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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长春市宝源丰禽业有限公司“6·3”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评论: 更新日期:2013年08月02日
(二)司法机关已采取措施人员。

1.贾玉山,中共党员,宝源丰公司董事长,企业唯一出资人。严重违反《消防法》、《安全生产法》、《建筑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消防安全职责,追求企业和自身经济利益而忽视员工生命安全。在工程建设期间违反法定的基本建设程序;为节省自身投资而偷工减料,擅自更换厂房保温材料;企业日常安全管理混乱,未依法建立并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未组织进行过安全检查;未按规定开展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辨识、评估、登记建档、备案;未采取措施保持车间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未对员工开展基本的应急避险常识教育工作和组织员工开展应急疏散逃生演练。6月14日被批准逮捕。

2.张玉申,宝源丰公司总经理,2011年4月至2013年3月兼任工厂厂长。作为总经理,严重渎职。未履行《消防法》、《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职责;未组织建立并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未组织开展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未按规定开展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辨识、评估、登记建档、备案;未对员工组织实施基本的应急避险常识教育和组织开展应急疏散逃生演练。6月14日被批准逮捕。

3.贾铁金,辽宁大河重钢工程有限公司董事。2005年至2011年任辽宁大河重钢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介绍宝源丰公司违规借用长春建工集团施工资质办理建设手续;组织人员进行宝源丰公司项目钢构部分施工并指派其公司内部无资质人员为宝源丰公司项目做了项目设计,违规挂靠到辽宁纺织工业非织造布技术开发中心并办理手续;参与宝源丰公司项目违规变更阻燃材料。6月20日被批准逮捕。

4.刘升,长春建工集团职工。联系经办与宝源丰公司签订施工合同,违规借用长春建工集团资质为宝源丰公司项目办理施工手续的事项,从中提取管理费。6月20日被批准逮捕。

5.刘振江,中共党员,2005年7月任长春建工集团吉兴管理公司经理,2012年3月病休。经刘振江同意,宝源丰公司项目借用长春建工集团资质签订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办理了相关建设手续。6月20日被批准逮捕。

6.张新明,无业。联系经办宝源丰公司违规挂靠瑞城监理公司,签订监理合同,办理相关手续等事项。代表瑞城监理公司对宝源丰公司项目建设进行监理,同时代表宝源丰公司进行技术管理,从双方领取报酬。6月20日被批准逮捕。

7.姚改政,中共党员,宝源丰公司综合办公室主任,分管生产工厂以外的消防、安全工作。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职责,未协助公司负责人建立并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使公司安全管理混乱。6月20日被批准逮捕。

8.冷雪飞,宝源丰公司保卫科长,已因涉嫌伪造证据罪,6月20日被批准逮捕。

9.吕彦东,中共党员,长春市消防支队净月消防大队大队长,原德惠市公安消防大队大队长。2013年6月24日,因涉嫌滥用职权罪被德惠市检察院立案侦查并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6月27日被报捕。

10.刘贵财,中共党员,长春市消防支队榆树大队参谋,原德惠市公安消防大队副大队长。2013年6月24日,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德惠市检察院立案侦查并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6月27日被报捕。

11.高伟,中共党员,德惠市公安消防大队防火参谋。2013年6月24日,因涉嫌滥用职权罪被德惠市检察院立案侦查并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6月27日被报捕。

12.兰天,中共党员,长春市消防支队农安消防大队参谋,原德惠市公安消防大队防火参谋。2013年6月24日,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德惠市检察院立案侦查并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6月27日被报捕。

13.赵震,中共党员,德惠市公安局米沙子镇派出所所长。2013年6月18日,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德惠市检察院、长春市高新区检察院立案侦查并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6月27日被批准逮捕。

14.孙中光,中共党员,德惠市公安局米沙子镇派出所干警。2013年6月18日,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德惠市检察院、长春市高新区检察院立案侦查并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6月27日被批准逮捕。

15.冯天明,中共党员,德惠市公安局米沙子镇派出所干警。2013年6月18日,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德惠市检察院、长春市高新区检察院立案侦查并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6月27日被批准逮捕。

