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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市邵东县司马冲煤矿“6.2”重大瓦斯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评论: 更新日期:2016年12月15日

        ㈢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邵阳市邵东县司马冲煤矿“6·2”重大瓦斯爆炸事故是一起责任事故。
        四、责任划分及对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㈠不再追究责任人员
        刘桃生,司马冲煤矿13采区+168m区域I煤回采工作面大工。没有取得爆破资质,在没有检查瓦斯的情况下,违规在回风流中进行爆破作业,引发瓦斯爆炸,造成人员伤亡。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责任。
        ㈡涉嫌犯罪,司法机关己采取措施人员
        1.周建平,司马冲煤矿投资人、法定代表人、矿长。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13年6月4日被依法刑事拘留。
        2.赵民强,司马冲煤矿投资人、总经理。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13年6月4日被依法刑事拘留。
        3.梁晓明,司马冲煤矿常务副矿长,代表矿方负责井下安全生产和技术工作。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13年6月4日被依法刑事拘留。
        4.李大义,司马冲煤矿生产承包人。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13年6月20日被依法刑事拘留。
        5.叶培云,中共党员,司马冲煤矿安全员(矿称“跟班副矿长”),事故当班带班。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13年6月7日被依法刑事拘留。
        6.张北杰,中共党员,周官桥乡安监站站长,司马冲煤矿联矿责任人。因涉嫌玩忽职守罪,2013年7月2日被检察机关立案侦查。
        7.李开新,中共党员,邵东县公安局治安大队一中队(危爆中队)民用爆炸物品管理专职民警。因涉嫌玩忽职守罪,2013年7月2日被检察机关立案侦查。
        8.王旭,中共党员,周官桥乡副乡长(事故后己免职),司马冲煤矿联矿责任人。因涉嫌玩忽职守罪,2013年7月2日被检察机关立案侦查。
        9.刘孝成,中共党员,邵东县煤炭局总工程师,安全监管二组组长,司马冲煤矿联矿责任人。因涉嫌玩忽职守罪,2013年7月2日被检察机关立案侦查。
        ㈢涉嫌犯罪,建议移送公安机关立案查处人员
        10.尹卫国,中共党员,司马冲煤矿承包方生产副矿长。证照不全非法违法组织生产,违规采用巷道式开采,井下放炮管理不到位。对事故负主要责任。涉嫌犯罪,建议移送公安机关立案查处。
        以上人员属中共党员或行政监察对象的,待司法机关作出处理后,由当地纪检监察机关或有管辖权的单位及时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㈣建议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人员
        11.曾爱国,邵东县煤炭局安全股负责人,安全监管二组成员。2013年3月25日、4月24日、5月13日先后3次参与对司马冲煤矿现场检查,督促落实停产整顿指令不到位;安全检查不认真、不全面,没有及时发现和查处该矿违法将井下生产发包、现场管理和技术管理混乱、通风系统不完善、安全管理机构不健全等重大安全隐患和问题。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12.李晖,邵东县煤炭局安全培训中心主任,安全监管二组成员。2013年3月25日、4月24日、5月13日先后3次参与对司马冲煤矿现场检查,安全检查不认真、不全面,没有及时发现和查处该矿职工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等问题。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13.王明良,中共党员,邵东县煤炭局副局长, 安全监管二组成员。2013年3月25日、4月24日、5月13日先后3次参与对司马冲煤矿现场检查,督促落实停产整顿指令不到位;安全检查不认真、不全面,没有及时发现和查处该矿违法将井下生产发包、现场管理和技术管理混乱、通风系统不完善、安全管理机构不健全等重大安全隐患和问题。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14.刘平,中共党员, 邵东县煤炭局安监员,2013年3月起代理安全副局长。对司马冲煤矿停产整顿指令不落实和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失察;2013年3月25日,在司马冲煤矿未完成整改隐患复工审批手续时,违规同意向该煤矿批供火工产品。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5.赵忠云,中共党员,邵东县煤炭局党委书记、局长(事故后己免职)。对煤矿安全监管工作要求不严,对司马冲煤矿停产整顿指令不落实和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16.李正军,中共党员,周官桥乡安监站安监员。2013年来,先后8次参与对司马冲煤矿现场检查,安全检查不认真、不全面,没有及时发现和查处该矿违法将井下生产发包、现场管理和技术管理混乱、通风系统不完善、安全管理机构不健全、教育培训不到位等重大安全隐患和问题。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17.王云祥,中共党员,周官桥乡工业经济管理站站长。2013年4月25日、4月29日、5月20日先后3次参与对司马冲煤矿现场检查并下井,安全检查不认真、不全面,没有及时发现和查处该矿违法将井下生产发包、现场管理和技术管理混乱、通风系统不完善、安全管理机构不健全、教育培训不到位等重大安全隐患和问题。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18.李盛旺,中共党员,周官桥乡党委副书记、乡长(事故后己免职)。对安全生产工作要求不严,督促乡政府分管领导和安监站监督司马冲煤矿落实停产整顿指令和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19.禹洪,中共党员,周官桥乡党委书记(事故后己免职)。安全生产工作要求不严,督促乡政府监督司马冲煤矿落实停产整顿指令和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20.刘晖,中共党员,邵东县公安局周官桥乡派出所教导员。2013年5月2日和21日两次违规初审同意批供司马冲煤矿火工品。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21.赵澍,中共党员,邵东县周官桥乡派出所所长、民用爆炸物品专职民警。未履行火工品初审职责,委托教导员刘晖代审。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22.彭正贤,中共党员,邵东县公安局治安大队教导员,分管一中队(危爆中队)。2013年5月2日和21日两次未按要求批供司马冲煤矿火工品。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23. 龚子文,中共党员,邵东县人民政府副县长(事故后己免职)。对煤矿打非治违工作要求不严,对司马冲煤矿非法违法生产和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不到位等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24. 朱甲云,中共党员,邵东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县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对治安大队2013年5月2日和21日两次未按要求批供司马冲煤矿火工品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28.沈志定,中共党员,邵东县委副书记、县人民政府代县长。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诫免谈话一次。
