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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铜鼓县温泉镇黄毗村“10·11”燃爆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宜春市应急管理局 
评论: 更新日期:2024年01月31日

2022年10月11日21时40分许,铜鼓县温泉镇黄毗村一民房发生一起燃爆事故,事故造成3人死亡、1人失踪,直接经济损失428.3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相关规定,以及省安委会《生产安全事故查处挂牌督办通知书》(赣安督〔2022〕15号)要求,10月14日,宜春市政府依法成立了由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张俊为组长,市政府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夏红色为第一副组长,市政府办、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市纪委市监委机关、市总工会和铜鼓县政府派员参加的宜春市铜鼓县温泉镇黄毗村“10·11”燃爆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了有关专家参与事故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检测检验和专家论证等方式,查明了事故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的性质,划分了事故的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意见,以及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工作的措施建议。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地点情况。事故地点为宜春市铜鼓县温泉镇黄毗村莲花组梯子岭处吴某晃、吴某景、吴某斌、吴某龙四兄弟的民房(详见附件)。该民房是位于半山腰的独户建筑,由一幢较新的一层砖混结构房屋和一幢老式砖木结构房屋组成,总建筑面积约200m2。该民房是由吴某景、吴某斌两人通过中间人李某成介绍出租给蒋某付、蒋某应等人用于非法生产爆炸物,租金为3000元/月,由吴某景、吴某斌两人所得。

(二)生产组织情况。2022年8月上旬,蒋某付(湖南省浏阳市人)伙同蒋某应(湖南省浏阳市人)、张某树(湖南省浏阳市人,于9月底撤股),组织浏阳籍作业人员非法生产爆炸物,至事故发生时累计生产时间37天左右。

(三)生产原材料情况。蒋某应从浏阳市大瑶镇佳丽烟花原材料经营部、萍乡市上栗县桐木镇小埠烟花原材料经营部、萍乡市上栗县金山镇高山花炮原材料经营部等处非法购买制造爆炸物的高氯酸钾、硝酸钡、硫磺、铝镁合金等原材料。

(四)产品流向情况。蒋某付等人将制造好的爆炸物销往浏阳市、上栗县等处。

(五)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事故造成黄某合、胡某招、何某环等3人死亡,吴某晃失踪,人员基本信息如下:

1. 黄某合,男,60岁,湖南省浏阳市人,混药工人,身份证号:4301**************。

2. 胡某招,男,51岁,湖南省浏阳市人,装药工人,身份证号:4301**************。

3. 何某环,男,58岁,湖南省浏阳市人,清余药工人,身份证号:4301**************。

4. 吴某晃,男,59岁,江西省铜鼓县人,房主,身份证号:3622**************。

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合计为428.3万元。

(六)爆炸点情况。爆炸发生后,形成6个炸坑(详见附件),大致成南北走向,1号炸坑为第一爆炸点,位于厢式货车的前半部。经推算,6个炸坑的烟火药总药量约为400kg,换算成TNT药量约为220kg。根据理化检验结果和提取的现场残留原材料包装袋分析,事故中发生的爆炸药物主要成分为高氯酸钾、硝酸钡、铝镁合金等,爆炸威力较大。

二、事故发生经过

2022年8月上旬,浏阳人蒋某付、蒋某应通过铜鼓人李某成在铜鼓县寻找加工点用于从事制造爆炸物。随后,李某成就要铜鼓人钟某景帮忙,钟某景便找到吴某景、吴某斌两兄弟,介绍蒋某付、蒋某应以每月3000元的租金租用吴某景、吴某斌的房屋作为非法加工点,至事发时累计加工达37天。平时,吴某景在此处饲养鸡、狗和蜜蜂,吴某晃偶尔来打猎并住宿。

2022年10月11日13时许,蒋某付、钟某(另一非法生产爆炸物点的组织者,当天上午其位于铜鼓县高桥乡的非法生产窝点被铜鼓县有关部门查封)在温泉集镇吃完午饭后,带了快餐给在事发处的黄某合、何某环、胡某招。蒋某付吩咐黄某合等3人,今天要将所有原材料用完,明天(10月12日)就撤离。