16.宋立民,中共党员,德惠市米沙子镇建设分局局长。对宝源丰公司项目工程建设监管不力,对宝源丰公司项目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资格审查不严,未能发现和纠正该公司项目建设中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挂靠或借用资质建设的问题;在工程建设中的监督检查流于形式,未能发现并查处宝源丰公司擅自更改建筑设计、更换建设材料等问题。因涉嫌渎职犯罪,6月30日被检察机关立案。

17.刘树伟,中共党员,德惠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副站长,分管土建科、暖卫科和电气科并协助站长负责新建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未能按照国家规定对宝源丰公司项目工程各方责任主体资格进行审查,未能发现和纠正宝源丰公司项目建设中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挂靠或借用资质等问题。在宝源丰公司项目工程建设期间,抽查不认真,没有发现和查处工程监理人员没有资质、工程资料不全、建设施工方擅改建筑设计更换建筑材料等问题。对宝源丰公司项目工程竣工验收把关不严,监管工作严重失职,埋下重大安全隐患。因涉嫌渎职犯罪,6月30日被检察机关立案。

18.李云龙,中共党员,德惠市米沙子镇经贸办主任兼安监站站长。未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要求全面正确地开展米沙子镇安全监管工作;未对宝源丰公司的重大危险源进行监控;未对宝源丰公司制冷特殊工种操作人员持证上岗和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工作中发现的宝源丰公司没有开展安全生产培训等问题的跟踪整改不落实。因涉嫌渎职犯罪,6月30日被检察机关立案。

19.刘真祥,德惠市米沙子镇党委副书记、镇长。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组织开展“打非治违”工作不力,甚至违法违规行政;对米沙子镇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和监督检查不力;对全镇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对米沙子镇派出所、建设分局、安监站安全和质量监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严重失察。因涉嫌渎职犯罪,6月30日被检察机关立案。

以上人员属中共党员或行政监察对象的,待司法机关作出处理后,由当地纪检监察机关或负有管辖权的单位及时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除上述人员外,对其他涉及事故的人员是否涉嫌犯罪问题,司法机关正在依法独立开展调查。建议有关方面抓紧侦查调查,尽快公布结果。

(三)建议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人员。

1.滕继鹏,中共党员,德惠市米沙子镇派出所副所长。未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及工作部署要求;未认真组织对辖区内人员密集场所开展消防监督检查。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撤职处分。

2.王卓,德惠市公安消防大队党委副书记、大队长。贯彻《消防法》和《吉林省消防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有关规定不力,未将宝源丰公司作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进行监管;指导米沙子镇派出所开展消防监督管理工作不力;对宝源丰公司重大火灾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撤职处分。

3.宋振宇,中共党员,长春市公安消防支队防火处处长。宣传贯彻《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和《吉林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等法律、法规和规章不到位,对德惠市公安消防大队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工作监督指导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降级处分。

4.赵立志,中共党员,长春市公安消防支队副支队长,分管防火监督管理工作。贯彻《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吉林省消防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等法律、法规和规章不力;在担任长春市公安消防支队防火处处长、副支队长期间,对德惠市公安消防监督管理业务指导不力;对德惠市公安消防大队的工作疏于管理;对德惠市公安消防大队有关人员失职、渎职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撤职处分。

5.王喜春,长春市公安消防支队党委副书记、支队长。贯彻落实有关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不力;对德惠市消防监督管理业务指导不力;对德惠市公安消防大队的工作疏于管理;对德惠市公安消防大队有关人员未认真履行职责的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撤职处分。

6.赵子魁,长春市公安消防支队党委书记、政委。对长春市公安消防支队有关职能部门和分管领导教育和监督管理不力;对德惠市公安消防大队有关人员未认真履行职责的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降级处分。

7.刘军,吉林省公安消防总队党委委员、副总队长,分管防火工作。贯彻落实有关消防法律、法规和对下级履行消防安全监管职责领导和监督检查不到位,对长春市公安消防支队消防监督管理业务指导不得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降级处分。

