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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路运输危险货物包装检验安全规范【作废】

[ 注:本标准已作废,请搜索最新标准 ]
标 准 号: GB 19270.2-2003
替代情况:
发布单位: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起草单位: 山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天津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江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发布日期:
实施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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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08年03月07日

前言
  本标准第4章、第5章和第6章为强制性条款,其余为推荐性条款。
  本标准是《水路运输危险货物包装检验安全规范》系列标准之一,它与《水路运输危险货物包装检验安全规范 通则》和《水路运输危险货物包装检验安全规范 使用鉴定》两个标准配套使用。
  本标准与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 规章范本》(第12修订版)和《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2000版)的一致性程度为非等效,其有关包装的技术内容与上述规章范本及规则完全一致,在标准文本格式上按GB/T 1.1-2000做了编辑性修改。
  本标准的附录A是规范性附录,附录B是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全国危险化学品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251)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江苏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交通部水运科学研究所。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山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天津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江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汤礼军、张少岩、王利兵、李江淮、徐再健、周飞舟。
  本标准为首次制定。
  水路运输危险货物包装检验安全规范性能检验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水路运输危险货物包装性能检验的要求、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GB 19270.1-2003第4章中除第2类、第7类和第6类的6.2项以外的水路运输危险货物的包装的检验。
  本标准不适用于压力贮器、净重大于400kg的包装件、容积超过450L的包装件。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4857.3 包装 运输包装件 静载荷堆码试验方法(GB/T 4857.3-1992,eqv ISO 2234:1985)
  GB/T 4857.5-1992 包装 运输包装件 跌落试验方法( eqv ISO 2248:1985)
  GB/T 17344 包装 包装容器 气密试验方法
  GB 19270.1-2003 水路运输危险货物包装检验安全规范 通则
  3 术语和定义
  GB 19270.1-2003确立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4要求
  4.1 试验的施行和频率
  4.1.1 每一容器在投入使用之间,其设计型号应成功地通过试验。容器的设计型号是由设计、规格、材料及材料厚度、制造和包装方式界定的,但可以包括各种表面处理。它也包括仅在设计高度上比设计型号稍小的容器。
  4.1.2 对生产的容器样品,应按主管当局规定的时间间隔重复进行试验。
  4.1.3 容器的设计、材料或制造方式发生变化时也应再次进行试验。
  4.1.4 与试验过的型号仅在小的方面不同的容器,如内容器尺寸较小或净重较小,以及外部尺寸稍许减小的桶、袋、箱等容器,主管当局可允许进行有选择的试验。
  4.1.5 如组合容器的外容器用不同类型的内容器成功地通过了试验,则这些不同类型的内容器也可以合装在此外容器中。此外,如能保持相同的性能水平,下列内容器的变化形式可不必对包装件再做试验并准予使用:
  a) 可使用尺寸相同或较小的内容器,条件是:
  ——内容器的设计与试验过的内容器相似(例如形状为圆形、长方形等);
