常管理过程中极少去施工现场进行监督、检查,对施工人员违章作业行为未能及时发现和制止,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领导责任,建议责令安徽省庐江县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按《劳动合同法》和本企业有关制度规定追究责任。
    4、蔡从道,安徽省庐江县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班组长,
在事故发生后,既未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也未在规定时限内报告本公司负责人和现场负责人,并与汪爱洋一起私下处理事故,故意隐瞒事故情况,建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同时,蔡从道组织的现场施工违反安全管理规定,与事故当事人同点作业时,未尽到安全监护职责,未及时发现和制止身边施工人员的违章作业行为,建议责令安徽省庐江县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按《劳动合同法》和本企业有关制度规定追究责任。
    5、张红涛,河南送变电工程公司浙北~福州特高压交流输变电工程线路工程(10标)项目部项目经理,安全管理不力,未切实履行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职责,未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对劳务分包公司没有实行有效的统一协调、管理,未能及时发现和制止分包公司施工人员违章作业的问题,导致本起事故发生,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6、云俊斌,河南送变电工程公司浙北~福州特高压交流输变电工程线路工程(10标)项目部常务副经理,安全管理不力,未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对劳务分包公司没有实行有效的统一协调、管理,未能及时发现和制止分包公司施工人员违章作业的问题,导致本起事故发生,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三)建议责令企业内部处理的人员
    1、孙秀雨,河南送变电工程公司浙北~福州特高压交流输变电工程线路工程(10标)项目部安监部主任,未切实履行施工现场管理人员职责,未督促工人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安全生产检查不到位,对本工程出现的一系列违章作业行为未能及时发现和制止,导致本起事故发生,对事故发生负有一定责任,建议责令河南送变电工程公司按《劳动合同法》和本企业有关制度规定追究责任。
    2、崔学军,北京华联电力工程监理公司浙北~福州特高压交流输变电工程线路工程监理项目部监理站长,未履行好监理职责,未及时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好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现场安全检查不到位,日常安全巡查流于形式,未及时发现和纠正施工现场存在的违章操作问题。对事故发生负有一定责任,建议责令北京华联电力工程监理公司按《劳动合同法》和本企业有关制度规定追究责任。
    3、卜伟军,浙北~福州特高压交流输变电工程浙江段线路业主项目部项目经理,未依法落实本工程建设单位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督查检查和及时解决本工程存在的重大安全生产问题,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业主单位按《劳动合同法》和本企业有关制度规定追究责任。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切实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1、安徽省庐江县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针对该起事故中暴露出来的问题,深刻反思,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依法在本单位资质等级范围内承揽工程。明确各岗位职责,加强教育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同时加大对施工现场督促、检查力度,对存在的违章作业和事故隐患要坚决予以纠正和排除,要认真组织学习《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范事故报告程序。要及时落实事故调查报告提出的处理建议,并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莲都区安监局。
    2、河南送变电工程公司及其项目部要加强对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两种合同管理和资质审查,选择专业水平高、组织健全的作业队伍,严格按照分包类型,加强安全管理。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电力建设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程序,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有效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要确保项目部管理人员在职在岗,加强对劳务分包企业及其施工班组的统一协调和管理,做到“同进同出”,加大对施工现场检查力度,对无视安全生产、不按操作规程施工的行为要坚决予以纠正和处理,确保生产安全。
    3、北京华联电力工程监理公司要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要加强把关,在分包队伍资料报审时,严格控制国家电网名录外队伍和超类别承揽工程,要加强对项目安全的监督检查力度,及时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好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以达到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要求。
    4、浙北~福州特高压交流输变电工程浙江段线路业主项目部要加强总包单位和劳务分包单位资质管理,严格合同的审核与管理,要从国家电网发布的合格分包商名录中选择优质分包企业,清退不合格分包商,严禁分包单位从事与名录上分包类别不符的作业,要切实督促施工企业依法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确保生产安全。
    (二)切实落实主管部门监管责任
    国网浙江省电力公司丽水供电公司必须坚持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根据与市政府签订的 2014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要求,深入开展特高压输变电工程和电力安全专项整治,认真履行行业安全监管职责,加强对合同的监管,严格审查、严格把关、严格监管,杜绝违法分包、以包代管等各种非法违法行为,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坚决守住安全生产“红线”。
    (三)切实落实属地监管责任
    碧湖镇政府要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的理念,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职责,深入推进平安建设,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健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立安全预防控制体系,提升安全生产治理能力,切实加强辖区在建工程安全监管,督促工程建设各方主体严格遵守国家基本建设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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