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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田专用湿蒸汽发生器安全规定【作废】

[ 注:本标准已作废,请搜索最新标准 ]
标 准 号: SY5854-93
替代情况: 被 SY/T 5854-2005 替代
发布单位: 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
起草单位: 辽河石油勘探局安全监察处
发布日期:
实施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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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08年10月05日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稠油热采专用湿蒸汽发生器(简称发生器)设计、制造、安装、检验、使用、修理、报废等安全管理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额定工作压力小于或等于18.1MPa,额定工作温度小于或等于357℃的发生器。
  2 引用标准
  GBJ 17 钢结构设计规范
  SHJ 1043 炼油厂管式加热炉耐热球墨铸铁工程技术条件
  SYJ 4041 油气田专用湿蒸汽发生器制作安装施工及验收规范
  GBJ 11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GB 3811 起重机设计规范
  SYJ 27 稠油集输及注蒸汽系统设计技术规定
  GB 3085 安全电压
  3 金属材料
  3.1发生器用材料的质量及规格,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
  3.2用于焊接发生器受压元件的碳素钢和低合金钢,其含碳量(熔炼分析,下同)不应大于0.25%。在特殊条件下,如选用含碳量超过0.25%的材料,必须得到设计单位技术总负责人批准。制造修理单位应对这类材料进行焊接性能试验和焊接工艺评定。合格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3.3钢结构用材应符合GBJ 17第2章的规定。
  3.4用于制作对流管束承板的耐热球墨铸铁材料应符合SHJ 1043的规定。
  3.5发生器受压元件采用国外材料时,应选用材料制造国发生器及锅炉压力容器规范允许使用的材料,其使用范围应符合本标准要求,并有材料质量证明书。
  3.6材料的使用应按《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中第51条~第55条的规定执行。
  4 设计与结构
  4.1发生器的设计单位,必须按隶属关系报部级主管部门批准或认可。
  4.2发生器的设计单位,应向用户提供设计图样,安装、使用说明书,受压元件的强度计算书和安全阀排放量计算书。
  4.3发生器的设计总图(蓝图)上,必须盖有设计资格印章。设计资格印章中应注明设计单位名称、技术负责人姓名、《设计单位批准书》编号及批准日期。
  设计总图上应有设计、校核、审核人员的签字,并应由设计单位技术总负责人批准。
  4.4发生器及操作间建于地震烈度7度以上地区时,应按GB 11进行地震荷载计算。
  4.5发生器内宜设置防爆装置。
  4.6辐射段至少应设一个人孔,并应设置看火孔。
  4.7燃烧器的设计、安装,应确保在最大放热量时,火焰不直接接触管束及管卡,并便于拆卸。
  燃烧器的噪声应符合国家环境保护部门的有关规定。
  4.8发生器起重用结构件的强度、刚度、稳定性,应满足GB 3811的有关规定。
  4.9发生器禁止采用冲压弯头和对接焊弯头。
  4.10发生器必须设置有火情况下远距离切断燃料供给的装置。
  4.11车载发生器应符合国家有关汽车设计、制造、检验、运输的规定。
  5 制造、安装与修理
  5.1制造
  5.1.1发生器制造单位必须按隶属关系报部级主管部门批准或认可。
  5.1.2制造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有关部门制定的规范、标准,严格按照设计图样制造。
  制造单位对原设计参数的修改和受压元件材料代用,必须事先取得原设计单位的设计修改证明文件。对改动部位应做详细记载。
  5.1.3焊接发生器受压元件的焊工,必须按原劳动人事部颁发的《锅炉压力容器焊工考试规则》进行考试,取得焊工合格证后,才能在有效期间担任合格范围内的焊接工作。制造单位应建立焊工技术档案。
  5.1.4发生器出厂时,制造单位必须向用户提供以下技术文件和资料:
  a.竣工图样(如在原蓝图上修改,则必须有修改人、技术审核人确认标记);
  b.产品质量证明书(包括出厂合格证、材料质量证明书、焊接质量证明和压力试验记录);
