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花爆竹经营企业安全评价细则(试行)
发 文 号:安监总危化〔2006〕225号
发布单位: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日期:2006-10-25
实施日期:2006-10-25
4 评价机构
承担烟花爆竹经营企业安全评价的中介机构,应当具有符合规定的安全评价资质,并对作出的评价结果负责。
5 评价内容
安全评价的内容一般包括:
a) 对烟花爆竹经营企业的安全管理综合情况进行审查评价,主要对其组织机构、从业人员、规章制度等方面的资料进行审核;
b) 对烟花爆竹经营企业的仓库总体布局进行现场检查评价,主要对其库区选址、库房布局、安全设施等进行检查;
c) 对烟花爆竹经营企业的仓库的每个单元(库房)进行现场检查评价,主要对其每一个库房的建筑结构、防护屏障、定员定量、消防、防雷与防静电、电气设施、储存运输等进行检查;
d) 对烟花爆竹经营企业的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重要项目进行检查。
6 基本程序
6.1 前期准备 。
6.1.1 被评价单位提出安全评价申请或委托书。
6.1.2 被评价单位与评价机构签订合同,明确评价对象和范围。
6.1.3 被评价单位应提供下列相关资料:
a)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或者法人条件证明;
b) 单位的基本情况;
c) 库区平面布置图及其周边关系位置图,库房土建图及安全设施目录;
d) 经营产品范围(包括产品级别和产品类别);
e) 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及安全管理人员;
f) 相关人员培训资质证明;
g) 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h) 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i) 储存仓库基本情况和配送服务能力证明;
j) 特种设备检测合格证明;
k) 库房消防设施和设备清单;
l) 事故记录和隐患整改记录。
6.1.4 需要提供的其它资料,由评价机构根据评价需要确定。
6.2 资料审核。
6.2.1 安全评价机构按烟花爆竹经营企业应当具备的基本安全条件的要求,对被评价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审核资料是否完整、准确,是否符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并得到良好执行。资料审核主要内容见附表1。
6.2.2 安全评价机构应将资料审核的情况反馈到被评价单位,以便其采取相应的改进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