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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县松河乡松林煤矿“11•27”重大瓦斯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评论: 更新日期:2016年12月17日

        (5)盘县政府打非治违工作存在漏洞。①对各职能部门及乡政府的工作督促检查不力,致使其未按照职责分工,将打非治违的各项工作真正落实到位;②未督促县国土资源局加强煤矿储量动态监测工作,采取有效措施打击非法盗采行为。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松林煤矿“11·27”重大瓦斯爆炸事故是一起责任事故。
        四、对事故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因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责任人员。
        1.苏兴富,事故当班安全员,负责当班现场安全管理。未及时将1705采面区域作业人员撤到安全位置。对事故发生负直接责任。鉴于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不再追究其责任。
        (二)司法机关已采取措施人员。
        2.袁加厚,松林煤矿机电矿长。事故发生后,因涉嫌构成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罪,已于2014年11月29日被盘县公安局依法刑拘。
        3.何石金,松林煤矿安全矿长。事故发生后,因涉嫌构成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罪,已于2014年11月29日被盘县公安局依法刑拘。
        4.邓绍清,松林煤矿总工程师。事故发生后,因涉嫌构成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罪,已于2014年11月29日被盘县公安局依法刑拘。
        5.刘永健,中共党员,松林煤矿矿长。事故发生后,因涉嫌构成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罪,已于2014年11月29日被盘县公安局依法刑拘。
        对司法机关已经采取措施的人员,其安全资格证依法吊销。
        (三)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
        6.杨昌伟,松林煤矿生产矿长。参与蓄意隐瞒越界、多面非法组织生产;对煤矿井下现场管理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主要责任。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7.杨昌献,松林煤矿总经理。代表股东对煤矿的日常工作进行管理。对煤矿的日常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参与蓄意隐瞒越界非法组织生产。对事故发生负主要责任。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缪祥周,煤矿实际控制人,代表股东负责煤矿全面工作。作为股东代表负责管理煤矿,未履行管理职责,对煤矿井下越界非法组织生产未采取措施制止,导致事故发生。对事故发生负主要责任。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王泽彪,贵州丰顺矿山技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盘县片区测绘负责人。对松林煤矿开展煤矿储量动态监测测量工作,长期未入井进行实地测量,伙同煤矿弄虚作假向盘县国土资源局提供监测资料。对事故发生负主要责任。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建议给予处分及行政处罚的企业人员。
        10.刘关照,松林煤矿事故当班机电队长,负责当班井下机电运输管理工作。机电管理工作不到位,对1705局部通风机未实现“双风机双电源”、“三专两闭锁”等隐患未及时汇报,也未采取措施治理。对事故发生负重要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四十条的规定,建议吊销其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建议处9000元的罚款;责令煤矿对其进行解聘。
        11.牛开成,中共党员,吉龙公司生产部部长。松林煤矿包保人。未认真履行包保职责,对松林煤矿检查和管理不到位,未督促其依法依规组织生产。对事故发生负主要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四十条的规定,建议吊销其安全资格证(证号:14252010100361);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建议处9000元的罚款;责令公司对其进行解聘;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建议给予留党察看一年处分。
        12.范科举,中共党员,吉龙公司总经理。未督促煤矿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对所属煤矿管理不到位,未督促其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重要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处19万元的罚款。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四十条的规定,建议吊销其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撤销总经理职务,自执行撤职处分之日起,终身不得担任任何煤炭企业的矿长(董事长、总经理)职务;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建议给予留党察看一年处分。
