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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山东滨源化学有限公司“8•31”重大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评论: 更新日期:2017年07月28日

滨源公司副总经理刘树海、车间主任陈国民、工段长薄其星已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追究责任。
(二)公安机关已采取措施人员。
1.李培祥,中共党员,滨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2015年9月1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刑事拘留,9月15日被执行逮捕。
2.邓学振,中共党员,滨源公司环境安全办公室主任,2015年9月18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刑事拘留。
3.古鹏飞,滨源新材料有限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办公室主任(借调至滨源公司帮助工作),2015年9月18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刑事拘留。
以上人员属中共党员的,建议待司法机关作出处理后,由当地纪检监察机关或负有管辖权的单位及时给予相应党纪处分。
(三)建议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人员。
1.郭新照,中共党员,利津县刁口乡安监办主任。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不到位,对事故企业监督检查不力,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发现和制止事故企业违规试车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监管责任。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四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其留党察看1年、行政撤职处分。
2.孙建强,中共党员,利津县刁口乡派出所所长。贯彻落实国家危险化学品管理法律法规不到位,工作不细致、不全面,对事故企业购买、存储、使用易制爆化学品监管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监管责任。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四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行政降级处分。
3.王志远,群众,利津县安监局危险化学品监督管理股负责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不到位,违规受理事故企业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手续;对事故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监管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监管责任。依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和《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四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其降低岗位等级处分。
4.张学峰,中共党员,利津县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大队大队长(参公管理事业单位人员)。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不到位,监管工作不细致、不到位;对事故企业违规投料试车行为发现和查处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监管责任。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十三条和《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四条,参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行政撤职处分。
5.袁秀宝,中共党员,利津县环保局法制工作负责人。贯彻落实国家环境法律法规不到位;未正确履行工作职责,对事故企业未批先建违法问题处理不到位。对事故企业未批先建负有直接监管责任。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四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行政降级处分。
6.李兆秀,中共党员,利津县环保局监测站站长,主持环境监察大队工作(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贯彻落实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和有效制止事故企业未批先建行为。对事故企业未批先建负有直接监管责任。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十三条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四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降低岗位等级处分。
7.纪念敏,中共党员,利津县住建局工程股股长(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贯彻落实国家工程建设法律法规不到位,未正确履行工作职责,对事故企业未批先建违法问题监管和查处不力。对事故企业未批先建负有直接监管责任。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十三条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四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行政撤职处分。
8.孙象平,中共党员,东营市安监局危险化学品监督管理科科员。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不到位,对事故企业项目安全手续审查不严,对发现的企业未批先建问题核实、处置不到位。对事故企业未批先建负有直接监管责任。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四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行政降级处分。
9.郑永俊,中共党员,利津县公安消防大队副书记、大队长(现役)。贯彻落实国家消防法律法规不到位,对事故企业未批先建问题查处不力。对事故企业未批先建负有直接监管责任。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第八十九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其记大过处分。
10.宋玮合,中共党员,利津县公安局党委委员、治安管理大队大队长。贯彻落实国家危险化学品管理法律法规不到位,对事故企业购买使用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监管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监管责任。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四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行政降级处分。
11.高振宇,中共党员,利津县安监局党组副书记、主任科员,分管危险化学品监管、安全生产宣传培训等工作。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不到位,未正确履行工作职责,违规批准受理事故企业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手续。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四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行政降级处分。
12.崔树功,群众,利津县环保局主任科员,分管环境监察大队工作。贯彻落实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不到位,发现和查处事故企业未批先建问题不力。对事故企业未批先建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和《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四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其行政记大过处分。
