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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规定了工业锅炉经济运行的基本管理要求、经济运行管理、技术经济指标。 本标准适用于以煤、油、气为燃料、以水为介质的固定式钢制工业锅炉,包含额定蒸汽压力>0.04MPa但<3.8MPa、且额定蒸发量≥0.1t/h的蒸汽锅炉和额定出水压力>0.1MPa的热水锅炉。 本标准不适用于余热锅炉、电加热锅炉及有机热载体锅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