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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林西百货大楼特大火灾事故

  
评论: 更新日期:2008年10月05日

一、事故概况及经过

1993年2月14日13时许,河北省东矿区林西百货大楼发生特大火灾,烧死营业员和顾客80人,烧伤55人,该大楼一至三层营业厅内的货物全部烧毁,直接经济损失400余万元。

火灾发生后,工商、劳动、商业、司法等部门迅速派人赴现场进行调查和司法勘验,查明了造成这起特大火灾的原因和经过以及有关人员的责任。

1992年9月初,唐山市东矿区林西百货大楼进行内部装修,没有向消防部门申报、即使用了大量的易燃材料。上级主管部门发现这一问题后,曾派专人找到经理孟某某,指出大楼装修使用易燃材料不符合安全消防规定,要求改用其他材料,对已经装修过的部分要采取防火补救措施。有关监督部门也多次向孟提出安全防火建议,但孟对此均未采纳,致使该百货大楼埋下火灾事故的重大隐患。

同月21日,林西百货大楼又与东矿区劳动服务建筑公司签订了由该公司负责施工的扩建工程合同。该公司经理王某某在对岳江队既没审查其技术力量、又没监督其制定施工方案的情况下,派该队进行施工。1993年2月9日上午,岳江向百货大楼负责扩建工程的副经理张某某提出,在一楼家具营业室接层施工时该室应停止营业,张某某没有同意,只让施工时注意点。于是施工队便在没有采取任何防范措施的条件下,冒险在该室房顶焊接接层钢筋。2月14日中午13时许,无证电焊工黄某某受岳某和张某某的指派在营业室东北角房顶焊接钢筋时,电焊火花通过凿穿的孔洞落入室内,引燃堆放的海棉床垫并燃烧。该室营业员发现后用脸盆端水泼救,但由于其内部采用的易燃材料装修,使火势迅速蔓延,瞬间即引燃了整座大楼的三层营业室,除在一楼购物的顾客和营业员逃生外,二层和三层的顾客和营业员大部分被烧死烧伤,货物全部化为灰烬。该场大火燃烧三个多小时,才被扑灭。

二、事故原因分析

造成这起特大火灾事故的直接原因,是电焊工人在不具备安全施工的情况下,违章冒险作业而造成的。该百货大楼违反规定,决定使用易燃材料进行装修,留下火灾隐患并导致火势迅速蔓延,无法扑救,是使这场火灾造成严重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重要原因。

岳某身为施工队队长,在明知承包此项工程不具备施工条件和没有制定安全技术措施的情况下,违章施工,不采取任何防火措施,指派无证焊工冒险作业;

黄某某,未经技术培训没有电焊工操作证,在存有大量易燃物的家俱营业室屋顶违章作业,发现火灾隐患后,既不汇报又不采取有效的防火措施,冒险蛮干;

张某某、王某某身为施工工地购负责人和技术员,明知承包此工程不具备施工条件,也未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导致工人在施工中无章可循,对无证焊工违章上岗作业不加制止,发现重大不安全隐患时,既不向领导汇报,也没有采取措施。

上述四人违章指挥、违章施工,冒险作业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4条的规定,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孟某某身为林西百货大楼经理,对有关部门针对该大楼使用易燃材料装修提出的防火建议不予采纳,致使留下重大隐患,对该大楼的扩建工程由乙方进行施工后没有尽职尽责进行检查,特别是在火灾发生的当天上午发现营业室内掉落火花后,没有采取果断措施制止冒险施工;

张某某身为林西百货大楼副经理,主抓基建工作,明知工程手续不齐全,又不具备施工条件而将工程交乙方进行施工,对施工队提出家具营业室要停止营业清理现场的建议不予采纳,对存在的重大隐患不予重视;

王某某身为东矿区劳动服务公司经理、法人代表,没有按照承包合同规定履行职责,对所属岳江施工队技术能力没有审查就将工程交给该队进行施工,致使该队违章冒险作业,导致特大火灾的发生。

上述三人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不尽职责,给人民生命和国家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87条的规定,构成玩忽职守罪。

三、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

唐山市东矿区人民法院于1993年4月16日依法分别判处岳某有期徒刑7年;黄某某有期徒刑7年;张某某有期徒刑6年;王某某有期徒刑6年;孟某某有期徒刑5年;张某某有期徒刑5年;王某某有期徒刑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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