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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连山钼业集团兴利矿业有限公司“12·17”重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评论: 更新日期:2017年03月30日
  
  (8)曹树和,兴利公司风井副矿长。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按照设计要求组织建设,日常安全检查、隐患排查不到位,未进行安全交底,对焊工、安全员未经安全监管部门考核合格上岗作业行为未及时制止,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9)曹树凯,兴利公司风井维修工,负责该公司风井巷道焊接工作。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从事焊工作业,违章作业,造成该矿风井在作业时发生火灾引起矿难,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10)刘德红,兴利公司安全员,负责该矿风井井下安全工作,未经安全监管部门考核合格。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不利,未能及时发现和处理作业现场安全隐患,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11)郭玉江,兴利公司副井矿长,负责该矿副井全面工作。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按照设计要求组织建设,擅自组织采矿,发生火灾后,未及时组织井下作业人员撤离,指挥非专业人员到井下救援,造成次生事故,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12)刘洪彬,兴利公司安全员,负责该矿副井井下安全工作,未经安全监管部门考核合格。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日常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不到位,对矿井建设未按设计施工、边建边采未予以及时制止,对事故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3.建议公安机关采取行政拘留人员
  
  (1)林景森,杨矿公司爆破员。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使用危险物质,建议给予行政拘留处罚和吊销《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
  
  (2)刘学民,杨矿公司安全员。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使用危险物质,建议给予行政拘留处罚和吊销《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
  
  (3)刘建立,兴利公司凿岩工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使用危险物质,建议给予行政拘留处罚。
  
  (4)池飞肖,兴利公司凿岩工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使用危险物质,建议给予行政拘留处罚。
  
  (5)郑家红,兴利公司凿岩工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使用危险物质,建议给予行政拘留处罚。
  
  (6)孙宝东,兴利公司凿岩工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使用危险物质,建议给予行政拘留处罚。
  
  (7)付志生,兴利公司凿岩工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使用危险物质,建议给予行政拘留处罚。
  
  4.建议给予纪律处分人员
  
  (1)梁文,男,中共党员,1966年10月出生,汉族,钼业集团生产部部长,负责生产部全面工作。
  
  该同志在任期期间,未认真履行职责,对兴利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疏于管理,对矿井的初步设计和安全专篇不了解不掌握,对兴利公司安全生产检查流于形式,没有检查井下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检查中发现井下没有配备自救器的问题,但未能督促整改到位;检查中没有发现未按《初步设计》要求组织施工、矿井基建期自行组织施工、边建边采等问题。对上述问题负有直接责任。依据2016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二款和2003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建议钼业集团对其作出解聘处理。
  
  (2)刘松岩,男,中共党员,1965年3月出生,汉族,钼业集团安全部部长,负责安全部全面工作。
  
  该同志在任期期间,未认真履行职责,检查中发现兴利公司擅自将井下混凝土支护改为钢支护、井下没有配备自救器的问题后,未能督促整改到位;对兴利公司安全生产工作检查流于形式,在检查中没有发现矿井基建期自行组织施工、边建边采、兴利公司未按《初步设计》要求组织施工等问题。对上述问题负有直接责任。依据2016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二款和2003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建议钼业集团对其作出解聘处理。
  
  (3)李奎利,男,中共党员,1958年5月出生,汉族,钼业集团副总经理,分管生产部等工作。
  
  该同志在任期期间,未认真履行职责,组织开展兴利公司安全生产检查不到位,对兴利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监督指导不力,未能督促兴利公司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发现井下没有配备自救器的问题,但未能督促整改到位,对矿井《初步设计》和安全专篇不了解不掌握,检查工作流于形式,检查中没有发现兴利公司未按《初步设计》要求组织施工、矿井基建期自行组织施工、边建边采等问题。对上述问题负有直接责任。依据2016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二款和2003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建议钼业集团对其作出解聘处理。
  
  (4)黄晓明,男,中共党员,1959年11月出生,汉族,钼业集团副总经理,分管安全部等工作。
  
  该同志在任期期间,未认真履行职责,组织开展兴利公司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不到位,对兴利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监督指导不力,未能督促兴利公司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检查中没有发现兴利公司未按《初步设计》要求组织施工、矿井基建期自行组织施工、边建边采等问题。对上述问题负有直接责任。依据2016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二款和2003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建议钼业集团对其作出解聘处理。
  
  (5)杜秉岩,男,中共党员,1964年8月出生,汉族,钼业集团总经理、连山区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总经理,负责钼业集团日常生产经营全面工作。
  
  该同志在任期期间,未认真履行职责,未能督促兴利公司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有效组织开展对兴利公司的安全生产大检查,检查中没有发现兴利公司未按《初步设计》要求组织施工、矿井基建期自行组织施工、边建边采等问题。“12·17”事故发生后,组织事故救援措施不当。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2016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二款和2003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建议依据有关程序规定免去钼业集团总经理职务、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总经理职务。
  
  (6)李培权,男,中共党员,1964年9月出生,汉族,钼业集团董事长、党委书记、连山区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董事长,负责钼业集团全面工作。
  
