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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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火构造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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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火墙、防火隔墙、防火挑檐的设置部位、形式、耐火极限和燃烧性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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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防火墙的燃烧性能应为不燃烧体,耐火极限不应低于3.00h,不宜设在U、L形等建筑的内转角处。
(2)防火隔墙应砌至梁板底部,且不宜留有缝隙,燃烧性能应为不燃烧体;其中,楼梯间墙和电梯井墙、疏散走道两侧隔墙、房间隔墙的耐火极限分别不应低于2.00h、1.00h和0.75h。
(3)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上方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m的防火挑檐。锅炉房外墙上外窗的上方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m的不燃烧体防火挑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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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燃物品库房、设备房等特殊部位的防火分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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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燃油锅炉房与其他部位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不燃烧体隔墙和1.50h楼板隔开,储油间应采用防火墙与锅炉间隔开。
(2)柴油发电机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隔墙和1.50h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储油间应采用防火墙与发电机间隔开。
(3)消防控制室、自动灭火系统的设备室、通风、空调机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隔墙和1.50h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
(4)地下室存放可燃物平均重量超过30kg/㎡的房间隔墙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0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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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火分隔所采用的防火玻璃、防火门、窗、防火卷帘等建筑构件、消防产品的耐火性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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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符合相关材料(产品)的技术标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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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火墙、防火隔墙开有门、窗、洞口时所采取的替代防火分隔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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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燃油锅炉房在隔墙上开门、窗时,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甲级的防火门、窗;储油间与锅炉间之间的防火墙上开门时,应设置甲级防火门。
(2)柴油发电机房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当储油间与发电机间必须在防火墙上开门时,应设置能自动关闭的甲级防火门。
(3)自动灭火系统设备室、通风、空调机房开向建筑内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4)地下室内存放可燃物平均重量超过30kg/㎡的房间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5)防火墙不宜设在U、L 形等高层建筑的内转角处。当设在转角附近时,内转角两侧墙上的门、窗、洞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4m;当相邻一侧装有固定乙级防火窗时,距离可不限。
(6)紧靠防火墙两侧门、窗、洞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m;当水平间距小于2m时,应设置固定乙级防火门、窗。
(7)防火墙上不应开设门、窗、洞口,当必须开设时,应设置能自行关闭的甲级防火门、窗。
(8)在设置防火墙确有困难的场所,可采用防火卷帘作防火分区分隔。当采用包括背火面温升作耐火极限判定条件的防火卷帘时,其耐火极限不低于3h;当采用不包括背火面温升作耐火极限判定条件的防火卷帘时,其卷帘两侧应设独立的闭式自动喷水系统保护,系统喷水延续时间不应小于3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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穿过防火墙、隔墙、楼板的管道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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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楼内输送可燃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的管道,严禁穿过防火墙;其他管道不宜穿过防火墙,当必须穿过时,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将其周围的空隙填塞密实;穿过防火墙处的管道保温材料,应采用不燃烧材料。
(2)管道穿过隔墙、楼板时,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将其周围的缝隙填塞密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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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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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火构造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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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
幕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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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窗槛墙、窗间墙的填充材料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当外墙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h的不燃烧体时,其墙内填充材料可采用难燃烧材料。
(2)无窗槛墙或窗槛墙高度小于0.80m的建筑幕墙,应在每层楼板外沿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h、高度不低于0.80m的不燃烧体裙墙或防火玻璃裙墙。
(3)建筑幕墙与每层楼板、隔墙处的缝隙,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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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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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庭防火分区面积按上、下层连通的面积叠加计算后超过一个防火分区面积时:房间与中庭回廊相通的门、窗,应设自行关闭的乙级防火门、窗;与中庭相通的过厅、通道等,应设乙级防火门或耐火极限大于3.00h的防火卷帘分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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