  ——内容器的制造材料(玻璃、塑料、金属等)承受冲击力和堆码力的能力等于或大于原先试验过的内容器;
  ——内容器有相同或较小的开口,封闭装置设计相似(如螺旋帽、摩擦盖等);
  ——用足够多的额外衬垫材料填补空隙,防止内容器明显移动;
  ——内容器在外容器中放置的方向与试验过的包装件相同;
  b) 如果用足够的补垫材料填补空隙处防止内容器明显移动,则可用较少的试验过的内容器或a)中所列的替代型号内容器。
  4.1.6 物品或者是装固体或液体的任何型号的内容器合装在一个外容器内运输,在下列条件下可不进行试验:
  a) 外容器在装有内装液体的易碎(如玻璃)内容器时应成功地通过按照5.1以Ⅰ类包装的跌落高度进行的试验;
  b) 各内容器的合计总毛重不得超过a)中的跌落试验使用的各内容器毛重的一半;
  c) 各内容器之间以及内容器与容器外部之间的衬垫材料厚度,不应低于原先试验的容器的相应厚度;如在原先试验中仅使用一个内容器,各内容器之间的衬垫厚度不应少于原先试验中容器外部和内容器之间的衬垫厚度。如使用较少或较小的内容器(与跌落试验所用的内容器相比),应使用足够的附加衬垫材料填补空隙;
  d) 外容器在空载时应成功地通过5.4的堆码试验。相同包装件的总质量应根据a)中的跌落试验所用的内容器的合计质量确定;
  e) 装液体的内容器周围应完全裹上吸收材料,其数量足以吸收内容器所装的全部液体;
  f) 如用不防泄漏的外容器容纳装液体的内容器,或用不防泄漏的外容器容纳装固体的内容器,则应配备发生泄漏时留住任何液体或固体内装物的装置,例如,可使用防漏衬垫、塑料袋或其他同样有效的容纳装置。对于装液体的容器,e)中要求的吸收材料应放在留住液体内装物的装置内;
  g) 容器应按照GB 19270.1-2003第6章作标记,表示已通过组合容器的Ⅰ类包装性能试验。所标的以kg计的毛重,应为外容器质量加上a)中所述的跌落试验所用的内容器质量的一半之和。这一包装件标记也应包括GB 19270.1-2003第6.1.4所述的字母“V”。
  4.1.7 因安全需要有的内层处理或涂层,应在进行试验后仍保持其保护性能。
  4.1.8 若试验结果的正确性不会受影响,可对一个试样进行几项试验。
  4.1.9 救助容器应根据拟用于运输固体或内容器的Ⅱ类包装容器所适用的规定进行试验和作标记,以下情况除外:
  a) 进行试验时所用的试验物质应是水,容器中所装的水不得少于其最大容量的98%。允许使用添加物,如铅粒袋,以达到所要求的总包装件质量,只要它们放的位置不会影响试验结果。或者,在进行跌落试验时,跌落高度可照5.1.5b)予以改变;
  b) 容器应已成功地经受30kPa的气密性试验,并且这一试验的结果反映在5.7所要求的试验报告中;
  c) 容器应标有GB 19270.1-2003中第6.1.4条所述的字母“T”。
  4.1.10 拟装液体的每个容器,应在下列情况下成功地通过适当的气密试验,并且能够达到5.2.4表明的适当试验水平:
  a) 在第一次用于运输之前;
  b) 在改制或修复之后,再次用于运输之间。
  c) 如试验结果不会受到影响,复合容器的内贮器可在不用外容器的情况下进行试验。
  4.2 容器的试验准备
  4.2.1 对准备好供运输的容器,其中包括组合容器所使用的内容器,应进行试验。就内贮器或单贮器或容器而言,所装入的液体不应低于其最大容量的98%,所装入的固体不得低于其最大容量的95%。就组合容器而言,如内容器将装运液体和固体,则需对液体和固体内装物分别做试验。将装入容器运输的物质或物品,可以其他物质或物品代替,除非这样做会使试验结果成为无效。就固体而言,当使用另一种物质代替时,该物质必须与待运物质具有相同的物理特性(质量、颗粒大小等),允许使用添加物,如铅粒包,以达到要求的包装件总重量,只要它们放的位置不会影响试验结果。
  4.2.2对装液体的容器进行跌落试验时,如使用其他物质代替,该物质必须有与待运物质相似的相对密度和粘度。水也可以用于进行5.1.5条件下的液体跌落试验。
  4.2.3 纸和纤维板容器应在控制温度和相对湿度的环境下至少放置24h。有以下3种方法,应选择其一。温度(23±2)℃和相对湿度(50%±2%)是最好的环境。另外两种方法是:温度(20±2)℃和相对湿度(65%±2%)或温度(27±2)℃和相对湿度(65%±2%)。
  注:平均值应在这些限值内,短期波动和测量局限可能会使个别相对湿度量度有±5%的变化,但不会对试验结果的复验性有重大影响。
  4.2.4 天然木制的塞式琵琶桶在试验之前,应装满水放置至少24h。
  4.2.5 首次使用塑料桶(罐)、塑料复合容器及有涂、镀层的容器,在试验前需直接装入拟运危险货物贮存6个月以上进行相容性试验,对贮存期的第一个和最后一个24h,应使试验样品的封闭装置朝下放置,但对带有通气孔的容器,每次的时间应是5min。在贮存期之后,再对样品进行5.1、5.2、5.3和5.4所列的适用试验。如果所装的物质可能使塑料桶或罐产生应力开裂或强度限低,则应在装满该物质或另一种已知对该种塑料至少具有同样严重应力开裂作用的物质的样品上面放置一个荷重,此荷重相当于在运输过程中可能堆放在样品上的相同数量包装件的总质量,包括试验样品在内的最小堆码高度为3m。
  4.3 检验项目
  各种常用水路运输危险货物包装容器应检验项目遵照附录A。
  5 试验方法
  5.1 跌落试验
  5.1.1 试验样品数量和跌落方向
  每种设计型号试验样品数量和跌落方向见表1。
  除了平面着地的跌落之外,重心应位于撞击点的垂直上方。在特定的跌落试验可能有不止一个方向的情况下,应采用最薄弱部位进行试验。
  表1 试验样品数量和跌落方向
  


  表1(续)
  


