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船舶甲板部航海资料与图书、无线电通信、有关设备、载装、油船补充要求、航线拟定等安全开航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1600GT及以上或柴油机推进功率为3000kW及以上的航行于各类航区的海上运输船舶。等同的海上非运输船舶亦应参照执行。
本标准不适用于因自然灾害、应急或军事等特殊原因须紧急开航的船舶。
2 引用标准
GB 11412.1 海上运输船舶安全开航技术要求 总则
GB 11412.3 海上运输船舶安全开航技术要求 轮机部
3 一般要求
3.1 船体构造和甲板部仪器、设备配置和技术要求均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现行船舶规范的规定。
3.2 甲板部的安全开航检查应符合GB 11412.1和GB 11412.3的规定。
3.3 主管船员按责任制规定,对船体及甲板部所管属的机械、设备、仪器、航海资料、装载等必须进行航前检查或确认,并须填妥GB 11412.1,4.4条a.规定的核定表,其要求同GB 11412.1。
4 资料与图书要求
4.1 应按规定将船舶主要操纵资料和技术数据悬挂在驾驶台。
4.2 应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沿海港口信号规定和国际遇难求救信号图表悬挂在驾驶台。
4.3 必须配备有关航海海图和航用书籍。
4.4 必须配备有关现行的航行、港口规章和有关航政法规图书。
4.5 必须配备现行的有关船舶规范。
5 无线电通信要求
5.1 无线电通信设备配置和技术要求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颁布的《海船无线电设备规范》。
5.2 主、备用发射机
5.2.1 在500kHz和其他中频、中高频、高频段上使用主、备用天线时,应有最佳输出。
5.2.2 面板上各个单元的开关、指示和检测功能应正常,J
3E上边带的发射工作应正常。
5.2.3 30s预热延时、电流过载保护、自动调谐(已装有的)和伺服功能均应正常。
5.3 主、备用接收机
5.3.1 主用接收机在375~27500kHz范围内,使用主、备用天线接收A
1A、A
2A、H
2A、A
3E信号均应正常,接收上、下边带的H
3E、R
3E、J
3E信号均应正常。
5.3.2 面板控制及显示功能和灵敏度应正常。
5.3.3 在100Hz以内的微调应正常。
5.3.4 主、备用接收机的前端过压保护键控天线中断功能应正常。
5.3.5 选择性功能应正常。
5.4 甚高频无线电话
5.4.1 面板上各种开关功能应正常,能使用1W输出电平。
5.4.2 应能使用蓄电池电源工作。
5.5 应急发射机
5.5.1 在500kHz和2182kHz上使用主、备用天线时,应有最佳输出。
5.5.2 检测电压和电流应符合额定值。
5.5.3 在500kHz上使用主天线最佳调谐能立即启动,不经任何重调,便可发射。
5.5.4 频率误差应为:中频不超过±0.05%;2182kHz不超过±40Hz。
5.6 应急接收机
5.6.1 应能在蓄电池正常电压+10%或-15%情况下正常工作。
5.6.2 能用主、备用天线正常接收。
5.6.3 能在400~500kHz上接收A
1A、A
2A、H
2A信号;在2182kHz上接收H
3E、A
3E信号。
5.6.4 频率误差应为:中频不超过±0.05%;2182 kHz不超过±50Hz。
5.7 救生艇电台
5.7.1 手携电台的手摇发电机电源在500kHz、8864kHz上用A
2A或H
2A信号,在2182kHz上用A
3E或H
3E信号均能良好调配,输出指示应正常。
5.7.2 机动艇电台应符合下列要求:
a. 能保证全负荷连续工作6h和电台照明;
b. 发射机使用艇桅天线,在500kHz、2182kHz、8364kHz上能正确匹配,输出应正常。末级工作和天线输出的电流均应正常,频率稳定;
c. 根据发射机面板上调谐表,应不经重调,即能发射;
d. 接收机在规定的频率上工作,能满意地接收信号,灵敏度正常,频率稳定;
e. 天线引入线的绝缘子应水密可靠。
5.8 自动报警和报警信号自动拍发装置。