        13.管庆喜,吉龙公司董事长。负责吉龙公司全面管理工作。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配齐生产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未督促经理层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事故发生负主要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处19万元的罚款。建议撤销公司董事长职务,自执行撤职处分之日起,终身不得担任任何煤炭企业的矿长(董事长、总经理)职务。
        (五)建议给予党、政纪处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14.刘昌才,松林煤矿驻矿安监员。对松林煤矿长期存在井下多面组织违法生产的隐患,未直接向县安监局相关领导汇报,也未采取有效的措施制止;对查出的隐患未及时督促煤矿整改到位。对事故发生负主要责任。建议给予开除处分。
        15.王旭,中共党员、松林煤矿驻矿安监员。对松林煤矿长期存在井下多面组织违法生产的隐患,未直接向县安监局相关领导汇报,也未采取有效的措施制止;对查出的隐患未及时督促煤矿整改到位。对事故发生负主要责任。建议给予开除处分,并建议给予留党察看一年处分。
        16.孔垂元,中共党员,盘县国土资源局松河国土资源所负责人。未派人全程参与并监督贵州丰顺矿山技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对松林煤矿的现场测绘工作;“六打六治”专项行动不落实。对事故发生负主要责任。建议给予开除公职处分,并建议给予留党察看一年处分。
        17.黄照碧,中共党员、松河乡安监站站长。对松林煤矿1705工作面改造巷与采面串联通风的重大隐患,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对松林煤矿安全监管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主要责任。建议给予开除处分,并建议给予留党察看一年处分。
        18.严彬,松河乡政府副乡长,分管安全等工作。对松林煤矿监管不到位,对松林煤矿1705工作面改造巷与采面串联通风的重大隐患,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对事故发生负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撤职处分。
        19.张贵林,松河乡党委副书记,松河乡政府乡长,松河乡安委会主任。对乡分管领导和相关部门的工作督促检查不到位,未督促其认真履行职责;全乡打非治违工作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撤职、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20.蒋文刚,松河乡党委书记。未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安全工作方针和政策;未认真督促乡政府有关人员抓好安全生产工作和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对事故发生负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1.黄河琳,中共党员,盘县国土资源局矿山资源管理股股长。对贵州丰顺矿山技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提交的松林煤矿动态监测资料未认真审查,对松林煤矿越界开采的情况失察。对事故发生负主要责任。建议给予行政撤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2.浦世礼,盘县国土资源局党组成员,执法监察大队大队长。今年4月接到局矿山资源管理股转来松林煤矿存在越界开采情况后,未查清并制止其越界开采。对事故发生负主要责任。建议给予开除公职处分,并建议给予留党察看一年处分。
        23.吴忠,中共党员,盘县国土资源局党组成员、总工程师。未严格监督和检查贵州丰顺矿山技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开展的井下测绘技术工作,对松林煤矿越界违法开采行为失察。对事故发生负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4.刘玉,中共党员,盘北开发区国土分局局长兼盘县国土资源局党组书记、局长。未认真组织全局开展“六打六治”专项行动,对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非法采矿行为打击不力;在市纪委、监察局指出“煤矿储量动态监测监管需加强”的情况下,未组织抓好整改落实。对事故发生负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5.包继明,盘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对煤矿监管不到位,发现松林煤矿1705工作面改造巷与采面串联通风的重大隐患,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对分管片区的“六打六治”等专项行动组织不到位,导致煤矿长期违法组织生产。对事故发生负主要责任。建议给予撤职、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26.王平波,盘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未按省、市文件要求,明确驻矿安监员实时驻矿并加强管理;对局分片领导及松河乡安监站的工作督促检查不力,造成煤矿日常监管工作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主要责任。建议给予行政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7.蒋先峰,盘县煤炭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对松林煤矿直接监管工作不到位,未督促煤矿按照批准的采掘计划组织生产、并执行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对事故发生负重要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党内警告处分。
        28.朱智,盘县煤炭局党组副书记、局长。对取得煤炭整合主体资格的吉龙公司管理不到位,致使公司未能对所属煤矿实施有效管理;超出松林煤矿的合法产能向其下达生产任务。对事故发生负重要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党内警告处分。