  c.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证书。
  5.1.5制造单位必须在发生器明显的部位装设产品金属铭牌。未装产品金属铭牌的发生器不能出厂。
  金属铭牌上至少应载明下列项目:
  a.发生器名称及型号;
  b.制造厂产品编号;
  c.额定蒸发量,t/h;
  d.额定工作压力,MPa;
  e.额定工作温度,℃;
  f.外形尺寸;
  g.总重量;
  h.制造厂名称;
  i.制造年月;
  j监检标志。
  5.1.6发生器受压元件的焊接,宜采用氩弧焊打底的焊接工艺。
  5.2安装
  5.2.1发生器的安装单位,必须经局级安全部门批准后,才能承担发生器的安装任务。
  5.2.2发生器安装前和安装过程中,安装单位应进行检查,如发现受压元件存在影响安全使用的质量问题时,应停止安装,并报告安全部门。
  5.2.3发生器的制造、安装,必须根据设计图样和SYJ 4041及本标准的有关要求进行。制造、安装过程中如有变动,必须征得设计单位同意。
  5.3修理
  5.3.1发生器受压元件的修理单位,应具备一定的技术力量、工装设备及检测手段,并经局级安全部门批准后,方可承担修理任务。
  5.3.2发生器受压元件的修理,应有施工技术方案,经修理单位的技术负责人批准,报安全部门备案。
  5.3.3发生器受压元件施焊前,必须进行焊接工艺评定。
  5.3.4经检验,存在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修理:
  a.发生器不能保证安全运行至下一个检验期;
  b.受压元件开裂;
  c.因材料原因造成受压元件鼓包时,必须进行更换;
  d.辐射及对流管束的局部鼓包高度超过3mm时,应切换管段;
  e.辐射及对流管束直管弯曲度超过管长的2%或超过管子内径的90%,应予更换。
  5.4检验
  发生器的制造、安装、修理,必须由部级主管部门认可的专业检验单位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安装、使用。
  6 主要附件与仪表
  6.1安全阀
  6.1.1发生器应在下列部位装设安全阀:
  a.泵出口;
  b.蒸汽出口(装设2个);
  c.雾化分离器;
  d.蒸汽出口雾化管线。
  6.1.2安全阀应铅直安装,在安全阀和管线之间不得装有取用蒸汽的出汽管和阀门。
  6.1.3安全阀的总排放量按《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第132条进行计算。
  6.1.4蒸汽出口安全阀始启压力应为1.08倍和1.1倍额定工作压力。
  6.1.5安全阀回座压差一般应为始启压力的4%~7%。
  6.1.6安全阀一般应装设排汽管,排汽管应直通安全地点,并有足够的截面积,保证排汽畅通。
  安全阀排汽管底部应装有接到安全地点的疏水管。在排汽管和疏水管上都不允许装设阀门。
  6.1.7发生器在运行中,安全阀应定期进行排放试验,停用后再启用时,安全阀也应进行排放试验。
  6.1.8发生器的安全阀,应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整定和校正。
  6.1.9对新安装的安全阀和检修后的安全阀,都应进行整定和校正。
  6.1.10安全阀经过校正后,应加锁或铅封。严禁用加重物、将阀芯卡死等手段任意提高安全阀始启压力或使安全阀失效。
  6.1.11安全阀的校正单位,应具备一定的校正能力,并经局级安全部门认可。安全阀校正后,始启压力、回座压力等校正结果应有记录,并归入档案。
  6.2压力表
  6.2.1发生器应在下列部位装设压力表:
  a.供水泵出口至单流阀前;
  b.热交换器入口、出口;
  c.对流段出口;
  d.辐射段出入口;
  e.蒸汽出口;
  f.燃料入口,进燃料器入口;
  g.吹灰装置;
  h.燃料雾化用蒸汽、空气管道;
  i.燃烧室。
  6.2.2高温、高压部位的压力表,必须耐高温、防震。
  6.2.3选用压力表应符合下列规定:
  a.压力表的精度不应低于1.5级;
  b.压力表应根据工作压力选用,压力表表盘刻度极限值应为工作压力的1.5~3.0倍,最好选用2倍;
  c.压力表表盘大小应保证操作人员能清楚地看到压力指示值,表盘直径不应小于100mm。
  6.2.4压力表的安装、校正和维护应符合国家计量部门的规定。压力表装用前应进行校正,并在刻度盘上划红线指出工作压力。压力表校正后应封印。
  6.2.5压力表装设应符合下列要求:
  a.应装设在便于观察和吹洗的位置,并应防止受到高温、冰冻和震动的影响;
  b.应有存水弯管,存水弯管用钢管时,其内径不应小于10mm;
  压力表和存水弯管之间应装有旋塞,以便吹洗管路、卸换压力表。
  6.2.6压力表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停止使用:
  a.有限止钉的压力表在无压力时,指针转动后不能回到期限止钉处;没有限止钉的压力表在无压力时,指针离零位的数值超过压力表规定允许误差;
