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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永嘉县“8.7”特大厂房坍塌事故

  
评论: 更新日期:2008年10月05日

  一、事故经过
  2001年8月7日20时10分左右,浙江省永嘉县“黄田电镀二厂”内的22间电镀加工厂房发生坍塌,造成死亡13人,轻伤11人,直接经济损失280万元的特大伤亡事故。

  二、事故原因分析
  (一)事故的直接原因
  (1)坍塌的厂房系严重违章建设在滩涂上的危房。
  (2)业主擅自在危房内组织生产;在房屋即将坍塌时,未能及时撤出生产人员,以致发生特大伤亡事故。
  (3)当晚20时10分,当潮水降到最低水位,江水对滩涂的侧压力降至最小时,发生了厂房坍塌事故。
  (4)从业人员均为外来务工人员,没有接受过基本的安全生产知识教育培训,安全意识淡薄,自我防护及逃生能力差。
  (二)事故的间接原因
  (1)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在厂房的选址、规划、设计上急于求成,对电镀行业的生产发展需要考虑不周。
  (2)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对业主违反法律法规和批准规划,擅自在滩涂上违章建厂查处不及时,制止不力,造成违章建筑越来越严重。
  (3)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厂房危险程度认识不足,对业主的种种阻扰没有断然制止和采取彻底的整治措施。

  三、事故处理结果
  (1)永嘉县黄田镇政府,工作没有落实到位,对拆危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不力,事故隐患没有彻底消除,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对黄田镇政府有关领导和下属部门有关责任人给予党政纪处分。
  (2)永嘉县政府有关部门执法不严,对部分业主在滩涂上违法搭建厂房的行为,没有及时督查和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对部分业主在危房内非法组织生产,没有及时采取停产、取缔措施;对部分业主违法占用河道搭建危房的行为,没有依法制止,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县级有关部门(规划局、乡镇企业局、环保局、工商局、水利局、土管局)依法行政不力,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3)永嘉县政府在接到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发现事故隐患的报告后,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但由于没有及时听取整改落实情况的汇报,彻底解决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一定的领导责任。对县政府的有关领导给予行政处分。

      ——摘自《中国安全生产年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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