        29.路振,中共党员,盘县政府副县长,分管国土资源等工作。未认真督促盘县国土资源部门及有关人员认真履行职责,打非治违工作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30.邹立宏,中共党员,盘县政府副县长,分管煤矿安全等工作。对煤炭、安监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监督检查不够。对事故发生负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建议责成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六)对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1.松林煤矿对越界盗采国家煤炭资源、非法生产发生重大事故负有责任,矿级领导带班下井制度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条规定,建议由盘县人民政府对松林煤矿越界盗采国家煤炭资源依法依规进行核定、处理,并处30%的罚款;依据《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建议处罚款200万元;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四十条的规定,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建议将松林煤矿纳入被兼并重组对象。
        2.吉龙公司对所属矿井监管不到位,对松林煤矿在越界盗采区域冒险作业导致重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三十七条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第十四条的规定,建议处190万元罚款,并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3.贵州丰顺矿山安全生产技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受盘县国土资源局委托开展煤矿储量动态监测测量工作,长期未对松林煤矿井下进行实测,弄虚作假、隐瞒越界开采。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四十条的规定,建议其资质管理部门吊销其资格证书。
        五、防范措施建议
        (一)六盘水市要开展为期一年的煤矿安全教育实践活动。一是认真查找近年以来全市发生事故暴露出来的安全监管和隐患排查治理存在的突出问题;二是各级领导干部要认真查摆“红线意识”树立不够牢固、不能正确处理安全与生产关系的问题;三是针对典型突出问题,制定整改措施,并认真抓好落实;四是认真开展“回头看”,坚决纠错补漏,促进安全水平提升。通过煤矿安全教育实践活动彻底扭转煤矿安全事故多发频发局面,实现杜绝瓦斯爆炸事故、大幅减少煤与瓦斯突出事故、坚决遏制重大事故。
        (二)认真吸取松林煤矿“11·27”事故教训。一是在全市范围内开展警示教育活动,对松林煤矿“11·27”事故涉嫌犯罪的事故责任人要公开宣判,提高事故警示教育效果,增强矿长等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及广大职工的安全意识;二是杜绝超层越界、多头多面及图实不符组织生产;三是真正做到井下瓦斯超限、停电等立即撤人;四是切实加强局部通风和机电管理,局部通风机供电要实现“三专两闭锁”和 “双风机、双电源”;五是加强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管理,确保对井下瓦斯实现在线监控,数据真实、断电可靠、闭锁灵敏。
        (三)吉龙公司和所属矿井要全面进行整改。一是督促吉龙公司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配齐安全管理和技术人员、健全完善安全制度体系,切实加强下属煤矿安全监督检查和安全技术管理,整改结束报六盘水市能源局组织验收;二是所属煤矿要停产(建)进行隐患自查,编制整改方案,报经煤矿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安监、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批复同意后进行整改;整改结束,报请六盘水市人民政府组织验收合格后,方能恢复生产和建设。
        (四)深入开展打击超层越界非法生产专项行动。一是六盘水市国土资源部门要立即对辖区内的煤矿井下是否存在超层越界进行全面清查,特别是对贵州丰顺矿山安全生产技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所服务的矿井要全部重测,严防煤矿超层越界非法生产;二是行业管理部门要加强交换图管理工作,督促煤矿按规定绘制矿用图件,按期交换;三是安全监管部门日常监管检查发现煤矿存在图实不符的,要督促其整改到位,对涉嫌超层越界开采的,要及时移送国土资源部门立案查处。
        (五)对中介机构开展全面检查。六盘水市有关部要对承担煤矿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及井下测量的中介机构进行全面清理和检查,对不按行业管理规定、技术规范开展工作的要从严处理。对弄虚作假的要及时移送资质管理部门吊销其资质。
        (六)加强驻矿安监员管理。盘县政府、县安全监管局要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安全监管局等单位贵州省地方煤矿驻矿安全监管员管理办法的通知》(黔府办发〔2011〕100号)及《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煤矿驻矿安全监管员管理工作的通知》(黔府办发〔2013〕45号)的要求,每处煤矿派驻驻矿安监员不少于2名,安排驻矿员实时驻矿,并对其进行有效管理。
        附件:调查组签名表
         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县松河乡松林煤矿“11·27”
        重大瓦斯爆炸事故调查组
                2014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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