  b.表面玻璃破碎或表盘刻度模糊不清;
  c.封印损坏或超过校正有效期限;
  d.表内泄漏或指针跳动;
  e.其它影响压力表准确指标的缺陷。
  6.3温度计
  6.3.1发生器应在下列部位装设温度计:
  a.换热器入口、出口;
  b.对流段出口;
  c.辐射段出口;
  d.燃料油入口,油嘴入口。
  6.3.2选用温度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a.压力式或双金属式;
  b.有表盘的测量温度仪器的量程,应为正常温度的1.5~2倍。
  6.3.3温度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停止使用:
  a.超过校正有效期限;
  b.温度计损坏,刻度模糊不清;
  c.其它影响温度计准确指示的缺陷。
  6.4温度指示仪
  发生器应在下列部位装设温度指示仪:
  a.发生器蒸汽出口;
  b.受热管管壁;
  c.排烟烟道;
  d.燃烧器喉部;
  e.测量燃油温度的部位。
  6.4.1温度指示仪的精度应不低于1级,并按时校正,超差应予更换。
  6.5自动控制系统
  6.5.1发生器控制部分应具备下列功能:
  a.自动点火及报警时自动停机;
  b.流量、压力、火量自动监测及调节;
  c.手动调节。
  6.5.2启动时应首先启动附属设备(供水泵、鼓风机、空压机)进行前吹扫。
  6.6保护装置
  发生器至少要装设下列保护装置:
  a.蒸汽超压、超温报警和联锁保护装置;
  b.火焰中断联锁保护装置;
  c.低燃烧联锁保护装置;
  d.进水低流速联锁保护装置。
  7 发生器操作间
  发生器操作间应符合下列要求并应符合SYJ 27。
  a.设备布置应便于操作、通行和检修。
  b.应有足够的光线和良好的通风,以及必要的防冻措施。
  c.应防止积水。
  d.地面应平整无台阶。
  e.承重梁、柱等构件,与发生器应有一定距离或采取其它措施,以防止受高温损坏。
  7.2发生器操作间。
  8 使用管理
  8.1发生器操作工必须经专业培训考试,取得局级安全部门颁发的操作证后才能上岗操作。
  8.2发生器操作人员应熟悉发生器安全知识,定期检查发生器的运行状况,搞好安全运行,任何领导不得同意或强迫操作工违章作业。
  8.3发生器使用前检查
  新安装、移装、长期停用的发生器在使用前必须做下列检查:
  a.工艺管路上阀门是否处在恰当的位置;
  b.安全报警装置是否整定;
  c.电源电压是否正常;
  d.自控系统是否正常;
  e.燃料系统有无渗漏;
  f.安全附件校正是否在有效期限内;
  g.配套设备及水处理设备是否正常。
  8.4启动
  8.4.1按设计程序操作启动附属设备。
  8.4.2新装或长期停用的发生器,在投运前应烘干衬里。
  8.5运行
  8.5.1开始运行时,火量应逐级调节,禁止使用受压元件急剧升温。
  8.5.2调节火焰,处于最佳状态。
  8.6停止运行
  发生器由正常工作状态停止运行时,火量应逐级下降,禁止急剧下降。
  8.7紧急停止运行
  发生器运行中,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紧急停止运行:
  a.给水泵全部失效或给水系统故障,不能向发生器供水;
  b.超温、超压,经处理后,仍无下降;
  c.安全阀全部失效;
  d.发生器受压元件损坏,危及操作人员安全;
  e.发生器构架被烧损;
  f.其它异常情况影响发生器安全运行时。
  8.8发生器长期停车时,应采取下列措施。
  8.8.1排除管内积水,关闭阀门以隔绝空气。
  8.8.2对有可能含湿气的所有系统进行排放和吹扫。
  8.8.3如果发生器燃料是重油,在燃料系统内以轻油置换。
  8.8.4气动及电动仪表要防风雨。
  8.8.5取下电源保险丝或断路器,采取措施防止违章操作。
  8.9检修人员进入发生器内部进行工作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8.9.1在进入燃烧室工作前,燃烧室内必须进行通风,并将烟道闸门关严密,以防毒、防火、防爆。同时测定含氧量,使含氧量体积比达到18%~23%。
  8.9.2燃油、燃气发生器,应加盲板隔断油、气的来源,并做出明显标记。
  8.9.3在潮湿的燃烧室内工作而使用电灯照明时,照明电压不超过12V;在比较干燥的燃烧室内且有妥善的安全措施时,可采用不超过36V的照明电压。禁止使用明火照明。
  8.10使用发生器的单位必须做好水质管理工作,采取有效的水处理措施,使发生器运行时的给水质量符合使用说明书的要求。
  8.11使用发生器的单位,应向局级安全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8.12使用单位申请办理发生器登记手续时,应填写“湿蒸汽发生器使用登记表”[见附录A(补充件)]和设备档案,并应向登记机关交验下列资料:
  a.发生器出厂资料;
  b.安装质量检验报告;
  c.发生器安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d.持证操作人员数量。