2022年10月11日14时许蒋某付、钟某两人离开作业地点。19时许,黄某合、胡某招、何某环三人开始作业,吴某晃则在自己的房间看电视。黄某合负责混合药物,胡某招负责往纸筒装药,何某环负责清理纸筒上余药,他们采取边加工边装运的方式,将装好药的纸筒饼子先装入蛇皮袋再搬运至停在现场的厢式货车。吴某景于19时许来到其砖木结构的老屋喂养自己饲养的狗、鸡,并于20时许到房屋后山去察看自己饲养的蜜蜂。21时40分许,作业人员将袋装的爆炸物往车箱装运的时候,因摩擦发生燃爆,并引起车厢外面桶装混合药物爆炸。

爆炸事故导致作业人员黄某合、胡某招、何某环3人当场死亡,厢式货车被炸毁,吴家房屋全部倒塌并燃烧,并引起房屋西南侧山体森林起火。同时,吴某晃失踪,吴某景因爆炸时在后山检查蜂箱只受轻伤。

三、事故应急处置和信息报送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1. 事故信息接报情况

2022年10月11日23时48分,铜鼓县应急管理局向宜春市应急管理局电话报告铜鼓县温泉镇黄毗村房屋燃爆引发突发山火。

2022年10月12日00时08分,宜春市应急管理局电话报省应急管理厅值班室;00时51分,宜春市应急管理局接铜鼓县应急管理局书面报告;01时30分,宜春市应急管理局书面报省应急管理厅值班室;01时30分—32分,宜春市应急管理局传真报市委总值班室、市政府值班室;02时17分,宜春市应急管理局书面续报省应急管理厅值班室;13时56分,宜春市应急管理局接铜鼓县应急管理局书面续报(1);14时16分,宜春市应急管理局向省应急管理厅值班室书面续报(2);19时,宜春市应急管理局接铜鼓县应急管理局书面续报(3);19时03分,宜春市应急管理局向省应急管理厅值班室书面续报(3);21时09分,宜春市应急管理局接铜鼓县应急管理局续报(4);21时21分,宜春市应急管理局向省应急管理厅值班室、市委总值班室、市政府值班室书面续报(4)。

2022年10月13日18时17分,宜春市应急管理局收到铜鼓县应管理局续报(5);18时57分,宜春市应急管理局向省应急管理厅值班室、市委总值班室、市政府值班室书面续报(5)。

2022年10月14日16时29分,宜春市应急管理局收到铜鼓县应急管理局续报(6);16时39分,宜春市应急管理局向省应急管理厅值班室、市委总值班室、市政府值班室书面续报(6)。

2022年10月15日22时30分,宜春市应急管理局向省应急管理厅值班室、市委总值班室、市政府值班室书面报送终报。

2. 事故响应情况

事故发生后,铜鼓县政府立即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第一时间赶赴现场组织救援。宜春市政府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启动Ⅲ级应急响应,成立前方应急指挥部,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张俊统筹调度指挥,市政府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夏红色现场指挥案件侦破和现场救援工作。

事故发生后,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省委副书记、省长叶建春,时任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梁桂分别作出指示和批示。市委书记于秀明多次调度事故情况,对处置工作提出明确要求。市委副书记、市长严允作出批示,并亲临事故现场指导处置工作。2022年10月12日,时任省政府副省长、省公安厅厅长秦义,省公安厅党委委员、副厅长胡满松赴铜鼓县指导抢险救援和案件侦破工作,省应急管理厅党委委员、副厅长姚丹赴铜鼓县指导现场救援和调查取证工作。

