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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3•15”放炮受伤一般事故调查处理情况

  
评论: 更新日期:2023年03月26日

2019年3月15日15时53分许,位于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穗丰高排沙贝路的广州市兴丰应急填埋场工程河涌改道工程工地发生一起放炮受伤事故,造成1人受伤。区政府依法成立了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和注重实效的原则,依照法定程序对该起事故进行了调查。目前,该起事故已经区人民政府批复结案。现将有关调查处理情况公布如下:

经调查认定,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3·15”放炮受伤一般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经过和救援善后情况

(一)事故经过及救援情况。

根据现场勘查、调查询问,结合公安机关提供的资料,2019年3月15日,广东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爆破工程公司)驻事发工地的以杨通群为主的爆破作业班组,在完成炸药到达现场的前期工作后,于15时40分许准备进行爆破前的清场警戒工作,广州市宏大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大公司)现场负责人洪吉熙负责现场监理工作,杨通群负责清场,其他人负责配合清场或警戒,清场方式为喊话。在进行两次清场工作后开始爆破,爆破过程约10秒钟完成,5分钟后检查确认各警戒点安全后,撤除警戒,之后杨通群等爆破作业人员在现场等待十几分钟,确认无异常后回项目部。

3月15日17时15分许,与叶来喜同宿舍的工人何克古在工作期间回到宿舍喝水时,发现宿舍屋顶和第二张床的上铺床板出现破洞,随后看到呻吟着的叶来喜和床边一块重约6kg的与爆破点位置石头特征一致的石块。经何克古询问叶来喜情况,叶来喜反映其头部左侧和左肩很痛,声音微弱。18时许,赖家足下班后回到宿舍,亦发现宿舍屋顶和床板出现破洞、叶来喜受伤及床边石块等情况,随后赖家足拨打120。19时许,医护人员到达现场,将叶来喜送往南方医院太和医院,送医院后即开展手术治疗相关工作,朱炳辉赶到医院后了解情况后报警。

接报后,区公安分局、区应急管理局、区水务局、太和镇人民政府迅速派员到现场开展应急处置工作,责令涉事工地立即停工,并妥善做好伤者的救治和相关善后工作。

(二)善后情况。

经南方医院太和分院诊断,叶来喜受伤的诊断结果为特重型颅脑损伤:1.脑疝;2.左侧颞顶部硬膜外血肿;3.左侧颞顶部硬膜下血肿,4.左侧颞顶骨线形骨折。经治疗,叶来喜于2019年4月7日出院。经涉事单位与叶来喜自愿协商,双方达成和解,本次事故的救援及善后工作顺利,未对社会造成较大不良影响。

(三)事故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1986)的规定,经统计,本次事故共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80万元,主要为医疗费用和善后处理费用。

二、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1.爆破作业人员违规进行爆破作业。经查,杨通群等爆破作业人员,在进行爆破作业时,未能严格按照《爆破安全规程》(GB 6722-2014)的有关规定和其公司编制的《爆破工程技术设计及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第3.6条“飞石防护  ………保证洞口(竖井)外至少200米的警戒范围。另需在洞口设置胶皮帘的远体防护方式阻挡爆破飞石、爆破冲击波。”以及第3.7条“爆破冲击波  ………根据本爆区情况,采用控制爆破对爆体进行全覆盖防护,确保飞石不飞出爆区以外。装药结束后,先覆盖一层麻袋,然后再掌子面上面覆盖一层钢网,最后紧贴钢网反压一定数量的砂包,同时用沙袋封堵洞口,以防飞石飞出洞外。………”的要求,在施工过程中缩短警戒范围(实际警戒范围约150米),未能及时发现岩层存在软弱夹层的情况,未能根据实际地质变化及时调整爆破作业参数,未能采取有效防护措施阻挡爆破飞石,未能进行有效的清场工作,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四条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2.叶来喜缺乏安全意识,在爆破作业期间擅自留在爆破危险区内。经查,叶来喜缺乏安全意识,未能遵守事发工地对爆破作业过程中的管理规定,在爆破作业期间擅自留在爆破危险区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

