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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陵石化公司炼油厂储油罐爆炸起火

  
评论: 更新日期:2008年10月05日

一、事故概况及经过

1993年10月21日18时15分,南京金陵石化公司炼油厂油品分厂罐区发生爆炸,引起310号油罐燃烧,造成2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39万元。

1993年10月21日13时许,金陵石化公司炼油厂油品分厂半成品车间工人黄某某在当班期间,发现310号油罐油面高度已达14.21米,接近警戒高度14.30米,黄马上向该厂总调度进行了报告,并向总调度请示310号油罐汽油调合量。根据总调度的指示,黄某某进入罐区将油切换至304号油罐。13时30分许,黄在给31O号油罐作汽油调合流程准备时,本应打开310号罐D400出口阀门,却误开了311号油罐D400出口阀门。15时许,黄开启11A号泵欲对310号油罐进行自循环调合,由于错开了311号B400出口阀门,实际上此时310号油罐不是在自循环,而是将311号罐中的汽油抽入310号油罐。15时40分,仪表工陈某某从计算机显示屏上发现310号油罐油面不断上升,随后计算机开始“高位报警”,陈当即让黄到罐区去核实一下310号罐的油面高度,黄却误认为是计算机不准确,没去核实也未采取其他措施。16时,在交班时违反规定,没有在油罐现场进行交接班,也未核实油罐流程。17时50分,310号油罐的汽油开始外冒,部分汽油挥发,在空气中形成爆炸性混合气体。18时15分,江苏省洪泽县第二建筑公司工人吕某某驾驶手扶拖拉机路过罐区11号路时,排气管排出的火星遇空气中的爆炸混合气体发生起火爆炸,吕某某被当场烧死,当班工人被严重烧伤抢救无效死亡。310号油罐当即燃烧,17小时后被扑灭。

二、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

黄某某对工作不负责任,误开阀门,造成311号油罐汽油窜至310号油罐,当计算机报警后,黄掉以轻心,没有进行现场核实,致使310号罐油满外溢,并且违反现场交接班制度、双点巡回检查制度,以致没能及时发现和制止错误的流程。黄某某对这一特大火灾爆炸事故负有直接的责任。其行为触犯《刑法》第114条的规定,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以重大责任事故罪依法判处黄某某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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