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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2·25”重大火灾责任追究彰显责任主体

作者:张向阳  来源:中国安全生产网 
评论: 更新日期:2017年12月24日

近日,江西省政府批复《南昌市“2·25”重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引起网友热议。有网友说,该起事故的责任追责,被追究刑事责任的都是“小鱼小虾”,政府监管部门及相关人员受到的都是党纪政纪处分;也有网友说,该起事故的责任追究,无疑是以主体责任追究事故责任的典型案例。

笔者感到,该起事故的责任追究,涉及到事故直接责任人、事故单位各股东、装修工程施工队伍负责人、消防安全公司负责人、技术员及城管中队队员等10类人员,充分体现了“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检查,谁负责”和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责任追究原则,同时完全符合“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责任体系要求。

事出必有因,有因必有果。透过此起故事故调查报告及事后追责,从中可以看到,深入细致的调查取证、客观分析、依法依规的责任划分,充分显示事故调查人员的政治素养、法制水平、大局意识和对党对人民对社会负责的责任心、事业心,有力彰显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公平公正的法治意识。

依法治安是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必由之路,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是确保安全生产、推进安全发展的关键。一起重大火灾事故造成10人死亡、13人受伤,教训极其惨痛。及时、客观、严肃地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彰显法律的尊严。与此相比,“12·13”北京朝阳区十八里店乡白墙子村一村民自建房造成5人死亡、9人受伤火灾事故责任追究,无论从权责对等和法理上思考分析,很多地方值得推敲、商榷。

安全生产责任没有“真空”地带,更没有“真空”人员。该起事故责任追究10类人员权责分明、恰如其分、有理有据、令人信服,极具警示教育和责任追究典型案例指导意义,必将有力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的有较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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