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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该为这起事故负责

  
评论: 更新日期:2008年10月05日

  2002年11月1日,《安全生产法》正式实施第一天,在海淀区马坊村旧房拆除工地,发生了一起因墙体倒塌致工人死亡的事故。包工头隐瞒事故并见死不救。一心要讨个公道的死者家属将工程发包人和承包人一并告上法庭,要求法庭依法判决被告人连带赔付死亡赔偿金和给付被抚养人生活费合计24万多元。今年10月17日,海淀区法院东升法庭公开审理了此案。
  记者根据现场录音资料将原、被告双方代理人的部分辩论词整理于后。从这些辩论词里面,我们可以看到在现实生活中,《安全生产法》究竟受到多大程度的重视。(为叙述方便,将原告王某某及其代理人简称原告,将北京建隆源机械工程有限公司简称被告一,将马坊村村民委员会简称被告二,将北京宝晟住房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被告三。)

      事故回放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碾子山人刘某某、王某某夫妇因家境贫寒,来北京打工,暂住在昌平区东小口。北京宝晟住房股份有限公司和马坊村村民委员会合作在海淀区东升乡马坊村开发房地产项目,由建隆源机械工程有限公司承包马坊村部分旧房拆除工作。以后,该工程被层层转包,其中马坊村16号院拆除工程最后由李某承包。李某又找来王某合伙承包。2002年10月25日,李某临时雇用刘某某干活,拆一块砖给3分钱。
  同年11月1日,当刘某某一个人在地下室拆砖时,墙体倒塌,刘某某被压在下面。当时在场的王某没有积极找人施救,反而在与李某商议后,为逃避责任,隐瞒了事故。直到11月5日,刘某某尸体才在装卸渣土时被人发现。随后海淀区公安分局治安处介入调查,王某不知去向,李某经死者之妻王某某指认后,交代了事故真相。此后,海淀公安分局请示上级有关部门同意以后,以我国目前没有“见死不救罪”为由,将包工头李某放了。同时在治安处主持下,王某某与建隆源机械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协议,由建隆源机械工程有限公司给付3700元丧葬费,其他事宜由法院裁决。

      三被告皆称事故与己无关

  原告:三被告都有责任
  被告一作为施工单位,应当做好工地的专业化安全施工,保证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而被告一疏于管理以致工程被层层转包,根本就没有施工安全措施,对此被告一应承担责任。被告二和被告三作为开发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土石方施工资质的单位,对施工方负有安全监督之责,而两被告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施工资质的单位,疏于管理,导致发生人身(伤亡)事故,因此两被告对被告一的责任负有连带责任。

  被告一:死者与我们没有雇佣关系
  2002年8月,朱某、刘某找到我公司当时的负责人,说有工程要借用我公司的执照。我公司负责人说这个执照没资质不能用,他说拿去谈活,后来活没谈成,再后来他们怎么和被告二有这个关系的,我们不知道,直到原告律师找到我们以后才知道这事。
  因此,我们认为朱某、刘某不是我公司的职工,马坊村拆迁工程也不是我公司的行为,死者与我们没有雇佣关系,所以我们不同意原告对我们公司的诉讼请求。

  被告二:我们毫不知情
  1.死者不是我方的雇用人员,我们是事后才知道这事的。2.拆迁工作也不是我们负责的。在这件事上我方毫不知情,是没有责任的。

  被告三:此事与我们无关
  我们与本案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请求法院查明事实。理由如下:
  马坊村16号院项目隶属于永太小区项目。这个项目是1992年经北京市计委、建委批准,由北京市房地产经营总公司,就是现在的天鸿集团公司和北京市海淀区清华农工商公司(音,下同)合作开发建设的。后来经北京市计委、建委批准,该项目由天鸿集团公司转给我们。但1992年北京市房地产开发总公司与海淀区清华农工商公司即马坊村村委会指定的一个公司,也就是项目的隶属方,签订了一个合作开发协议书。其中第二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了该小区的用地性质,以及地上地下物的拆除等工作是由清华农工商公司负责的。
  我们在完全拆除的土地上开发建设项目,所以对刘某某的死亡毫不知情,直到接到传票才知道这事。所以我们与本案没有法律上的关系,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原告反驳
  拆迁行为不是被告一的公司行为(的说法)不能成立。虽然,朱某、刘某不是被告一的职工,但以被告一的名义承包拆除工程,而且被告一是明知的,所以朱某、刘某的行为视同公司行为,被告一应当承担责任。被告二作为提供土地方和发包方,负有对承包单位审查的义务。根据建筑法的规定,应把工程承包给具有施工资质的单位,但被告二没有把工程承包给有资质和有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施工单位来施工,所以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被告三是开发者,从法律上讲,在开发过程中,应承担责任。作为和被告二合作开发房地产项目的单位,负有监督和安全管理的责任。

      事故责任究竟在谁
  被告三:仔细看了公安局的调查卷,发现刘某某本身对其死亡也应负一定的责任。因为这个工程拆除完毕后,存在一定危险性,他明知道还去拆。
  被告一:以下是李某在公安局的询问笔录。(问话人为公安人员,答话人为李某。)
  问:地基有多深?
  答:2米左右。前段时间这个16号院西墙地基塌过一次,确实有危险,我还对那老头(指死者)说不成就别拆了。他讲没事。我为了挣钱也就没管。
  问:你们挖地基时,有没有保险措施?
  答:把沟挖成1.5米宽肯定没什么事吧,塌了也砸不了人。
  问:那老头挖地基是他一个人挖的吗?
  答:是。挖了有0.4米,将将可以下个人。
  问:你为什么不让他把沟挖宽?
  答:他讲没事,我就没管。
  问:你对这件事有什么责任?
  答:我错在见他挖的沟只有0.4米宽而不管。
  (以上询问笔录)证明死者在拆迁过程中确实有过错。
  被告二:2002年6月签订的一份委托拆迁合同,委托方是被告三,受托方是北京天鸿宝威(音)土地开发有限公司,证明拆迁不是我们负责。拆迁许可证明确规定拆迁单位是天鸿宝威公司,证明我方对拆除工程不负责。拆除方案是被告一在拆迁过程中提交的文字资料。明确规定没有我方任何内容,证明我方对拆迁是不负责的。
  被告三:这个项目原来是北京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总公司开发建设后转给我们的。同时,北京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总公司和海淀区清华农工商公司签订了一份合作开发协议书,约定地上地下拆迁由清华农工商公司负责。我们经批准接替北京市房地产公司承担开发项目,同时接替甲方的权利、义务。(事故)应由清华农工商公司负责,与我们没有直接关系。
  原告:这个项目曾在1995年转让给被告三,而且也是由被告三在2002年6月27日将永太小区的开发建设委托给天鸿公司,被告三仍与本案有关。
  参与诉讼的人越来越多,案情进一步复杂。法庭宣布暂时休庭,进一步调查。

      ——摘自2003年10月23日《中国安全生产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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