(二)间接原因。

1.爆破工程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经查,爆破工程公司作为事发工地的爆破作业施工方,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一是虽然针对事发工程项目制定了专项施工方案,但在实际作业过程中,未能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二是在提供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资料中,仅有部分现场爆破作业人员的三级安全教育登记表且无考核结果,存在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情况;三是未能提供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记录,未能提供向从业人员通报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记录,存在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情况。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四款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2.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经查,爆破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庆兰,作为爆破工程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未能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未有效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杨通群作为爆破工程公司驻事发工程的现场负责人,未能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能及时发现并消除作业过程中的事故隐患,未能及时制止和纠正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3.爆破监理单位未有效履行监理责任。经查,宏大公司作为爆破监理单位,未能有效监督爆破工程公司严格按照工程施工规范及操作规程施工,未能及时发现事故隐患并督促整改,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

(三)主要原因。

综上所述,本起事故的主要原因是:爆破作业人员违规进行爆破作业;叶来喜缺乏安全意识,在爆破作业期间擅自留在爆破危险区内;爆破作业施工方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

三、事故责任认定和相关处理意见

为了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严肃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责任,教育相关人员,提高安全管理意识,防止同类事故再次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事故调查组对本起事故有关责任单位、责任人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爆破工程公司,作为事发工地的爆破作业施工方,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未能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规定,由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其给予行政处罚。

(二)宏大公司,作为爆破监理单位,未能有效监督爆破工程公司严格按照工程施工规范及操作规程施工,未能及时发现事故隐患并督促整改。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监理责任,由区水务局按照行业管理规定给予处理。

(三)杨通群等爆破作业人员,在进行爆破作业时,未能严格按照《爆破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和其公司编制的《爆破工程技术设计及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的要求,违规进行爆破作业,未能及时发现岩层存在软弱夹层的情况,未能根据实际地质变化及时调整爆破作业参数,未能采取有效防护措施阻挡爆破飞石,未能进行有效的清场工作。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事发后杨通群已被停职处理,由爆破工程公司按公司规定对杨通群等爆破作业人员给予处理。

(四)叶来喜,男,56岁,缺乏安全意识,未能遵守事发工地对爆破作业过程中的管理规定,在爆破作业期间擅自留在爆破危险区内,以致被爆破产生的飞石砸伤。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鉴于叶来喜在事故中受伤,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处理。

(五)刘庆兰,男,55岁,作为爆破工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未能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未有效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由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其给予行政处罚。

四、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依照事故调查处理“四不放过”的原则,制定并落实如下整改措施:

(一)请广州市建设工程项目代建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标准、规范,切实强化工程项目全过程管控,进一步加强对项目各参建方的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督促各参建方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各项安全措施。

(二)涉事单位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严格人员和施工机械设备准入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工作,深化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对发现的事故隐患,要按照“五定”(定整改方案、定资金来源、定整改项目负责人、定整改期限、定控制措施)要求,及时进行整改,切实有效防范各类安全事故发生。

(三)区水务局要高度重视本次事故暴露出的问题,采取强有力措施落实整改。一是依法依规对事故调查过程中有关单位违反行业管理规定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二是立即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行动,督促本辖区生产经营单位认真严格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重点检查在建工程的施工许可手续、施工单位资质、施工机械设备、人员持证上岗、安全教育培训和技术交底、操作规程的制定与落实等情况,全面排查治理事故隐患,确保施工安全;三是加强对基层单位及人员的业务指导和培训,充分发挥基层工作力量,打通安全监管“最后一公里”;四是加强辖区内的水务工程工地的安全监管,压实责任,防止出现“政府热企业冷”“上面热下面冷”“局部热整体冷”等现象,建立责任分工明确、监管程序明晰、定期巡查、管控到位的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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