2022年10月12日上午,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张俊主持召开全市安全防范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分析研判当前安全生产形势,对全市安全防范工作进行了再部署。10月14日,市政府对铜鼓县政府进行了约谈,要求提高政治站位,压实安全责任,扎实开展安全专项整治,保持“打非治违”高压态势,坚决防范事故的发生。10月14日,市政府成立以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张俊为组长,市政府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夏红色为第一副组长的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同时,市、县两级迅速发布群众安全隐患有奖举报公告,并从严从速打击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1. 森林火灾扑救情况

2022年10月11日21时51分,铜鼓县119指挥中心接到报警,铜鼓县消防救援大队立即调派4车25人赶赴现场处置,同时联动铜鼓县专业森林消防救援大队赶赴现场。铜鼓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立即联系温泉镇政府,启动森林防火应急响应。11日22时17分,铜鼓县消防救援大队到场展开搜救并扑救现场周边山火;11日22时38分,铜鼓县专业森林消防救援大队到达火场并开展火情处置,并采用无人机侦察火情,发现火灾蔓延方向,迅速组织力量全力以赴进行扑救;12日00时25分,明火扑灭,所有森林消防救援人员开始分段、分区清理烟点并看守火场。12日00时25分,宜春市消防救援支队全勤指挥部到达现场,会同公安刑侦人员到事发地察看现场;12日01时30分,经过清理看守,火场已达到无复燃可能,铜鼓县专业森林消防救援大队人员开始撤离,铜鼓县消防救援大队留1车7人驻守,温泉镇政府安排了6人继续看守火场。公安、应急、消防等部门和温泉镇政府联合专业森林消防救援大队、半专业扑火队、村级应急队及群众100余人参与扑救,过火面积约8亩。12日04时20分看守人员撤离,森林火灾救援工作结束。

2. 公安接警出动及各部门联合搜救情况

2022年10月11日21时42分,铜鼓县110指挥中心接报警后,立即指令温泉派出所、警务服务中心、刑警大队前往处置,同时迅速报告县公安局主要领导、值班领导。接报后,铜鼓县公安局立即启动应急响应,铜鼓县副县长、公安局局长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指挥救援处置、现场勘察等工作。一是铜鼓县公安局立即封锁了事故现场,调派警力每日保护现场和开展搜救工作,并协调了省、市、县三级刑事技术专业人员进行事故现场调查取证等相关工作。二是公安、应急、消防等部门组织了专家和技术人员,进行事故现场调查取证。三是市公安局刑事警察支队和治安警察支队,运用多种手段,对现场进行搜寻勘查并研判会商。四是铜鼓县公安局抽调精干警力组成追捕专班。于10月12日22时许在湖南省长沙市抓获涉案人员钟某,于10月13日15时许在湖南省浏阳市抓获犯罪嫌疑人蒋某付、蒋某应。五是10月12日至26日,铜鼓县政府每日安排公安民警、镇村干部等100余人,并协调市公安局警航大队、市消防救援支队等专业救援力量和蓝天救援队在事故现场及距离中心爆炸点约500米的周边进行搜寻、勘察,提取生物检材200余份,并送市公安局进行DNA检验比对,先后比中黄某合、何某环和胡某招三人,但未搜寻到吴某晃的生物检材。

(三)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事故发生后,市、县两级快速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公安、应急、消防等部门接到警情后快速反应,调度救援力量,各部门协调联动,密切配合,应急处置工作开展安全有序,信息报送及时。本次事故现场救援处置措施得当,在事故应急处置中无次生灾害,无衍生事故。

四、事故原因分析及性质

(一)直接原因

作业人员在往厢式货车装运爆炸物过程中因摩擦引起燃爆。

(二)间接原因

1. 非法业主蒋某付、蒋某应等人缺乏法律观念,唯利是图,铤而走险,安全意识淡薄,利用“中间人”选择偏远民房组织非法生产活动。

2. 房东吴某景、吴某斌等人唯利是图,法律观念淡薄,违法出租房屋给非法业主制造爆炸物,为非法生产活动提供便利。

3. 黄某合、胡某招、何某环等作业人员法治观念不强,安全意识淡薄,在毫无安全保障的条件下非法违法制造爆炸物。

4. 铜鼓县基层属地管理责任不落实。温泉镇属地管理严重缺位,对打非治违行动重视不够,排查不实不细,未及时发现和打击非法制造爆炸物;黄毗村委失察失守,对莲花组长期存在的非法生产点的情况应该发现而未发现。