  8.13登记部门对送审资料审查合格后即应给使用单位签发“湿蒸汽发生器使用登记证”,见附录B(补充件)。
  8.14没有取得“湿蒸汽发生器使用登记证”的发生器,严禁投入使用。
  8.15进口发生器到货后,使用单位应立即进行商检。其中安全性能检验工作,由专业检验单位进行。未经商检的发生器,严禁安装。
  8.16外贸经营单位和收用货单位,应对发生器的先进性和可靠性负责。外贸单位在签定合约时,应选派熟悉发生器安全性能的专业人员参加谈判。在合约中必须注明下列各项。
  8.16.1设计、制造、安装、检验依据的规范和标准。
  8.16.2产品的随机文件,包括产品质量证明书、产品图样、受压元件强度计算书、使用和安装说明书、安全阀排放量计算书。
  8.16.3索赔期限,保证期限。
  8.17合约签定后,应及时上报局安全部门备案。
  9 定期检验
  9.1使用发生器的单位,对运行的发生器必须实行定期检验制度。定期检验工作,由行业主管部门认可的专业检验单位进行。
  9.2从事发生器检验工作的检验员,应由取得劳动部门颁发的锅炉、压力容器检验资格证书的人员担任。
  9.3检验单位应保证检验(包括缺陷处理后的检验)质量,检验时,检验员应有详细记录,检验后应出具《湿蒸汽发生器定期检验报告》,检验报告必须由持证检验员签字,并经审核加盖检验单位公章后方为有效。
  9.4检验前受检单位必须完成下列准备工作。
  9.4.1受检发生器与热力系统相连的管道、烟道等必须采取可靠的隔绝措施。
  9.4.2清除辐射管束及对流管束表面的灰渣污垢,露出金属表面。
  9.4.3为检验而搭设的脚手架、轻便梯等设施,必须安全牢固。
  9.4.4检验前,必须切断与发生器有关的电源,拆除保险丝,并设置明显的安全标志。
  9.4.5彻底切断燃料供给系统。
  9.4.6检验用灯具和工具的电源电压,应符合GB 3805的规定。
  9.4.7为了暴露检查部位,必要时应部分或全部拆除绝热层和其它附件。
  9.4.8内部检验时,应有专人监护,并有可靠的联络措施。
  9.5检验用的设备和器具,应在有效的检定期内,经检查和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9.6发生器定期检验包括以下项目。
  9.6.1外部检查:是指专业人员在发生器运行中的定期在线检查,每年至少1次。
  9.6.2内外部检验:是指专业检验人员在发生器停机时的检验,每3年至少进行1次。
  9.6.3压力试验:是指发生器停机时,所进行的超过最高工作压力的水压试验,其周期每6年至少1次。
  9.7定期内外部检验,应以宏观检查、壁厚测定为主。必要时,可采取以下检验方法:
  a.无损探伤检查;
  b.硬度测定检查;
  c.金相检验;
  d.应力测定;
  e.声发射检测;
  f.压力试验;
  g.其它。
  9.8定期内外部检验的重点部位如下。
  9.8.1上次检验有缺陷的部位。
  9.8.2受压元件的表面有无裂纹、裂口和腐蚀。
  9.8.3受压元件有无磨损,特别是处于烟气流速较高及吹灰器吹扫区域的管壁。
  9.8.4受压元件有无凹陷、弯曲、鼓包和过热。
  9.8.5对流管束支承板、管卡、管卡螺栓与管束接触部位的磨损情况以及连接部位是否牢靠。
  9.8.6安全附件是否灵敏、可靠。
  9.8.7自动控制、讯号系统及仪表是否灵敏可靠。
  9.9发生器压力试验前,应进行内外部检验,必要时还应做强度核算。但不得用压力试验的方法确定工作压力。
  9.10试验压力应为额定工作压力的1.25倍,压力试验时,应力不得超过材料在试验温度下屈服极限的90%。
  9.11压力试验应符合SYJ 4041第3.8.2条。
  9.12发生器经检验有下列情况之一必须做报废处理:
  a.经实测受压元件均匀腐蚀,磨损壁厚小于设计壁厚,而又不能降压使用时;
  b.由于事故造成发生器受压元件严重损坏,无修理价值时;
  c.受压元件材质发生变异时。
  凡报废发生器,应由使用单位组织有关单位做出全面技术鉴定,报使用主管部门批准,安全部门备案。已报废的发生器严禁使用。
  9.13发生器的检验单位,应受安全监察部门的监督和业务领导。

 

  附录 A
  湿蒸汽发生器使用登记表
  (补充件)
  单位:
  

 

   使用单位主管领导: 填表人: 填表日期
  
  附录 B
  湿蒸汽发生器使用登记证
  (补充件)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技术监督局提出。
  本标准由石油工业安全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由辽河石油勘探局安全监察处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于文洋、冯元、李更来、张润、李连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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