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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巴县红旗农场黄矸园艺场火灾

  
评论: 更新日期:2008年10月05日

1988年5月28日零时50分,则II省红旗农场黄矸园艺场油毛毡库房突然起火。由于该场没有消防设施,灭火不力,导致火势蔓延,烧毁库房及库内存放的各种物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84.6万元。

火灾发生后,重庆市消防支队对火灾现场进行了勘查和鉴定。查明造成火灾的直接原因是“烟火落在可燃物上所致”。除违章吸烟者应对火灾负有直接责任外,该园艺场场长赵某某、副场长刘某某对这场火灾也负有直接责任。

1986年10月,黄矸园艺场在办公楼前搭建油毛毡棚房400余平方米,与1981年搭建的200余平方米油毛毡房合为一体。后建部分作为外贸包装房和临时原料库房。1988年3月,园艺场在改建冷冻库时,由于原冷冻库内堆积的成品罐头和厂里继续生产的罐头成品无处存放,赵某某主持研究决定,在没有消防措施、设备和无安全措施的情况下,将油毛毡房改作食品库房和基建物资库房。在食品库房内先后放入各种罐头2.66万余瓶,香摈汽酒3.78万余瓶,共计152吨。基建库房内先后放入农药、化肥、木料、纸板、乙炔、聚苯乙烯泡沫板、柴油以及停放装有四吨沥青的载货汽车一部等易燃物资。库内物资乱堆乱码,进出人员复杂。这些放入的易燃物资,有的是经赵某某同意后放入的,有的是刘某某决定放入的。

该园艺场长期以来没有制定安全、消防、防火等方面的制度和规定。1988年5月19日,巴县西彭镇安全组到该厂检查后,明确对油毛毡库房提出电源线路乱,没有消防设施,柴油放入库房等问题,要求该场进行整改。事后,赵某某只作了简单安排,未认真进行整改。刘某某则以油库已装满为由,拒不将油毛毡库房内的600公斤柴油搬出,这些隐患造成职工违章吸烟引起大火,又难以扑救,损失巨大。

赵某某身为黄矸园艺场场长,在其负责该场全面工作期间,只顾生产,严重忽视生产安全,并同意将易燃物资放入没有消防设施的库房内,违反有关仓储规定和消防法规,情节严重;被告人刘某某身为黄矸园艺场副场长,在其分管该厂安全工作中,不认真履行自己应尽的职责,反而决定并亲自将600公斤柴油放入油毛毡库房内,并拒不认真进行整改,严重忽视防火和安全生产工作,情节严重。他们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87条的规定,构成玩忽职守罪。

巴县人民检察院于1989年5月,决定依法对赵某某、刘某某提起公诉。巴县人民法院以玩忽职守罪对赵某某做免予刑事处分处理,判处刘某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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