5. 铜鼓县委、县政府对安全生产风险研判不够精准,安全生产打非治违部署不力;公安、应急等部门联合打非治违机制不健全,相关督查检查流于形式,发现问题隐患能力不足;公安部门落实党的二十大期间安保“见底行动”不力,对非法生产爆炸物排查不够深入。

(三)事故性质。经调查认定,宜春市铜鼓县温泉镇黄毗村“10·11”燃爆事故是一起非法制造爆炸物而引起的较大生产安全事故。

五、事故责任划分及处理建议

(一)免予追究责任人员

1. 黄某合,男,身份证号:4301**************,湖南省浏阳市人。安全意识淡薄,参与非法生产活动,非法违法作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追究其责任。

2. 胡某招,男,身份证号:4301**************,湖南省浏阳市人。安全意识淡薄,参与非法生产活动,非法违法作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追究其责任。

3. 何某环,男,身份证号:4301**************,湖南省浏阳市人。安全意识淡薄,参与非法生产活动,非法违法作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追究其责任。

(二)追究刑事责任人员

1. 蒋某付,男,身份证号:4301**************,湖南省浏阳市人,爆炸物非法生产组织者。法治意识淡薄,非法组织生产活动,且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无现场安全管理,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其涉嫌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 蒋某应,男,身份证号:4301**************,湖南省浏阳市人,爆炸物非法生产组织者。法治意识淡薄,非法组织生产活动,且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无现场安全管理,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其涉嫌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3. 吴某景,男,身份证号:3622**************,江西省铜鼓县人。为非法生产活动提供场所,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其涉嫌参与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 吴某斌,男,身份证号:3622**************,江西省铜鼓县人。为非法生产活动提供场所,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其涉嫌参与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5. 李某成,男,身份证号:3622**************,江西省铜鼓县人。非法生产活动中间联系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其涉嫌参与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6. 钟某景,男,身份证号:3622**************,江西省铜鼓县人。非法生产活动中间联系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其涉嫌参与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给予党纪政务处分人员

1. 吴某某,男,群众,江西省铜鼓县人,身份证号:3622**************,系吴某晃弟弟,温泉镇黄毗村村委委员,分管安全生产等工作,莲花组包片干部。贯彻落实上级安全生产打非治违工作不力,对包片村组巡查排查不到位,2022年8月11日曾到过事发地,发现房前空地搭建了工作台,也未予以制止和报告,导致非法生产活动长期未能得到打击和取缔,工作履职严重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按照程序罢免其温泉镇黄毗村村委委员职务。

2. 周某某,男,中共党员,江西省铜鼓县人,身份证号:3622**************,温泉镇黄毗村支部副书记、村委委员,主持黄毗村全面工作。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打非治违工作不力,落实属地管理责任不到位,对外来人员和车辆排查不到位,日常检查流于形式,未发现莲花组非法生产活动,存在失职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一条,建议给予其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并按照程序罢免其温泉镇黄毗村村委委员职务。

3. 应某某,男,中共党员,江西省铜鼓县人,身份证号:3622**************,温泉镇政府便民服务中心管理岗十级职员、黄毗村党支部书记。在安全生产打非治违工作中,属地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排查检查不到位,未发现莲花组非法生产活动,存在失职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建议给予其撤销党内职务、政务降级处分。

4. 罗某,男,群众,江西省新余市人,身份证号:3605**************,温泉镇应急办副主任(主持工作)。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打非治违工作不力,督促指导温泉镇各村排查检查不够,对各村上报的打非治违情况失察,未能及时发现辖区内非法生产活动,存在失职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建议给予其政务撤职处分。