  该同志作为钼业集团董事长,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疏于对兴利公司的管理,未能督促兴利公司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能有效组织开展对兴利公司的安全生产大检查;检查中没有发现兴利公司未按《初步设计》要求组织施工、矿井基建期自行组织施工、边建边采等问题。“12·17”事故发生后没有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及时报告事故情况。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2016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二款和2003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建议依据有关程序规定免去其钼业集团党委书记、董事长、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董事长职务。
  
  (7)刘洪杰,男,中共党员,1980年10月出生,汉族,葫芦岛市连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监管一股工作人员,负责辖区内非煤矿山的日常安全检查。
  
  该同志在任期期间,未认真履行职责,对兴利公司安全检查不到位,检查中未能发现部分管理人员未经安全监管部门考核合格、部分特种作业人员无特种作业操作证、应急预案未备案、未开展应急演练、部分井下作业人员未经培训、边建边采等问题;对检查中发现兴利公司不按《初步设计》组织施工、未佩戴自救器等问题督促整改不到位。对上述问题负有直接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第十七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其降级处分。
  
  (8)邱成,男,中共党员,1976年8月出生,汉族,葫芦岛市连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监管一股副股长,负责辖区内非煤矿山的日常安全检查。
  
  该同志在任期期间,未认真履行职责,对兴利公司安全检查不到位,检查中没有发现矿井基建期自行组织施工、井下特种作业人员无特种作业操作证、边建边采等问题;对检查中发现的兴利公司不按《初步设计》要求组织施工、未佩戴自救器等问题督促整改不到位。对上述问题负有直接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第十七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其撤职处分。
  
  (9)王翀,男,中共党员,1969年6月出生,汉族,葫芦岛市连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监管一股股长,负责安全监管一股全面工作。
  
  该同志在任期期间,未认真履行职责,未能有效组织开展对兴利公司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检查中没有发现兴利公司矿井基建自行组织施工、部分管理人员未经安全监管部门考核合格、部分特种作业人员无特种作业操作证、应急预案未备案、边建边采等问题;对兴利公司不按《初步设计》组织施工、未佩戴自救器等问题督促整改不到位。对上述问题负有直接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第十七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其撤职处分。
  
  (10)刘玉龙,男,中共党员,1964年11月出生,汉族,葫芦岛市连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分管安全监管一股等工作。
  
  该同志在任期期间,未认真履行职责,组织开展对兴利公司安全生产检查工作不到位,检查中未能发现部分管理人员未经安全监管部门考核合格、部分特种作业人员无特种作业操作证、应急预案未备案、部分井下作业人员未经培训、边建边采等问题;同时对检查中发现的兴利公司不按《初步设计》组织施工、未佩戴自救器等问题督促整改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其降级处分。
  
  (11)梁锋,男,中共党员,1961年9月出生,汉族,葫芦岛市连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负责连山区安监局全面工作,“12·17”事故后被免职。
  
  该同志作为连山区安监局局长,组织开展辖区内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措施不力,检查中没有发现该公司矿井基建期自行组织施工、未按《初步设计》要求组织施工、项目建设期自行采矿等问题。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其记大过处分。
  
  (12)滕达,男,中共党员,1981年11月出生,汉族,葫芦岛市连山区政府副区长,分管安全生产工作,“12·17”事故发生后被免职。
  
  该同志在任期期间,没有认真履行职责,组织开展辖区内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措施不力,对连山区安监局组织开展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工作督促指导不到位,对连山区安监局组织开展对兴利公司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不到位的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其记过处分。
  
  (13)马文志,男,中共党员,1964年5月出生,汉族,中共葫芦岛市连山区委副书记、连山区政府区长,负责连山区政府全面工作。
  
  该同志作为连山区政府区长,对连山区政府分管领导及连山区安监局未能认真履行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职责的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其警告处分。
  
  (14)姜振华,男,中共党员,1964年10月出生,汉族,葫芦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科工作人员,负责辖区内非煤矿山安全监管等工作。
  
  该同志在任期期间,未认真履行职责,开展辖区内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不到位,未能把兴利公司列入本部门年度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计划,工作存在漏洞,落实省安监局《关于辽宁连山钼业集团兴利矿业有限公司钢屯钼矿地下开采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安全专篇的批复》措施不到位。对上述问题负有直接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其降级处分。
  
  (15)杨科,男,民盟会员,1967年9月出生,汉族,葫芦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科科长,负责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科全面工作。
  
  该同志在任期期间,未认真履行职责,组织开展辖区内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不到位,未将兴利公司列入本部门2015年度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计划,工作存在漏洞;接到群众关于兴利公司采矿危及村民安全问题的举报反映后,也未组织开展对兴利公司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对连山区安监局组织开展对兴利公司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督促指导不力。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其记大过处分。
  
  (16)张贵民,男,中共党员,1959年6月出生,汉族,葫芦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党组成员,分管非煤矿山安全监管科等工作。
  
