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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适用于上海市行政区域内除1.2、1.3、1.4规定范围以外的现有排污单位的水污染防治和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和建成投产后的水污染防治和管理。 城镇污水处理厂、居民小区和工业企业内独立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执行GB 18918《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医疗机构执行GB 18466《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