5. 单某某,女,群众,江西省铜鼓县人,身份证号:3622**************,温泉镇政府便民服务中心专业技术岗十二级。作为黄毗村的包村挂点干部,对上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不力,督促黄毗村委工作力度不够,安全生产打非治违排查检查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黄毗村的非法生产活动,存在失职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建议给予其政务降级处分。

6. 欧某某,女,无党派人士,江西省安福县人,身份证号:3624**************,温泉镇政府副镇长,分管应急管理等工作。属地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安全生产打非治违工作安排部署不实,监督检查不力,对各村排查检查情况审核把关不严,致使温泉镇长期存在非法生产活动,存在失职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建议给予其政务记大过处分。

7. 徐某,男,中共党员,江西省铜鼓县人,身份证号:3622**************,温泉镇人大副主席,挂点联系黄毗村。落实驻村领导工作职责不到位,对黄毗村安全生产打非治违工作督促检查不力,未能发现黄毗村的非法生产活动,存在失职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建议给予其政务记大过处分。

8. 彭某某,男,群众,江西省万载县人,身份证号:3622**************,温泉派出所一级警员,挂点黄毗村。对党的二十大期间安保“见底行动”和安全生产打非治违工作落实不到位,走访排查不细不实,未能发现黄毗村的非法生产活动,存在失职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建议给予其政务降级处分。

9. 张某,男,中共党员,江西省铜鼓县人,身份证号:3622**************,温泉派出所副所长(主持工作)。对党的二十大期间安保“见底行动”和安全生产打非治违工作督促检查不力,安全隐患排查不到位,未能排查发现黄毗村存在的非法生产活动,未举一反三全面加强辖区内打非排查整治,存在失职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建议给予其政务撤职处分。

10. 龙某,男,中共党员,江西省袁州区人,身份证号:3622**************,温泉镇党委副书记、镇长。贯彻落实安全发展理念不到位,平时注重部署检查已有的建筑、消防、燃气、工业企业等安全工作,但对非法生产形势研判不深入,在安全生产打非治违工作中属地监管责任落实不到位,督导检查不到位,未发现辖区内的非法生产活动,存在失职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一条,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1. 汪某,男,中共党员,江西省铜鼓县人,身份证号:3622**************,温泉镇党委书记。落实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力,属地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风险防范不全面,注重现有安全生产工作部署检查,忽视了非法生产的安全防范,未发现辖区内非法生产活动,存在失职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一条,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2. 蔡某,男,中共党员,江西省铜鼓县人,身份证号:3622**************,铜鼓县公安局治安大队教导员,分管危爆、易制爆、剧毒物品管理等工作。对党的二十大期间安保“见底行动”和安全生产打非治违工作抓落实不力,监督检查不到位,存在失职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一条,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13. 刘某,男,中共党员,江西省铜鼓县人,身份证号:3622**************,铜鼓县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分管治安等工作。对党的二十大期间安保“见底行动”和安全生产打非治违工作安排部署不力,监督检查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诫勉谈话。

14. 兰某某,男,中共党员,江西省铜鼓县人,身份证号:3622**************,铜鼓县应急管理局党委书记、局长。对本部门打非工作组织领导不到位,督促检查不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诫勉谈话。

15. 彭某某,男,中共党员,江西省上高县人,身份证号:3622**************,铜鼓县政府副县长、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对本部门打非工作履行主责主业职责不严不实,组织领导不到位,未会同其它县直部门建立联合打非机制,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诫勉谈话。

16. 刘某某,男,中共党员,江西省上栗县人,身份证号:3603**************,铜鼓县政府党组成员、副县长,协管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等工作。打非治违工作领导不力,未能督促公安、应急等部门建立联合打非机制,安全风险研判不精准,督导检查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作出深刻检查。

(四)其他处理

1. 伍某某,身份证号:4301**************0,浏阳市大瑶镇佳丽烟花原材料经营部负责人。违规向个人销售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涉嫌违法,建议由铜鼓县公安部门移送浏阳市公安部门处理。