  该同志在任期期间,未认真履行职责,对其分管的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工作检查指导不到位,没有将兴利公司列入本部门2015年度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计划;接到群众关于兴利公司采矿危及村民安全问题的举报反映后,也未督促该局非煤矿山安全监管科对兴利公司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其记过处分。
  
  (17)耿凤森,男,中共党员,1965年7月出生,汉族,葫芦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党组书记,负责葫芦岛市安监局全面工作。
  
  该同志作为葫芦岛市安监局主要领导,对该局组织开展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督促检查指导不力,对该局未能有效组织开展对兴利公司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其警告处分。
  
  5.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责任人员
  
  (1)陈纬,杨矿公司总经理,为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公司爆破人员安全培训教育不到位;爆炸物品管理不严;违反《爆破工程施工合同》规定,为兴利公司在建设期内非法采矿实施爆破作业,对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负重要责任,依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建议吊销其《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并处以5万元罚款。
  
  (二)对有关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1.兴利公司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以建代采,边采边建,擅自采矿,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第十九条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万元罚款;兴利公司违法生产发生重大事故,对事故负有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建议对该单位处以500万元罚款;合计罚款550万元。
  
  兴利公司矿山建设项目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责令其停止建设。
  
  2.杨矿公司违反《爆破工程施工合同》规定,为兴利公司建设期内边建边采行为实施爆破作业,对公司爆破员、安全员安全培训教育不到位,致使爆破员、安全员擅自将爆炸物品交与无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的人员使用,对爆炸物品管理不严,爆破当班剩余爆炸物品未清退,违规储存在井下临时保管箱内。建议公安机关吊销其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3.鉴于“12·17”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不良影响,建议连山区政府向葫芦岛市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4.鉴于“12·17”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不良影响,建议葫芦岛市政府向省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钼业集团、兴利公司要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执行“五落实五到位”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完善并严格执行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重点的各项规章制度,把安全生产责任层层落实到位;落实非煤矿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强化现场管理,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扎实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落实“四个清单”管理制度,及时消除重大隐患,严防事故发生。
  
  (二)切实加强整合矿山的安全监管。国有资产经营公司、钼业集团要加强对兴利公司等整合后周边小矿山的安全管理工作,督促建立完善安全管理机构和技术管理体系;督促建设、监理、施工、设计单位落实相关责任,严禁违法组织生产。葫芦岛市、连山区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加大对基建矿山的安全监管力度,杜绝边建设边生产、未经验收擅自生产的行为。
  
  (三)强化事故报告和应急管理。钼业集团、兴利公司要严格执行事故报告制度,一旦发现重大险情或事故,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严禁违章指挥、盲目施救,防止事故扩大。要制定和完善事故应急预案,有针对性的组织应急知识培训,定期组织演练,切实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防范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必须为作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地下矿山企业必须为井下每个班组配备有毒有害气体检测报警仪,入井人员必须随身携带自救器,未按规定配备的立即停产整改。
  
  (四)扎实做好非煤矿山防火和通风安全管理。钼业集团、兴利公司要切实突出安全生产重点,加强防火和通风安全管理工作。严格执行“动火作业票”制度,制定安全技术防范措施,履行审批手续后方可实施。要坚决淘汰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非阻燃动力线、照明线、输送带、风筒等设备设施,主要井巷禁止使用木支护。完善井下通风设施,加强矿井空气质量监测,严禁无风、微风、循环风冒险作业。
  
  (五)加强教育培训,提高安全意识。钼业集团、兴利公司要加强对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力度,增强培训的实效性,不断强化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安全操作规程,杜绝违章操作、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等行为;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奖惩机制,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形成良好的安全生产氛围。
  
  (六)强化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管控力度。公安机关要加强对备案的爆破作业项目的管理,切实履行对爆破作业单位主要负责人、爆破技术负责人及爆破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业务培训,严格执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强化对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对本级审批的爆破作业项目进行现场监管,加强对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消除事故隐患。
  
  (七)强化监管责任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要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把关;要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培训,提升执法能力,提高安全监管执法的规范化和专业化水平;认真履行执法计划,加强对矿山等高危行业的监管力度。特别是对发生事故的企业,要增加检查频次,对非法违法、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行为严管重罚,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坚决停产整顿;对停产整顿期间生产的或整顿后仍然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提请当地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八)切实履行好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政府要认真吸取“12·17”事故教训,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等中央领导同志和李希书记、陈求发省长等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落实“五级五覆盖”,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安全发展理念,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来换取经济发展。要加强领导、强化措施、突出重点,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从根本上改善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条件,提高安全保障能力。
  
  (九)扎实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葫芦岛市、连山区和所有非煤矿山企业要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总要求,全面深入地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通过明查暗访、专家会诊、互检互查等方式和途径,及时彻底地排查和消除非煤矿山企业各类事故隐患,采取有效措施,解决存在的问题。要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地方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联合执法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始终保持“打非治违”的高压态势,严厉打击非煤矿山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坚决打击以探矿、基建、整改名义组织生产的违法行为,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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