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了地面切割机设计和制造的安全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动力进给式地面切割机、手动装置进给式地面切割机或手推进给式地面切割机(见3.2~3.4),用于混凝土、沥青和类似建筑材料地面的锯切、开槽和铣削,以电力或内燃机为主动力的步行操控的地面切割机械。其动力传输为机械式或液压式。其预定使用旋转切割砂轮进行湿式或干式切割。切割砂轮可为金刚石切割砂轮或氮化硼切割砂轮。如果在该机械的设计和使用参数内,也可采用其它类型的切割工具,本标准不包括这些类型的切割工具。
本标准不适用于:
--人员驾乘操控的自行式地面切割机;
--沿轨道移动的机器;
--手持便携式切割机;
--遥控的机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