8.李树田,吉林省公安消防总队党委书记、总队长。对长春市公安消防支队不正确执行政策法规、行政许可项目把关不严和消防监督管理不力等问题失察;在业务培训、队伍建设、督促干部依法行政等方面工作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9.邹海春,德惠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党支部书记、站长。对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相关人员履职情况监督检查不力;对宝源丰公司工程建设中存在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挂靠或借用资质、违规设计变更、验收把关不严等问题的监管严重失职,致使埋下重大安全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撤职处分。

10.刘广春,中共党员,2005年8月至2011年12月任德惠市住建局副局长,分管建设市场管理、市政工程建设、村镇建设管理等工作,2011年12月至今任吉林省德惠市经济局副局长。任德惠市住建局副局长期间,对分管的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和相关人员履行监管职责情况监督检查不力;对宝源丰公司项目工程建设中存在的建设主体挂靠和借用资质、违规设计变更、验收把关不严等问题的监管失职。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撤职处分。

11.宋衍昌,中共党员,德惠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危险化学品监督管理科科长。开展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专项整治期间包片负责米沙子镇。发现宝源丰公司存储液氨后,未对该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进行检查;未要求液氨制冷工进行培训;未督促企业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监控。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撤职处分。

12.李振伍,中共党员,2003年12月至2013年5月任德惠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监察科长,2013年5月至今任德惠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监察大队大队长。对分管范围内的项目底数不清;未督促对宝源丰公司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培训;未督促企业和相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应急演练;未认真开展相关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工作。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撤职处分。

13.陈富强,德惠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其分管科室领导发现宝源丰公司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后未及时上报,未检查液氨制冷工持证情况并要求培训;对米沙子镇安监站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指导监督不得力;对德惠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监督检查不到位;对安全生产监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降级处分。

14.范卜,德惠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不到位,未对德惠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履行安全监管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开展安全检查、隐患排查、人员培训等具体工作的落实情况监督检查不得力;对重大危险源监控工作监督检查和对米沙子镇安监站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15.王中丰,德惠市米沙子镇党委委员、副镇长,分管消防安全领导小组,联系派出所等工作。组织领导开展全镇消防安全工作不力;对镇派出所履行职责情况监督检查不力;组织开展“打非治违”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撤职处分。

16.裴天吉,德惠市米沙子镇党委书记、米沙子工业集中区党工委书记、米沙子工业集中区管委会主任,主持米沙子镇党委和米沙子工业集中区全面工作。组织领导全镇安全生产工作不力;对公安、建设、安全监管等部门履行监管职责的情况监督检查不力;组织开展“打非治违”工作不力甚至违规行政;对公安、安全监管等部门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督促检查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撤职处分。

17.王涛,德惠市市委常委、副市长。对德惠市城建工作中安全生产工作的具体落实情况监督检查不得力;对其分管部门德惠市住建局在宝源丰公司后期工程建设中开展执法以及监督管理工作中存在的严重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降级处分。

18.王华安,德惠市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市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组织、督促和指导开展辖区内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企业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工作不力;对米沙子镇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工作疏于监管。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撤职处分。

19.刘长春,德惠市市委副书记、市长。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上级安全生产工作部署要求不力;对德惠市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开展“打非治违”工作不力;对德惠市安全生产工作的具体落实情况监督检查不力;对德惠市消防、住建、安全监管部门在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隐患排查治理等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撤职处分。

20.张德祥,德惠市市委书记。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开展“打非治违”工作不力;对德惠市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监督检查不到位;对德惠市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21.李祥,长春市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长春市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督促指导德惠市开展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企业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工作不到位;对长春市公安局及其消防支队履行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情况疏于监管。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降级处分。

22.姜治莹,长春市市委副书记、市长。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上级工作部署要求不到位;指导督促长春市公安消防机构和德惠市人民政府依法开展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不到位;对长春市公安消防机构和德惠市人民政府不依法认真履行职责的情况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23.黄关春,吉林省人民政府副省长兼省公安厅厅长。贯彻落实国家消防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工作部署要求不到位;指导督促吉林省公安消防机构开展消防监督管理工作不到位;对公安消防机构不认真依法履行职责、基层干警失职渎职等情况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四)相关处罚及问责建议。

1.依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建议吉林省人民政府责成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宝源丰公司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