  5.1.2 跌落试验样品的特殊准备
  以下容器进行试验时,应将试验样品及其内装物的温度降至-18℃或更低;
  a) 塑料桶;
  b) 塑料罐;
  c) 泡沫塑料箱以外的塑料箱;
  d) 复合容器(塑料材料);
  e) 带有塑料内容器的组合容器,准备盛装固体或物品的袋除外。
  按这种方式准备的试验样品,可免除4.2.3中的预处理。试验液体应保持液态,必要时可添加防冻剂。
  5.1.3 试验设备
  符合GB/T 4857.5-1992中第2章试验设备的要求。冷冻室(箱):能满足5.1.2要求;温、湿度室(箱):能满足4.2.3要求。
  5.1.4 跌落高度
  对于固体和液体,如果试验是用待运的固体或液体或用具有基本上相同的物理性质的另一物质进行,跌落高度见表2。
  表2 跌落高度 单位为米
  


  对于液体,如果试验是用水进行:
  a) 如果待运物质的相对密度不超过1.2,跌落高度见表2;
  b) 如果待运物质的相对密度超过1.2,则跌落高度应根据拟运物质的相对必度(d)按表3计算(四舍五入至第一位小数)。
  表3 跌落高度与密度换算 单位为米
  


  5.1.5 通过试验的准则
  5.1.5.1 每一盛装液体的容器在内外压力达到平衡后,应无泄漏,有内涂(镀)层的容器,其内涂(镀)层还应完好无损。但是,对于组合容器的内容器、复合容器(玻璃、陶瓷或粗陶瓷)的内贮器,其压力可不达到平衡。
  5.1.5.2 盛装固体的容器进行跌落试验并以其上端面撞击冲击板,如果全部内装物仍留在内容器或内贮器(例如塑料袋)之中,即使封闭装置不再防泄漏,试验样品即通过试验。
  5.1.5.3 复合或组合容器或其外容器,不应出现可能影响运输安全的破损。也不应有内装物从内贮器或内容器中漏出。若有内涂(镀)层应完好无损。
  5.1.5.4 袋子的最外层或外容器,不应出现影响运输安全的破损。
  5.1.5.5 在撞击时封闭装置有少许排出物,但无进一步泄漏,仍认为容器合格。
  5.1.5.6 装第1类物质的容器不应有可使松散的爆炸性物质或物品从外容器泄漏出的任何破裂处。
  5.2 气密(密封性)试验
  5.2.1 试验样品数量
  每种设计型号取3个试验样品。
  5.2.2 试验前试验样品的特殊准备
  将有勇气孔的封闭装置以相似的无通气孔的封闭装置代替,或将通气孔堵死。
  5.2.3 试验设备
  按GB/T 17344的要求。
  5.2.4 试验方法和试验压力
  将容器包括其封闭装置箝制在水面下5min,同时施加内部空气压力,箝制方法不应影响试验结果。
  施加的空气压力(表压)见表4。
  表4 气密试验压力 单位为千帕
  


  其他至少有同等效力的方法也可以使用。
  5.2.5 通过试验的准则
  所有试样应无泄漏。
  5.3 液压(内压)试验
  5.3.1 试验样品数量
  每种设计型号取3个试验样品。
  5.3.2 试验前容器的特殊准备
  将有通气孔的封闭装置用相似的无通气孔的封闭装置代替,或将通气孔堵死。
  5.3.3 试验设备
  液压危险货物包装试验机或达到相同效果的其他试验设备。
  5.3.4 试验方法和试验压力
  5.3.4.1 金属容器和复合容器(玻璃、陶瓷或粗陶瓷)包括其封闭装置,应经受5min的试验压力。塑料容器和复合容器(塑料)包括其封闭装置,应经受30min的试验压力。这一压力就是列入GB 19270.1-2003第5章所要求的标记的压力。支撑容器的方式不应使试验结果无效。试验压力应连续地、均匀地施加,在整个试验期间保持恒定。所施加的液压(表压),按下述任何一个方法确定:
  a) 不小于在55℃时测定的容器中的总表压(所装液体的蒸气压加空气或其他惰性气体的分压,减去100kPa)乘以安全系数1.5的值;此总表压是根据GB 19270.1-2003第5章规定的最大充灌度和15℃的灌装温度确定的;
  b) 不小于待运液体在50℃时的蒸气压的1.75倍减去100kPa,但最小试验压力为100kPa;
  c) 不小于待运液体在55℃时的蒸气压的1.5倍减去100kPa,但最小试验压力为100kPa。
  拟装Ⅰ类包装液体的容器最小试验压力为250kPa。
  5.3.4.2 在无法获得待运液体的蒸气压时,可按表5压力进行试验。
  表5 液压试验压力 单位为千帕
  