13.于秀勇,中共党员,利津县住建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分管审批大厅、工程股工作。贯彻落实国家工程建设法律法规不到位,对事故企业未批先建问题查处不力。对事故企业未批先建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四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行政降级处分。
14.薄国本,中共党员,利津县公安局副局长,分管治安管理大队工作。贯彻落实国家危险化学品管理法律法规不到位;督促指导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监管工作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和《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四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其行政记大过处分。
15.任传涛,中共党员,利津县刁口乡党委副书记、乡长。贯彻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和上级安排部署,特别是落实鲁政办发明电[2015]64号要求不到位;强化属地管理责任、组织领导乡政府职能部门履行监管职责不到位;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对事故企业未批先建及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四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其撤销党内职务、行政撤职处分。
16.宫长江,中共党员,利津县刁口乡党委书记。“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意识不强,贯彻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和上级安排部署,特别是落实鲁政办发明电[2015]64号要求不到位,领导、组织全乡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督促刁口乡政府和职能部门落实监管职责不力。对事故企业未批先建及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其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取消其正科级待遇,降为副科级非领导职务。
17.左振明,中共党员,2010年2月至2015年7月任利津县环保局党组书记、局长;2015年7月至今任利津县安监局党组书记、局长。在担任县环保局局长期间,贯彻落实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不到位,对事故企业未批先建问题查处不力;在担任县安监局局长期间,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不到位,安排部署安全生产大检查不到位,未采取有效措施发现和制止企业违规投料试车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四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其撤销党内职务、行政撤职处分。
18.李维国,中共党员,2009年4月至2015年7月任利津县安监局党组书记、局长;2015年7月至今任利津县环保局党组书记、局长。在担任县安监局局长期间,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不到位,安排部署安全生产大检查不到位,督促指导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不力,对事故企业未批先建问题查处不力;在担任县环保局局长期间,贯彻落实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不到位,对事故企业未批先建问题查处不力。对事故企业未批先建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和《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四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其行政记大过处分。
19.张顺,中共党员,利津县住建局党组书记、局长。贯彻落实国家工程建设法律法规不到位,违规批准事故企业项目建设手续;对事故企业未批先建问题查处不力。对事故企业未批先建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和《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四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其行政记大过处分。
20.王炳芳,中共党员,利津县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贯彻落实国家危险化学品管理和消防法律法规不到位;督促指导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监管不力;督促指导消防安全工作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和《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四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其行政记大过处分。
21.刘相永,中共党员,东营市安监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分管危险化学品监督工作。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不到位,对事故企业项目安全手续审批把关不严;督促指导下属科室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不到位。对事故企业未批先建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和《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四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其行政记大过处分。
22.赵绍青,中共党员,利津县委常委、县政府党组副书记、副县长,分管重点项目推进、安全生产等方面工作。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上级安排部署,特别是落实鲁政办发明电[2015]64号要求不到位,组织部署开展全县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不到位;督促指导有关职能部门及刁口乡政府履行监管职责、强化属地管理以及企业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力。对事故企业未批先建及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四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其撤销党内职务、行政撤职处分。
23.李辉,中共党员,东营市安监局党组书记、局长。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上级安排部署,特别是落实鲁政办发明电[2015]64号要求不到位;督促指导市安监局及利津县政府和安监局严格履行审批、监督检查职责不到位,未能发现和制止事故企业违规投料试车行为。对事故企业未批先建及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和《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四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其行政记大过处分。
24.燕振诚,中共党员,利津县委副书记、县长。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上级安排部署,特别是落实鲁政办发明电[2015]64号要求不到位,领导、组织全县安全生产及项目建设审批工作不力;对乡镇政府、职能部门履职要求不严;对企业加强安全生产、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督促、检查不到位;对企业未批先建督促、检查、处置不力,源头治理不到位。对事故企业未批先建及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和《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四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其行政记大过处分。
