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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提出了压缩气体泡沫灭火系统设计、施工、验收和维护的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民用建筑、工业建筑、地下人防、石油化工、石油库等工程中的压缩气体泡沫灭火系统。 含有下列物质的场所,不应选用压缩气体泡沫灭火系统: a)硝化纤维、炸药等在无空气的环境中仍能迅速氧化的化学物质和强氧化剂。 b)钾、钠、烷基铝、五氧化二磷等遇水发生危险化学反应的活泼金属和化学物质。 压缩气体泡沫灭火系统的设计、施工、验收和维护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