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了特种设备重大危险源的术语、辨识单元的确定、辨识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范围内在用特种设备的重大危险源辨识。
本标准不适用于下列特种设备:
a) 未取得许可或者超出许可范围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的特种设备;
b) 国家已经明确要求进行监督检验但未进行监督检验的特种设备;
c) 检验结论为停止运行、不合格,或者根据检验结论不能继续使用的特种设备;
d) 改造、维修过程中的特种设备;
e) 已经报停的特种设备;
f) 单个使用的气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