2. 帅某某,身份证号:3603**************,萍乡市上栗县桐木镇小埠烟花原材料经营部负责人,违规向个人销售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涉嫌违法,建议由铜鼓县公安部门移送上栗县公安部门处理。

3. 宋某某,身份证号:3603**************,萍乡市上栗县金山镇高山花炮原材料经营部负责人。违规向个人销售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涉嫌违法,建议由铜鼓县公安部门移送上栗县公安部门处理。

4. 铜鼓县公安局对“打非治违”工作安排部署不力,督促乡镇派出所排查检查不到位。建议责成铜鼓县公安局向铜鼓县委、县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5. 铜鼓县委、县政府在统筹发展和安全两件大事上有差距,安全发展理念树得不牢,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十五条硬措施不到位,打击和取缔非法生产行为不彻底、不及时,安全生产工作存在短板和不足。建议责成铜鼓县委、县政府向宜春市委、市政府作出深刻检查,认真总结和汲取事故教训,进一步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安全生产各项决策部署,切实提高安全生产工作水平和能力。

六、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一)完善打非工作机制。铜鼓县要高度重视“打非治违”工作,充分认识到非法生产存在的重大风险和巨大危害,一旦非法生产得不到及时遏制和打击,将极易引发事故并造成人员伤亡,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带来巨大损失。因此,铜鼓县要成立“打非治违”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打非治违工作的统筹和安排,及时组织公安、应急、市监、交通运输等部门开展研判会商,加强信息共享,建立联合执法机制,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开展执法检查。

(二)压实各级安全责任。铜鼓县要落实县、乡两级“打非治违”的主体责任,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各乡镇(园区)要按照市委、市政府的工作要求,落实好党委副书记分管应急管理工作。严格执行县领导包保乡镇、乡镇领导包保村(居委会)、村(居委会)干部包保村民小组的三级领导包保制度,层层传导压力,层层压实责任,形成“打非治违”的完整责任链条。同时,严肃追究工作责任,对履职不到位、排查打击不及时,引发非法生产安全事故的公职人员,一律按照高套一档的原则,依法依规给予党纪政务处分。

(三)严密开展排查检查。要将城乡结合部、城中村、出租房屋、废旧厂房、封闭式院落、废弃养殖场、集贸市场、退出企业、偏远山村和行政区域交界处等列入重点排查检查场所,准确把握本地区打非工作规律特点,将有非法生产经营爆炸物品前科人员及其他外来重点人员,以及私接动力电、家庭用电量异常、屋内有机械声响的房屋作为重点排查对象,逐村逐组逐户逐人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过筛,严格落实管控措施,坚决防范非法生产死灰复燃。

(四)加强安全监管力量。铜鼓县要针对应急管理系统在机构改革后安全监管力量被挤兑和摊薄的情况认真研究,出台相关措施和办法,配齐配强应急部门安全监管专业技术人才,特别是从事化工、安全工程等监管人员要能适应全县监管工作任务需要,确保各项安全监管工作责任落实到位、人员配备到位、监管能力到位。

(五)加大宣传教育力度。铜鼓县要发挥主流媒体自身优势,根据有关部门查处的非法生产典型案例,制造警示教育片,加大“打非治违”宣传力度,定期开展专题报道。乡镇、村(居委会)要充分利用微信工作群、应急广播、电子显示屏、发放宣传单资料、张贴横幅等方式,全方位、立体式宣传打非治违工作,壮大声势,形成人人参与、人人喊打的浓厚氛围。

(六)落实举报奖励制度。铜鼓县要按照《宜春市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实施细则》(宜府办字〔2022〕75号)规定,鼓励公众举报生产安全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严厉“打非治违”,对核查属实的举报个人或单位,按程序、奖励标准兑现举报奖励,提高广大群众举报非法生产的积极性,发挥公众监督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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