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试剂使用与管理规定
发布单位: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起草单位: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大洪油田集团技术监督检测中心、大港油田集团公司质量安全环保部
前言
本标准由石油工业安全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大港油田集团技术监督检测中心、大港油田集团公司质量安全环保部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郑风雪、崔焕庭、杨九生、刘凤华、陈晓灵、郭润海。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常用危险化学试剂的分类、采购、运输、装卸、储存、使用与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石油工业化学实验室。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90 危险货物包装标志
GB 12463 危险货物运输包括通用技术条件
GB 13690—1992 常用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及标志
GB 15603—1995 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化学试剂chemical reagent
化学试剂是指在实验室中用来分离、分析各种物质以及制备预定化学物质的较纯的化学品或其混配物。
3.2 危险化学试剂dangerous chemical reagent
危险化学试剂是指可作用于环境、材料或动(植)物机体并产生机体损伤或功能改变、材料破坏或变性、污染环境的化学试剂。
4 分类
4.1 危险化学试剂可分为八大类:
a) 爆炸性试剂;
b) 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
c) 氧化剂;
d) 自燃性试剂;
e) 遇水燃烧性试剂;
f) 易燃试剂;
g) 有毒化学试剂和腐蚀性化学试剂;
h) 放射性试剂。
4.2 化学试剂的具体毒害属性见GB 13690—1992的附录A。
5 采购
凡需要危险化学试剂的单位和部门均应持有地方政府有关部门核发的危险化学品采购证,向有资格经营化学剂的部门或生产单位购买。
6 运输
6.1 运输危险化学试剂,应有明显标志,并有专人负责。
6.2 危险化学试剂的运输工具应配备相应的防护设施。
6.3 装运危险化学试剂前,应检查包装、标志,包装应符合GB 12463的规定,包装标志应符合GB 190的规定。
6.4 装运危险化学试剂时不得客货混装,无关人员不允许搭乘装运危险化学试剂的交通工具。
6.5 运输爆炸性试剂时,不应与酸、碱、油或其它危险物品混装。
6.6 氧化剂不得与酸类、有机物、还原剂等同车装运。一级无机氧化剂不得与有机氧化剂混装;亚硝酸盐类、亚氯酸盐类与次亚氯酸盐类不得与其它无机氧化剂混装。
6.7 运输自燃性试剂时,应按各类品种的性质区别对待。黄磷在储运时应始终浸没在水中;忌水的三异丁基铝包装应严密,不得受潮;三乙基铝、铝铁溶剂不应配装在甲板上,铁桶包装的一级自燃物品(黄磷除外)不能与铁制物品直接接触,层与层之间应用木材隔离,衬垫牢固,防止摩擦移动。
6.8 装运危险化学试剂的交通工具,行驶速度应加以控制,不得在城市及人口密集处停留;在中途停留时,应有专人看守。
7 装卸
7.1 装卸危险化学试剂时,装卸人员应配备相应的防护用品、用具。
7.2 装卸危险化学试剂时,应轻拿轻放,严防震动、撞击、摩擦、重压和倾倒。
7.3 工作完毕,使用工具应及时清洁处理。
8 储存
8.1 危险化学试剂应储存在专用储存室(柜)内,并设专人管理,储存量及储存安排应符合GB15603—1995中第6章的规定。
8.2 危险化学试剂专用储存室(柜),应根据试剂的分类、分项、容器类型、储存方式和消防的要求,设置相应的安全防护设施;电器设备和照明装置应符合防爆要求。
8.3 危险化学试剂的储存室应有相应的安全标志。
8.4 危险化学试剂出入库时,应进行检查、验收、登记,对散落的化学试剂应及时分类清除、处理,不得将散落的不同试剂混合。
8.5 对性质不稳定,容易分解、变质和引起燃烧、爆炸的化学试剂,应定期进行检查。
8.6 爆炸性试剂的储存,应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以免储存时间过长,导致试剂变质。
8.7 爆炸性试剂、剧毒化学试剂的储存,应双人管理、双锁、双人收发、双人使用、双账。
8.8 不同品种的氧化剂应分别存放,不应与其性质相抵触的物品共同储存。
8.9 自燃性试剂应单独储存,储存处应通风、阴凉、干燥,远离明火及热源,防止太阳直射。
8.10 遇水燃烧性试剂附近不得有盐酸、硝酸等散发酸雾的物质存在。
8.11 遇水燃烧性试剂金属钠、钾等应浸没在煤油中保存,容器不得渗漏。
8.12 有毒化学试剂与腐蚀性化学试剂的储存地点应远离明火、热源、氧经剂、酸类,通风良好。
8.13 剧毒化学试剂的储存室应配备防毒、防盗、报警及隔离、消除与吸收毒物的设施。
9 使用
9.1 使用危险化学试剂的单位应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建立消防和急救应急计划。
9.2 使用的危险化学试剂应有标识,使用单位应向操作人员提供安全技术说明书。
9.3 根据化学试剂的种类、性能,配备相应的安全防护设施,定期校验和维护,并有记录。
9.4 根据化学试剂的种类、性能,配备个人防护用品、用具,定点存放在安全方便的地方,并有专人保管。
9.5 使用遇水分解的氧化剂应防潮,灭火时严禁用水;遇酸发生爆炸的过氧化物着火时,不得用酸碱灭火剂灭火。
9.6 遇水燃烧性试剂灭火时,不得用水或酸碱、泡沫灭火器,一级遇水燃烧试剂中的活泼金属灭火时,不得用二氧化碳灭火器。
9.7 使用剧毒化学试剂应有专人监护,剩余部分应立即交回,并有记录。
9.8 工作场所不应存放过量的危险化学试剂。
9.9 工作场所应进行检测,至少每年一次,并建立职业卫生档案。
9.10 工作场所应有明显的安全标志。
9.11 工作场所应配备专门的废弃物品回收装置,对废弃的物品进行回收,有毒化学试剂与腐蚀性化学试剂废弃物根据性质不同应分别单独存放,未经处理不应随意向环境排放有毒、有害废物。
9.12 销毁、处理有燃烧、爆炸、中毒和其它危险的废弃化学试剂,应按地方政府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10 人员
10.1 操作人员应接受相应的培训,并取得合格证。
10.2 操作人员应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10.3 操作时应正确穿戴安全防护用品。
10.4 工作完毕,应及时更换工作服,清洗后方可离开工作现场。从事剧毒化学试剂操作的人员,应立即冲洗人体裸露部位,所用防护用具(如手套、口罩、工作服)应及时清洗、处理,单独存放。
10.5 接触危险化学试剂的人员,应熟练掌握急救器材、药物的使用方法和急救知识。一旦发生意外,应立即离开工作场所,进行自救互救,必要时送医院抢救治疗。
10.6 对从事危险化学试剂的作业人员,至少一年体检一次,并建立个人健康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