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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泉县“11.10”家庭式商铺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评论: 更新日期:2023年11月09日

2016年11月10日14时5分许,临泉县城南街道办事处万和社区四化路西头南侧解放南大街西侧皖浙综合农贸大市场迎仙板鸡店发生火灾事故,由于扑救及时,未造成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

依据《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经临泉县政府批准,11月16日,成立由县安委办副主任、安监局副局长范向阳任组长,县公安局、县安监局、县商务局、县总工会、城南街道办事处有关人员等参加的临泉县“11.10”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查阅资料和调查取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皖浙农贸大市场迎仙板鸡店业主名叫张添银,男,汉族,现年51岁,身份证号码:342122xxx,临泉县迎仙镇韦小庙人,于2008年来临泉县皖浙农贸大市场经营迎仙板鸡店至今。迎仙板鸡店位于皖浙农贸大市场北大门外门西侧门面房一楼,炒菜操作间在门外的屋檐下,与客人吃饭的房间是隔开的。

按照要求办理了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号:341221600158709)、食品流通许可证(许可证编号:SP3412211450050423)。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救援情况

11月10日14时5分许,张添银在炼油时(炼老母鸡油),由于操作不当,发生了油锅起火,当时火势不是很猛,大门口市场保安发现后及时过来用干粉灭火器把火扑灭了。当时邻居看到火情就拨打了119火警电话报警,县消防大队人员来到时,火已经扑灭,未造成经济损失。

三、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迎仙板鸡店业主张添银炼油时因操作不当造成火灾。

间接原因。

1、万和社区居委会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暨县政府布置的“三清查,三落实”工作落实没有全覆盖。居委会负责排查的人对皖浙农贸综合大市场内迎仙板鸡店漏摸底排查,没有上报。

2、临泉县公安局西关派出所,负责排查的干警没有履职尽责,摸底漏排漏报。

四、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临泉县“11.10”家庭式商铺火灾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1、王群峰,万和社区居委会副主任,作为社区包片干部,直接责任人,未认真履行职责,贯彻落实上级家庭式商铺“三清查,三落实”要求落实不到位,出现漏排漏报错误,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2、县公安局西关派出所干警简洪亮,作为辖区民警,未认真履行职责,贯彻落实上级家庭式商铺“三清查,三落实”要求落实不到位,出现漏排漏报错误,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六、防范措施

(一)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和政府部门安全监管责任。

万和社区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

要督促企业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责令皖浙农贸综合有限公司做到安全责任到位、安全投入到位、安全培训到位、安全管理到位、应急救援到位。

(二)加强消防安全日常监督检查。

县级公安机关要加强对消防大队和公安派出所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确保消防安全工作无缝衔接。加强对派出所等一线民警消防法规和业务知识的培训,切实提高发现隐患、消除隐患的能力和水平。要依法履行对消防重点单位日常监督检查职责,切实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尤其对幼儿园、学校、养老院、大型的商场超市等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隐患排查,要严格做到全覆盖、零容忍,推动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严格落实。

(三)进一步加大对失职渎职行为的查处力度。

依法从严查处违法违规经营和失职渎职行为,落实“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未受到处理不放过,事故责任人和相关人员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未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切实吸取事故教训,筑牢安全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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