2.建议吉林省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宝源丰公司依法予以取缔。

3.建议吉林省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对所涉及的工程项目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4.建议连同吉林省吉煤集团通化矿业集团公司八宝煤业公司“3·29”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对吉林省人民政府予以通报批评,并责成其向国务院作出深刻检查。

五、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一)要切实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

吉林省和长春市、德惠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以及各类生产经营单位要深刻吸取宝源丰禽业有限公司“6·3”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沉痛教训,痛定思痛、痛下决心、举一反三,下大力气加强安全生产尤其是消防安全工作。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等中央领导同志的一系列重要指示要求,牢固树立和切实落实科学发展观、正确的政绩观及业绩观,坚决防止和纠正一些地方、部门和单位重速度、重增长、重效益、轻质量、轻安全甚至以牺牲安全为代价换取一时一地经济增长的倾向,认真实施安全发展战略,坚持以人为本、科学发展、安全发展,坚持发展以安全为前提和保障,坚持做到发展必须安全,不安全就不能发展,始终把人民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一不可逾越的红线,真正把安全生产纳入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布局中去谋划、去推进、去落实,采取更加坚决、更加有力、更加有效的措施,通过完善体制、健全制度、创新机制,强化责任、强化管理、强化监督,严格执法、严格考核、严肃问责,真正把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工作任务措施落到实处尤其是基层、企业,牢牢夯实企业安全生产和政府安全监管基础。同时,要处理好安全与发展、安全与效益、速度与素质、增长与质量等方面的关系,强化宏观调控、强化政策引导、强化监督检查,端正发展思想、理清发展思路、转变发展方式,调整产业结构、推进科技进步、提高发展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二)要切实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

各类生产经营单位要从根本上强化安全意识,真正落实企业安全生产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坚决贯彻执行安全生产和建筑施工、质量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坚决克服重生产、重扩张、重速度、重效益、轻质量、轻安全的思想,切实摆正安全与生产、安全与效益、安全与发展的位置,坚持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发展原则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不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去换取企业的产量增长和经济效益。要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责任体系,严格安全生产绩效考核和责任追究,实行“一票否决”;依法保证安全生产投入,杜绝偷工减料、降低标准等现象,坚持科技兴安,提升本质安全水平;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加强现场安全管理,严格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持之以恒地狠反非法违法违规建设生产经营行为,治理和纠正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现象;认真持久彻底地排查和治理安全隐患,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和危险品的管理;加强应急管理尤其要加强应急预案建设和应急演练,提高应对处置事故灾难的能力。要通过不懈努力,切实持续改进和提升企业安全生产水平,全面提高企业的安全保障能力,坚决防止各类事故发生。

(三)要切实强化以消防安全标准化建设为重点的消防安全工作。

吉林省和长春市、德惠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各类生产经营单位要强化安全生产尤其是消防安全“三同时”工作,进一步研究改善劳动密集型企业的消防安全条件,在建筑设计施工时应充分考虑消防安全需求,努力提高设防等级,并加强“三同时”审查、把关与验收,保证做到包括消防设施在内的安全设施“三同时”。要严格限制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中易燃、可燃保温材料的使用,保证建筑材料的防火性能;要合理设置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完善应急标志标识和报警系统,为作业人员提供充足的安全保障;要对全省类似企业尤其是使用此种保温材料的单位、场所进行全面排查、彻底整改并完善强化防控措施。同时,要层层落实特别是基层的消防安全责任制,全面深入地开展公众尤其是从业人员消防能力的提升工作,全面深入地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全面深入地加强人员密集场所和易燃易爆物品生产、销售、运输、储存等各环节的安全管理与监督,依法关闭取缔易引发火灾的“三合一”、“多合一”厂点、作坊,加强“防火墙工程”建设,强化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从源头上搞好火灾等各类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工作。