5.8.1 500kHz无线电报自动报警器应符合下列要求:
a. 自动报警器接收人工测试信号后,应能在无线电室、驾驶台和无线电员卧室内同时报警;
b. 电源中断时,应能报警。
5.8.2 2182kHz无线电话自动报警器(无线电话值班接收机)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启动内部测试电路4~6s后,应能终止静噪功能,并发出1300Hz与2200Hz交替的无线电话报警、2200Hz航行警号、1300Hz应急无线电示位标等信号;
b. 电源中断时,应能报警及人工复位。
5.8.3 无线电报报警信号自动拍发器应符合下列要求:
a. 自动拍发器与应急、主用发射机及无线电报自动报警器的键控接通和断开功能,应迅速、准确、可靠,并能用24V(DC)工作;
b. 确认自动拍发器产生的遇险信号,应能按正确的时间关系发出;
c. 能重复拍发,每次重复应有5s以上间隔。
5.8.4 无线电话报警信号发生器应符合下列要求:
a. 经试验证实无线电话报警信号发生器应能在周期间隔为30~60s内,连续交替地产生1300Hz和2200Hz的无线电话报警信号或单独地产生2200Hz航行警告信号;
b. 单独设置的信号发生器的输出,应能与应急和主用发射机可靠地键控转换接通或断开,并能用24V(DC)工作;
c. 信号发生器的监听作用应正常。
5.8.5 2182kHz无线电示位标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应能在2182kHz上断续地按A
2A或H
2A信号发射1300Hz的报警信号;
b. 确认电池的有效性。
5.9 天线
5.9.1 绝缘良好,拉索的接地可靠,结构和悬挂牢固。
5.9.2 绝缘电阻应为:一般天气不小于10MΩ;高湿天气不小于1MΩ。
5.10 蓄电池
在正常环境温度下,酸性蓄电池电解液密度应不小于1250kg/m
3,工作电压应不低于2V,电解液面应高于极板10~15mm;碱性蓄电池电解液面应高于极板6~12mm;镉镍电池工作电压为1.2V;锌银电池工作电压应为1.5V。
5.11 试验规定
如发射试验时,必须使用假天线负载,以最小输出功率作短时间的功能试验。
6 有关设备要求
6.1 航行设备
航行设备的配置和技术要求应符合《海船航行设备规范》的规定。
6.1.1 磁罗经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剩余自差极限值:标准罗经应不超过±3°;操舵罗经不超过±5°;
b. 应有有效的罗经自差表和曲线图。
6.1.2 陀螺罗经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在φ60°N和φ60°S之间的地理范围内,启动后能在6h内稳定指北;
b. 主罗经与分罗经间误差不超过±0.5°;
c. 安修士(Anschutz)系列陀螺罗经的支承液体密度、温度和陀螺球的高低位置均应符合要求;
d. 单转子或电控罗经温度和噪声均应处于正常状态。
6.1.3 无线电测向仪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哑点宽度不超过±1°;
b. 确认船首左、右30°范围内使用2182kHz测取方位时,不存在方位模糊点;
c. 应有有效的无线电自差表和曲线图。
6.1.4 雷达应符合下列要求:
a. 首向线显示宽度不超过±0.5°,指零误差小于1°;
b. 扫锚中心应与荧光屏中心一致;
c. 信号显示清晰;
d. 抑止海浪干扰功能应良好;
e. 各固定距离档的间距应相等;
f. 方位误差不超过±1°;距离误差应小于70m或为距标值的1.5%(取其大值)。
6.1.5 自动雷达标绘仪应符合下列要求:
a. 故障警报功能应正常;
b. 确认跟踪及处理目标的能力(最少捕获目标):自动应为20个;手动应为10个;
c. 确认其能提供目标的方位和距离、最近会遇点的距离和至最近会遇点的时间、目标的真航向和真速度等信息;
d. 确认其信息精度(95%概率值):真航向为2.5°~7.5°;真速度为0.8~1.2kn;
e. 确认其提供信息需要的时间:真运动为3min;相对运动为1min。
f. 确认各种操作警报(接近警戒区或被跟踪目标失踪等)功能应正常。