25.杜振波,中共党员,利津县委书记。“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意识不强,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上级安排部署,特别是落实鲁政办发明电[2015]64号要求不到位;领导、组织全县安全生产及项目建设审批工作不力;督促利津县政府和职能部门落实安全生产和审批监管职责不力。对事故企业未批先建及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6.杨梦斌,中共党员,东营市政府副市长(联系、督导刁口乡安全生产工作)。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上级安排部署,特别是落实鲁政办发明电[2015]64号要求不到位;落实督导责任不力,工作开展不细致、不到位,未深入企业现场督导检查。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和《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四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其行政记过处分。
27.田青云,中共党员,东营市委常委、市政府党组副书记、副市长,负责市政府常务工作,负责发展改革、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等工作。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上级安排部署,特别是落实鲁政办发明电[2015]64号要求不到位;组织部署开展全市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不到位,督促指导利津县委县政府强化属地管理以及企业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和《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四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其行政记过处分。
(四)问责人员及单位建议。
1.赵豪志,中共党员,东营市委副书记、市政府党组书记、市长。东营市各级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安排部署,特别是落实鲁政办发明电[2015]64号要求不到位;东营市安监局履行审批监管及督促指导责任不到位;利津县委县政府履行属地管理、企业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力。对此,作为东营市市长、市安委会主任,赵豪志同志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由省政府分管领导对其诫勉谈话。
2.申长友,中共党员,东营市委书记。东营市各级党委、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安排部署,特别是落实鲁政办发明电[2015]64号要求不到位;东营市安监局履行审批监管及督促指导责任不到位,利津县委县政府履行属地管理、企业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力。对此,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作为东营市委书记,申长友同志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由省委、省政府领导对其诫勉谈话。
3.责成利津县委、县政府向东营市委、市政府作出深刻检查;东营市委、市政府向省委、省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五)行政处罚建议。
1.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山东滨源化学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李培祥终身不得担任化工和危险化学品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责成东营市安监局,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对其处上一年收入60%的罚款;
2.责成东营市安监局,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对山东滨源化学有限公司处200万元罚款。
六、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一)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红线意识。东营市、利津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等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牢固树立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理念,始终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条红线,建立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推动实现责任体系“五级五覆盖”,进一步落实地方属地管理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要针对本地区化工行业快速发展的实际,实施安全发展战略,把安全生产与转方式、调结构、促发展紧密结合起来,从根本上提高安全发展水平。要研究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增强安全监管力量,加强剧毒、易制毒、易制爆等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强化生产、购买、销售、运输、储存、使用等环节的管控,切实防范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
(二)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管理。各级政府和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管理,严把立项审批、初步设计、施工建设、试生产(运行)和竣工验收等关口,及时纠正和查处各类违法违规建设行为;建立完善公开曝光、挂牌督办、处分与行政处罚、刑事责任追究相结合的责任监督体系,对不按规定履行安全批准和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发现一处,查处一起,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强化建设项目试生产环节的安全管理。督促新建危险化学品企业认真落实《山东省化工装置安全试车工作规范》和《山东省化工装置安全试车十个严禁》提出的各项措施要求。要将危险化学品企业试生产环节作为化工企业安全监管重点,建立和落实跟踪督查制度。
(三)进一步严格从业人员的准入条件。严格操作人员的招录条件,涉及“两重点一重大”(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和重大危险源)的企业,应招录具有高中(中专)以上文化程度的操作人员、大专以上的专业管理人员,确保从业人员的基本素质,逐步实现从化工安全相关专业毕业生中聘用。要加强化工安全从业人员在职培训,提高在职人员的专业知识、操作技能、安全管理等素质能力。要强化新就业人员化工及化工安全知识培训。对关键岗位人员要进行安全技能培训和相关模拟训练,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岗位安全操作技能,切实增强应急处置能力。
(四)进一步加强化工企业安全生产基础工作。化工企业要认真落实《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保障生产安全十条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4号),严禁违章指挥和强令他人冒险作业,严禁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要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3〕88号)和有关标准规范,装备自动控制系统,对重要工艺参数进行实时监控预警,采用在线安全监控、自动检测或人工分析数据等手段,及时判断发生异常工况的根源,评估可能产生的后果,制定安全处置方案,避免因处理不当造成事故。
(五)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化工企业要按照“五落实五到位”要求和《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省政府令第260号)等规章的规定,建立完善“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切实把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生产经营的每个环节、每个岗位和每名员工,真正做到安全责任到位、安全投入到位、安全培训到位、安全管理到位、应急救援到位。企业主要负责人要对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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