(四)要切实强化使用氨制冷系统企业的安全监督管理。

吉林省和长春市、德惠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加强使用氨制冷系统企业和用氨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在明确主管部门的基础上明确牵头部门,建立相关部门间的协调机制,完善行业安全管理制度,统一相关标准规范,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和重大危险源监控,加强事故的防控工作。同时,要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宣传教育和业务培训,促进使用氨制冷系统的企业和用氨单位全体员工了解掌握氨的理化特性,并针对其危害性制定相应的安全操作规程,切实认真加以落实;要加强企业现场的监测监控,切实做好防泄漏等工作;要在劳动人员密集的地点设置氨气浓度报警装置及事故通风系统,为贮氨器增设水喷淋装置以及集水池和事故排水系统,为紧急泄氨器增设密封的事故排水罐或排水池。在此基础上,要大力推动企业转型升级,尤其要大力推广安全、环保的制冷机组。

(五)要切实强化工程项目建设的安全质量监管工作。

吉林省和长春市、德惠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监督所有建设工程的业主、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严格遵守国家基本建设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程序,严格落实各方的安全和质量责任,遵守建设管理流程,严格履行项目立项、设计、施工许可、组织施工、竣工验收等手续,严禁盲目赶工期、催进度和放松对质量和安全的监管,切实保障工程合理投入尤其是安全投入和合理工期,精心组织、规范施工,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工程建设领域相关管理及监督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依法依规行政,加强日常监管和行政执法,坚持原则、秉公执法、从严执法,严格把住各道关口,严禁违法违规违反程序去开“绿灯”。同时,要加大“打非治违”工作力度,全面排查和解决工程建设领域的突出问题,严厉查处越权审批、未批先建,无资质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非法转包分包、出借资质等违法违规行为,采取有力措施,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确保工程质量,搞好安全生产。

(六)要切实强化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安全监管责任。

吉林省和长春市、德惠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行政首长负责制和其他领导“一岗双责”制以及行业主管部门直接监管责任、安全监管部门综合监管责任、地方政府属地监管责任。要严格行政许可制度和审批责任制。尤其是行政审批,要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许可、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审批前要严格审查、审批中要严格把关、审批后要强化监管。各级行业主管部门要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建设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认真履行行业安全监管职责,切实加强行业安全监管,加大行政执法力度,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彻底治理纠正和解决违规违章问题,依法取缔关闭非法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各类小厂小矿和小作业经营点。特别要对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危险因素进行认真分析,有针对性地加强对劳动密集型企业的消防安全监管。同时,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加强对下级地方人民政府和同级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指导协调,切实调动和督促各方面共同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在全面加强安全监管和事故预防的基础上,要加强事故灾难的应对处置工作,建立统一领导、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工作机制,督促指导相关部门和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尤其是劳动密集型企业,制定切实有效的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广泛开展不同层级、形式多样的应急演练,建立健全应急救援队伍体系,强化救援装备配备和物资储备。一旦发生事故,要有力组织指挥,科学安全应对,有序有力有效施救,并在救援过程中保护好现场。

(七)要切实强化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

吉林省和长春市、德惠市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思想认识到位、领导工作到位、组织机构到位、工作措施到位、政策落实到位。要完善工作体系、构建有力格局,做到党政齐抓、各方共同负责;要定期听取有关方面的安全生产工作汇报,定期研究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要坚持依法行政、依法治安,深入持久地组织开展“打非治违”工作,坚决打击企业的非法违法建设生产经营行为,坚决治理纠正地方特别是基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违法违规行政问题;要组织开展经常性的安全检查督查,尤其要组织好当前国务院部署开展的安全生产大检查,确保不走过场、取得实效;要切实把安全生产作为衡量地方经济发展、社会管理、文明建设成效的重要指标,在正确把握形势的基础上,注重把安全生产与科学发展、推进经济转型升级、落实为民务实的要求、提升治国理政的能力相结合,统筹兼顾、协调发展;要进一步加强安全法制建设、长效机制建设、责任体系建设、监管队伍建设和投入机制建设,不断提升企业安全生产和政府安全监管能力与水平;要坚持立足防范、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狠抓源头,强化落实、强化执行、强化基础、固本强基,从根本上改变安全生产状况。通过强有力的领导和扎实有效的工作,坚决遏制各类事故尤其是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促进安全生产与经济社会同步协调发展。

 

国务院吉林省长春市宝源丰禽业有限公司

“6·3”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调查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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