6.1.6 回声测深仪应符合下列要求:
a. 零点显示准确;
b. 回波清晰稳定;
c. 记录准确。
6.1.7 计程仪应符合下列要求:
a. 确认主仪器与复示器间的速度偏差不超过±0.5kn;航程偏差不超过±0.1n mile;
b. 面板数字显示和复零均应正常。
6.1.8 天文航海仪器应符合下列要求:
a. 石英天文钟日差不超过±0.1s;
b. 机械天文钟日差不超过±4.0s;
c. 六分仪误差不超过±3'.0°。
6.2 信号设备
信号设备的配置和技术要求应符合《海船信号设备规范》的规定。
6.2.1 航行灯、号灯的开关及报警器功能应正常。
6.2.2 号型、号旗应备全。
6.2.3 音响信号应备全有效。
6.2.4 烟火求救信号应备全有效。
6.2.5 汽笛、气笛和电笛使用情况应良好。
6.3 救生设备
救生设备的配置和技术要求应符合《海船救生设备规范》的规定。
6.3.1 救生艇应符合下列要求:
a. 确认其松放、回收应灵活可靠;
b. 确认其浮箱无裂纹破损;
c. 确认其属具备全、完整;求救信号、药品、食品、淡水应备全有效;
d. 艇壳应无破损。
6.3.2 气胀式救生符应符合下列要求:
a. 确认其松放可靠;释放器装置正常;
b. 伐缆及气瓶拉索系结正常;
c. 伐壳应无损;
d. 证书应有效。
6.3.3 救生衣、救生圈等设备应无霉烂、破损,附属件应备全。
6.4 消防设备
消防设备配置和技术要求应符合《钢质海船入级与建造规范》及其修改通报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6.4.1 水灭火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喷嘴齐全畅通,接阀灵活,接头可靠,应备用国际通岸接头;
b. 水龙带应无霉烂破损;
c. 水栓水压力符合规定。
6.4.2 固定式灭火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启动正常;
b. 管系及喷嘴畅通;
c. 容器中液化灭火剂液面降低值应在允许范围内;
d. 泡沫药物未过期。
6.4.3 可携灭火器具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喷嘴畅通;
b. 二氧化碳和卤代烃液化灭火剂失重应在允许范围内;
c. 泡沫药物未过期;干粉灭火剂无结块;
d. 气瓶压力应正常。
6.4.4 确认探火报警装置功能应正常。
6.4.5 一切可移动消防用具及消防员装备等均应完好,并分别贮放在规定处所。
6.4.6 防火门关启正常;货舱通风筒的防火挡板应灵活可靠。
6.5 系泊设备
6.5.1 锚、锚链、缆具等及其附属件应无严重变形、无裂纹;磨耗应符合规定。
6.5.2 锚、锚链、缆具等及其附属件收放应灵活可靠,制动须正常。
6.6 舵设备
6.6.1 舵叶应位于或平行于船舶纵中剖面。操舵仪和舵角指示器指示“零”位应一致。
6.6.2 确认舵实动角与驾驶台舵角指示器偏差应符合表1规定:
表1 (°)
6.6.3 使用主操舵装置时,舵自一舷35°转至另一舷30°的时间不大于28s。
6.6.4 确认船舶在满载吃水,航速为7kn或50%的最大营运航速(二者中取大值)的航行情况下,使用辅助操舵装置时,舵自一舷15°转至另一舷15°的时间应不大于60s。
6.6.5 确认主操舵装置和辅助操舵装置互相转模的可靠性和迅速性;驾驶台和舵机室的通信可靠。
6.6.6 确认最大舵角限止器及舵的制动器均处于良好技术状态。
6.7 水密和排水系统
6.7.1 船体应符合下列要求:
a. 结构应无严重变形和脱焊;
b. 无裂缝和破口;
c. 首跳、尾跳、侧跳、舷门和舷窗等收放、关启灵活,水密性能均应良好。
6.7.2 舱口盖的填料良好,螺栓活络;通风筒、小舱口、水密门甲板测量管和空气管水密性能均应良好;
6.7.3 确认污水沟(井)清洁,排水管道、蜂巢口畅通。
7 装载要求
7.1 干舷和吃水
7.1.1 船舶的允许载量,在正浮状态下,不得淹过证书核定的和当时季节、水域相适应的两舷载重线标志。
7.1.2 客船和客货船应遵照核准的旅客数载客,不得超员。
7.1.3 船体左右横倾角最大不得超过1°。
7.1.4 集装箱船离港时吃不差不得出现首纵倾。
7.1.5 压载状态下的吃水应符合下列要求:
a. 首吃水应满足式(1):