        29.黎仁寅,中共党员,邵东县委书记。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诫免谈话一次。
        建议责成邵东县人民政府向湖南省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建议责成邵阳市人民政府向湖南省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㈤行政处罚建议
        1.司马冲煤矿非法违法生产,没有执行《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煤矿安全规程》等相关规定,发生重大事故,同意邵东县人民政府对其做出的关闭决定,建议邵东县人民政府依法依程序将其关闭到位,并没收其违法所得。同时,建议湖南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湖南煤矿安全监察局依法吊销或注销该矿相关证照。
        2.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三十七条和《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3号)第二十条的规定,建议由邵东县人民政府对司马冲煤矿依法给予罚款200万元的行政处罚。
        3.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建议由邵东县人民政府依法对法定代表人、矿长周建平,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的规定,周建平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的矿长(厂长、经理)。
        4.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建议由邵东县人民政府依法对总经理赵民强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的规定,赵民强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的矿长(厂长、经理)。
        5.建议依法撤销司马冲煤矿承包方生产副矿长尹卫国的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
        五、事故防范与整改措施建议
        ㈠完善部门联动机制,依法严厉打击煤矿无证(证照不全)违法非法违法生产行为。一是开展联合执法。邵东县人民政府要依照省发布的证照不全、过期矿井名单,逐矿下达停产指令,责令整改达标。有关部门要配合做好依法暂扣其相关证照的工作。二是全面落实整改措施。邵东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督促停产矿井聘请专家按照“一矿一策”要求制订整改方案,明确整改内容和期限,落实整改措施和安全技术规定,防止停而不整或借整改之名非法违法生产。煤矿拒不执行停产指令擅自从事生产的,要依法提请县人民政府予以关闭。三是明确监管责任。对责令停产的煤矿,停产整改期间,县乡(镇)政府要制定制度,明确各部门职责,确保停产到位。监督检查不力的,要严肃追究监管责任。四是建立长效机制,县人民政府要组织国土、煤炭、公安、电力、工商部门研究建立对证照失效、暂扣证照矿井处置的部门联动机制,做到证照信息共享和执法信息共享。对证照失效,或暂扣证照的,执法部门要报告县级人民政府,并及时书面函告其他部门采取措施。
        ㈡以贯彻落实《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为重点,深入排查治理煤矿安全生产隐患。邵东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所有煤矿企业要根据国家和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总体要求,迅速全面开展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重点排查是否存在无证照或者证照失效非法生产、巷道式采煤、通风系统不可靠、监控系统失效、瓦斯超限作业和无矿领导下井带班、员工培训不到位、无证上岗,违章指挥等违反《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的行为。督促煤矿企业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完善安全管理制度,下井人员坚持随身携带自救器,井下放炮作业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联锁放炮”制度,采煤和煤巷掘进严禁在回风流中放炮。对《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不落实、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必须责令其停产整改,依法给予行政处罚,问题严重且拒不整改的,坚决关闭取缔。
        ㈢强化煤矿火工品监管,建立联合审批监管制度。对证照不全和停产整顿矿井,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应及时书面通知公安部门限批或停批火工品;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公安部门要建立煤矿火工品联合审批制度,煤炭管理部门根据煤矿整改工程量和整改进度核定火工品供应量,公安部门依据煤炭管理部门审核结果限批或停批火工品;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乡镇要及时对火工品井下实际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借整改之名,将火工品用于非法违法生产的,必须通知公安部门收缴、停批火工品并依法严惩。
        ㈣强化事故警示教育,切实提高防范事故意识。邵东县人民政府,以及监管部门、煤矿企业要建立健全事故警示教育制度,定期开展警示教育活动,并将事故警示教育纳入煤矿企业安全管理日常工作。邵东县人民政府要组织煤矿企业对照此次事故暴露出的问题进行排查治理,严查事故隐患,防范同类事故的发生。
        ㈤强化煤矿全员培训工作,提高应急处置能力。邵东县人民政府要组织开展煤矿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专项检查,督促煤矿企业做好全员培训工作,加强新职工培训、老职工复训,切实提高职工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做到应知应会,严禁未经培训的职工下井,杜绝违章作业。要督促煤矿完善“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加强应急管理,制定应急预案,并依法组织演练,切实提高职工自救、互救能力,提高事故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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