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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棉麻公司仓库火灾事故案

  
评论: 更新日期:2008年10月05日

一、事故概况及经过

1992年3月15日16时许,河南省漯河市棉麻公司仓库发生特大火灾,烧毁库存棉花及库房等,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59万余元。

1991年11月中旬,河南省漯河市棉麻公司租赁一机部漯河仓库存放棉花。经双方商定并签订了协议,库房内的消防器材和安全由棉麻公司负责,库房外的安全工作由一机部仓库负责。11月中旬至12月下旬棉麻公司先后调入棉花1万2千件,960吨,由仓库保管员张某某负责管理。

1992年3月13日上午,张某某骑自行车去仓库检查,未发现异常情况,约10分钟后离去,以后未再去进行检查。3月15日下午4时,该仓库内的一名搬运工人发现存放棉花的4号库房有浓烟,并从玻璃窗看到库房内有火苗,当即报警。后经消防队员数小时扑救将大火扑灭。经核查,烧毁棉花10批,5000件,部分烧毁棉花198件,烧毁库房5间778平方米,烧毁双梁吊车和轨道滑线等物。直接经济损失359.36万余元。

二、事故原因分析

经有关部门现场勘查并请有关单位鉴定,证实这场火灾的原因是库房内电缆导线与螺丝连接处接触不良,局部过热,长时间阴燃造成的。

张某某身为仓库保管员,工作不负责任,违反公安部《仓库防火安全规则》的有关规定,违反本单位规章制度,对存放易燃物品的仓库不按规定进行经常性的检查,擅离职守,致使国家财产遭受巨大损失。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87条之规定,构成玩忽职守罪。

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检察院于1992年8月依法对张某某做了免予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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