b. 尾吃水能使车叶尖端淹设,并有足够深度。
7.1.6 油船压载航行时的压载量应不少于总载重量的25%。
7.2 稳性
7.2.1 船舶稳性必须符合《海船稳性规范》或《散装谷物的稳性报告书编制规定》。
7.2.2 船舶初稳性高度应满足式(2):
h-△h≥h
c ………………………………(2)
式中:h——未经自由液面修正的计算初稳性高度值,m;
△ h——自由液面修正值,m;
h
c——临界稳性高度值,m。
7.2.3 装载散装谷物船舶的稳性应符合下列要求:
7.2.3.1 不具有《许用倾侧力矩表》的船舶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初稳性高度不小于0.3m;
b. 由于谷物移动产生的横倾角应不大于12°;
c. 在静稳性曲线图上,到达倾侧力臂曲线和复原力臂曲线的纵坐标最大差值的横倾角或40°角或“进水角”(取其小者)时,该二曲线间的剩余面积,不小于0.075m·rad。
7.2.3.2 具有《许用倾侧力矩表》的船舶应符合式(3):
M
a>M
u …………………………………………(3)
式中:M
a——许用倾侧力矩,tf·m;
M
u——实际计算总倾侧力矩,tf·m。
7.2.3.3 油船压载或半载开航应尽量减少自由液面引起的影响。
7.2.3.4 运输高密度货物时,应注意到因过高的初稳性高度产生剧烈摇摆而引起的后果。
7.3 防止货物移动的措施
7.3.1 装舱货物必须塞紧装足(指前后左右),如不符合要求时,应采取可靠措施。防止货物移动。
7.3.2 装载机械、车辆、集装箱、卷钢、笨重孤立等物件以及有关甲板上货物均应采取可靠的绑紧、固定或防止移动的措施。
7.3.3 装载散装货物必须采取下列平舱措施:
a. 自然静止角不大于35°的散装货物或块状金属货物在货物处所应尽可能装满,并进行合理平舱,使在舱口区域平整,不出现过宽、过陡的倾斜空间。
b. 自然静止角大于35°的散装货物应装在下部货舱,并在船舷所有舱面以及其他必要地区进行平舱,以降低垛堆尖的高度。
7.3.4 装载散装谷物时,如不考虑因谷物移动所产生的有害横倾影响,则谷物表面应平整成水平,并用袋装谷物紧密地堆装在整个谷物自由面上,堆装高度不小于谷物自由面表面最大宽度的6.25%或1.2m,两者取其大者。
7.3.5 装载可液化货物时,其运输湿限应控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规定的范围内,超过该运输湿限的可液化货物应由特种船舶运输。
7.4 装运危险货物
7.4.1 装运危险货物应符合海上危险货物运输规则的要求。
7.4.2 装运危险货物必须取得船舶检验局和海上安全监督局核管的有关证书。
7.4.3 装运放射性物品其包装、防污性能和放射剂量均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8 油船补充要求
8.1 油船技术要求应符合船舶检验局的有关规定。
8.2 货油舱呼吸阀技术状态应良好,并应处在“自动”位置。
8.3 使用隋性气体系统的船舶必须在任何时候都应保持正压。货油舱内任何部分气体的含氧量(以体积计算)不超过8%。
8.4 油水分离器、油份浓度计和排油监控装置应处于正常技术状态。
8.5 检查静电及可燃气体报警监控装置功能应正常。
8.6 保持船体、甲板结构、管系及附件等焊接应紧固良好。
8.7 受载货油品种应符合本船证书要求。
8.8 满载装油应保持每舱有足够的膨胀裕位,其计算如式(4):
9 航线拟定要求
9.1 根据航次命令,谨慎选用有关的海图和航海书籍等资料,并按航海通告和警告内容改正到开航之日。
9.2 根据航区气象条件、最新航海资料拟定计划航线,并清楚地画在应用海图上。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提出。
本标准由交通部标准计量委员会驾驶专业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参加编制单位:上海海运管理局、交通部标准计量研究所、上海海运学院、上海船舶运输科学研究所、上海远洋运输公司。
本标准起草人洪振权、钱淡如、钱飞舟、张永根、赵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