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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化扬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烯烃厂“10·28”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评论: 更新日期:2023年08月30日

2021年10月28日16时41分左右,中国石化扬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烯烃厂发生一起火灾事故。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约455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 第49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江北新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化工园区消防救援大队、江北新区党群工作部、市生态环境局、新材料科技园管理办公室等部门成立事故调查组,市安委会对本起事故进行挂牌督办。事故调查组通过现场勘验、询问有关当事人、查阅相关资料,查清了事故发生的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现将事故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排液管为不导电的胶管,接液容器为不导电的塑料材质,清洗液甲苯从管口快速喷出时产生的电荷不能及时导出,积聚放电后引发火灾,是造成本起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风险辨识不到位。甲苯为甲B类低闪点易燃液体,现场作业人员对风险辨识不到位,错误选用了不导电材料输送和承接易燃物料,是造成本起事故的主要原因。

2.工艺处理方案不完善。烯烃厂丁二烯车间在制订方案时未充分考虑其火灾危险性,对阀门操作程序、开度以及判断换热器是否充满等安全措施制定不到位,是造成本起事故的重要原因。

3.未采取有效的防静电措施。利用甲苯进行换热器清洗作业过程中没有采取有效控制液体流速的措施,未将初始流速控制在安全范围,是造成本起事故的重要原因。

4.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扬子石化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不到位,对所属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督促检查不力,吸取事故教训不够深刻,是造成本起事故的重要原因。

(三)事故性质

经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这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二、事故责任认定和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鉴于对以上事故原因的分析,经过事故调查组认真研究,对事故责任认定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如下:

(一)冯某,烯烃厂丁二烯车间甲班班长,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对作业现场设备设施、安全设施运行等状况安全检查不到位,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由江北新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二)朱某,烯烃厂丁二烯车间副主任,违反安全管理规定,未组织落实换热器清洗作业安全防范措施,组织换热器清洗作业风险源辨识不到位,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由江北新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三)王某,烯烃厂丁二烯车间主任,违反安全管理规定,未组织制定换热器清洗作业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组织车间员工安全教育和培训不到位,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由江北新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四)徐某,烯烃厂丁二烯车间工艺员,编制换热器清洗工艺方案时,对作业过程中需采取的安全技术措施考虑不完善,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责任,建议由扬子石化依据公司内部管理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江北新区应急管理局备案。

(五)田某,烯烃厂丁二烯车间副主任,对换热器清洗工艺方案中危险源辨识不到位、安全技术措施审批不到位,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责任,建议由扬子石化依据公司内部管理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江北新区应急管理局备案。

(六)于某,烯烃厂副厂长,组织生产作业过程中的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工作不到位,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责任,建议由扬子石化依据公司内部管理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江北新区应急管理局备案。

(七)赵某,烯烃厂副厂长,组织工艺技术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工作不到位,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责任,建议由扬子石化依据公司内部管理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江北新区应急管理局备案。

(八)扬子石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对换热器清洗风险辨识不到位,利用甲苯进行换热器清洗作业过程中未采取有效的防静电措施,未采取有效的技术、管理措施,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江北新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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