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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金博服装服饰有限责任公司“4·24”重大厂房坍塌事故

  
评论: 更新日期:2015年04月14日

  3.孙利,男,1968年11月1日出生,大专学历。1990年至2006年任双力公司法人代表,2006年至事故发生时为实际控制人。1993年建设厂房时,孙利作为双力公司主要负责人没有尽到监督职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38条第4项之规定,处以2008年年收入60%罚款的处罚。

  4.孙伯成,男,1973年4月9日出生,小学文化,2006年接任双力公司法人代表。作为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在没有进行严格检查的情况下,将厂房出租给金博公司,从事劳动密集的服装加工生产,未尽到安全管理职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38条第4项之规定,处以2008年年收入60%罚款的处罚。

  5.孙丽,女,1964年5月18日出生,金博公司副经理,因公司法人代表张玉清长期病休,主持公司工作。作为公司负责人,在修建京沪高速铁路占用其原有生产场地,搬迁时间要求比较急的情况下,对租用厂房的安全情况估计不足,对其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增强安全防范意识。

  (二)给予党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的责任人员。

  1.刘刚,男,47岁,中共党员,1983年在原廊坊市城建局规划处工作,1987年开始负责审批建设规划许可证,1989年到廊坊市建委规划处工作,仍负责审批建设规划许可证。2005年起任廊坊市安次区规划局局长。刘刚在办理双力公司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过程中,未按规定程序予以审核,为其办理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编号为1995年第153号。该证的发放不符合程序规定,且编号也不在正常发证序列(据刘刚称,该规划证是奉当时的建委主任侯国强的指示办理,由于侯国强已死亡,刘刚所言无从查实)。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21条“在行政许可过程中,违反规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的规定,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27条之规定,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2.洪守明,男,57岁,中共党员,1975年参加工作,1997年在安次区产权产籍监理所工作,已经离岗。1997年,双力公司未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竣工图和质量检验合格证明等相关资料办理房产证时,洪守明认为双力公司房产是位于农村的集体所有制房屋,而非城市房屋,仅依据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暂行办法》第7条之规定,而未按1992年《河北省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办法》第8条之规定,审核并发放了廊史祖2029号房产证。鉴于洪守明当年对政策依据理解存在偏差,不存在主观故意,由主管机关批评教育。

  3.刘德岭,2007年6月任安次区建设局局长,负责局全面工作,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监管责任。根据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第3条第7款之规定,给予诫勉谈话。

  4.刘雪松,2007年5月任安次区副区长,2009年4月7日起分管城建工作,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根据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第3条第7款之规定,给予诫勉谈话。

  5.许春声,2009年3月任中共安次区委副书记、安次区长,负责安次区政府全面工作,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根据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第3条第7款之规定,给予诫勉谈话。

  6.王永威,2009年2月任中共安次区委书记,负责中共安次区委全面工作,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根据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第3条第7款之规定,给予诫勉谈话。

  (三)对事故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罚。

  1.光明公司第四施工队。该施工队承建的双力公司厂房,未按国家建筑质量规范要求进行设计、施工,屋盖体系构造措施不符合国家规范规定、屋架处于承载能力极限状态,导致厂房在长期使用过程中发生坍塌,造成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37条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鉴于光明公司已破产,施工队也已解散,不再实施行政处罚。

  2.双力公司。该公司将厂房的建设全部委托给光明公司第四施工队队长郭洪元负责,在本公司厂房建设中没有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在不了解建筑质量是否存在隐患的情况下投入使用,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37条之规定,处以50万元罚款,并承担事故主要赔偿责任。

  3.金博公司。该公司在修建京沪高速铁路占用其原有生产场地,搬迁时间要求比较急的情况下,未对租用双力公司厂房认真检查,事故发生造成本企业职工重大伤亡和重大社会影响,承担事故相应赔偿责任。

  (四)鉴于此起事故伤亡严重,在社会上造成重大影响,安次区政府应负领导责任。责令安次区政府向廊坊市政府做深刻检查,并在全市通报批评。

  廊坊市国土资源局市区分局、安次区分局(原安次区土地管理局)。在办理双力公司土地使用手续过程中存在手续不全、审查把关不严、无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等问题,特别是1996年5月的土地登记申请书和安土补征〔1990〕第92号文件的来源存在问题,将双力公司办理土地手续及国土资源部门审批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移交廊坊市政府进一步调查处理。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事故反映出建设施工单位不重视规范设计、施工的重要性,厂房施工只是根据当地的民间做法制作和安装屋架,致使构造要求不符合相关规范的规定、承载能力不足。为此,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监管与审查,提高建设施工单位的质量意识,加大对农村建房的监管力度,加强建筑行业应急救援工作。

  (二)房屋使用过程中,应尽量避免对房屋增加荷载,即使增加荷载对加载位置也要符合相关规范的规定并做承载力验算。

  (三)对此类房屋进行普查与检测,廊坊市已经排查出的7.1万平方米和未排查的此类房屋,要逐一进行强度验算,对不符合国家相关规范规定或承载能力不足的房屋或构件,要进行改造与加固,对无改造与加固价值的房屋要坚决予以拆除。

  (四)廊坊市国土资源局系统要组织力量,对土地登记、审核、土地证发放等工作进行一次全面的普查,发现问题要及时更正,对不符合要求的要坚决收回。

(五

)廊坊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要对市区内的房产证手续进行一次复查,要把不合格的房产证坚决收回。

  (六)廊坊市建设局、规划局、房管局要加大执法力度,加强对规划区内房屋建设的监督管理,杜绝违法建设现象的存在。

  (七)鉴于当前金融危机影响的形势下,廊坊市和安次区政府要采取措施,帮助企业尽快恢复生产,减少损失,认真汲取事故教训,推动经济、社会健康和谐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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