  5.3.5 通过试验的准则
  所有试样应无泄漏。
  5.4 堆码试验
  5.4.1 试验样品数量
  每种设计型号取3个试验样品。
  5.4.2 试验设备
  按GB/T 4857.3的要求。
  5.4.3 试验方法和堆码载荷
  在试验样品的顶部表面施加一载荷,此载荷重量相当于运输时可能堆码在它上面的同样数量包装件的总重量。如果试验样品内装的液体的相对密度与待运液体的不同,则该载荷应按后者计算。包括试验样品在内的最小堆码高度应是3m。试验时间为24h,但拟装液体的塑料捅、罐和复合容器(6HH1和6Hh2),应在不低于40℃的温度下经受28d的堆码试验。
  堆码载荷(P)按式(1)计算;
  


  式中:
  P——加载的载荷、单位为千克(kg);
  H——堆码高度(不小于3m),单位为米(m);
  h——单个包装件高度,单位为米(m);
  m——单个包装件毛重,单位为千克(kg);
  (H-h)/h——计算值带小数点时,小数点后应进位取整。
  5.4.4 通过试验的准则
  试验样品不得泄漏。对复合或组合容器而言,不允许有所装的物质从内贮器或内容中漏出。试验样品不允许有可能影响运输安全的损坏,或者可能降低其强度或造成包装件堆码不稳定的变形。在进行判定之前,塑料容器应冷却至环境温度。
  5.5 塞式木琵琶桶的制桶工艺试验
  5.5.1 样品数量
  每种设计型号取一个试验样品。
  5.5.2 试验方法
  将至少制成两天以上的空琵琶桶齐中部以上部位的箍圈全部拆掉,用量具量取琵琶桶上半部位横断面直径的变化。
  5.5.3 通过试验的准则
  琵琶桶上半部位横断面直径的增大不得超过10%。
  5.6 试验(检测)报告
  5.6.1 试验报告内容包括:
  a) 试验机构的名称和地址;
  b) 申请人的姓名和地址(如适用);
  c) 试验报告的特别标志;
  d) 试验报告签发日期;
  e) 容器制造厂;
  f) 容器设计型号说明(例如尺寸、材料、封闭装置、厚度等),包括制造方法(例如吹塑法),并且可附上图样和/或照片;
  g) 最大容量;
  h) 试验内装物的特性,例如液体的粘度和相对密度,固体的粒径;
  i) 试验说明和结果;
  j) 试验报告必须由授权签字人签字,写明姓名和身份。
  5.6.2 试验报告应有如下表述;
  供运输的容器已按照本标准的有关要求进行试验,使用其他包装方法或部件则报告无效。
  5.6.3 试验(检测)报告示例参见附录B。
  6 检验规则
  6.1 生产厂应保证所生产的水路运输危险货物包装应符合本标准规定,并由有关检验部门按本标准检验。
  6.2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性能检验:
  ——新产品投产或老产品转产时进行性能检验;
  ——正式生产后,如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在正常生产时,每半年一次;
  ——产品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
  ——国家质检部门提出进行性能检验。
  6.3 性能检验周期为1个月、3个月、6个月3个档次。每种新设计型号检验周期为3个月,连续三个检验周期合格,检验周期可升一档,若发生一次不合格,检验周其降一档。
  6.4 在性能检验周期内可进行抽查检验,抽查的次数按检验周期1个月、3个月、6个月3个档次分别为一次、两次、三次,每次抽查的样品不应多于两件。
  6.5 包装容器有效期是自容器生产之日起计算不超过12个月。超过有效期的包装容器需再次进行性能检验,容器有效期自检验完毕日期起计算不超过6个月。
  6.6 对于再次使用的、修复过的或改制的容器有效期自检验完毕日期起计算不超过6个月。
  6.7 对于6.1至6.3规定的检验,应按本标准的要求对每个制造厂的每个设计型号的容器逐项进行检验。若有一个试样未通过其中一项试验,则判定该项目不合格,只要有一项不合格则判定该设计型号容器不合格。
  6.8 对检验不合格的容器,其制造厂生产的该设计型号的容器不允许用于盛装水路运输危险货物,除非再次检验合格。再次提交检验时,其严格度不变。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各种常用水路运输危险货物包装容器应检验项目
  表A.1给出了各种常用水路运输危险货物包装容器应检验项目的要求。
  表A.1 检验项目表
  


  表A.1(续)
  


  附录B
  (资料性附录)
  试验(检测)报告示例
  试验(检测)报告格式见表B.1。
  表B.1 试验(检测)报告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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