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EC前言
1)IEC有关技术问题上的正式决议或协议,由特别关心这些问题的国家委员会组成的技术委员会制定,对所涉及的问题尽可能表达国际上的一致意见。
2)这些决议或协议以标准的形式供国际上使用,并在此意义上为各个国家委员会所接受。
3)为了促进国际上的统一,IEC希望:所有国家委员会在其国内情况允许的条件下,在各自的国家规程中采用IEC标准。IEC标准与相应的国家规程之间,如有不一致处,尽可能在国家规程中明确指出。
IEC序言
本标准由IEC第64(建筑物电气装置)技术委员会制定。
本标准的草案经过1974年布加勒斯特和1976年多伦多会议讨论,按后一会议的结果,将草案即64(中央办公室)49文件,于1976年8月按照“六个月法”提交各国家委员会表决。
以下国家的国家委员会投票赞成出版:
澳大利亚 荷兰
加拿大 波兰
丹麦 葡萄牙
埃及 罗马尼亚
法国 南非(共和国)
德国 西班牙
匈牙利 瑞士
以色利 土耳其
意大利 英国
日本 美国
本标准引用的其他IEC出版物有1]2]
60269-1低压熔断器 第1部分:基本要求
采用说明:
1] 在本标准中还引用了以下IEC标准:
60364-4-47:1981建筑物电气装置 第4部分:安全防护 第47章:安全防护措施的应用
60364-4-473:1977建筑物电气装置 第4部分:安全防护 第47章:安全防护措施的应用 第473节:过电流保护措施
60364-5-523:1983建筑电气装置 第5部分:电气设备的选择和安装 第52章:布线系统 第523节,载流量
60947-4-1:1990低压开关设备的和控制设备 第4部分;接触器和电动机起动器 第1章:机电式接触器和电动机起动器
2] 在本标准中引用的IEC标准与采用这些标准的中国标准的对应关系见附录A。
60269-2低压熔断器 第2部分:专职人员使用的熔断器(主要用于工业的熔断器)的补充要求
60269-3低压熔断器 第3部分:由非熟练人员使用的熔断器(主要用于家用和类似用途的熔断器)的补充要求
60724:1984额定电压不大于0.6/1.0kV的电缆的短路电流温度限制的导则
60898:1995电器附件 家用和类似用途的过电流保护断路器
60947-2:1995低压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 第2部分:断路器
61009家用和类似用途带过电流保护的剩余电流动作断路器(RCBO′S)
IEC第1号修改文件序言
本修改由IEC第64技术委员会(建筑物电气装置)提出。
本标准的文本以下述文件为基础:
431总则
带电导体应由一个或多个电器保护,在发生过负荷(见433)和短路(见434)时自动切断供电,但是对按照436的规定过电流已受限制者除外。此外,过负荷保护和短路保护应按照435的规定互相配合。
注
1当故障可能引起过电流的数值与过负荷的数值差不多时,符合433规定的带电导体的过负荷保护,也可以作为这类故障的保护。
2应用条件见IEC60364-4-473:1997。
3本章所规定的导体的保护,不必须保护与该导体连接的设备。
432 保护电器的种类
保护电器应具有432.1~432.3指出的相应型式。
432.1兼有防止过负荷电流和短路电流的保护电器
保护电器应能分断包括其安装处最大预期短路电流在内的任何过电流。它应满足433及434.3.1的要求。这些保护电器可以是:
——装有过负荷脱扣器的断路器*;
——与熔断器组合的断路器;
——具有gG特性熔断体的熔断器**。
注
1熔断器包括构成整个保护电器的所有部件。
2采用分断能力小于电器安装处的预期短路电流的保护电器的前提是满足434.3.1的要求
432.2只防止过负荷电流的保护电器
此类保护电器通常是反时限的,其分断能力可以小于电器安装处的预期短路电流值。它应满足433的要求。
*GB10963-1999、GB14048.2-1994和GB16917-1997。
**IEC60269-1、IEC60269-2和GB13539.3-1999。
432.3只防止短路电流的保护电器
在已用其他方式实现过负荷保护的地方,或按照473的规定允许不装设过负荷保护的地方,可以装设此类保护电器。此类保护电器应能分断包括预期短路电流在内的最大短路电流。它应满足434的要求。
此类保护电器可以是:
——装有短路电流脱扣器断路器*;
——熔断器**。
*GB10963-1999、GB14048.2-1994和GB16917-1997。
**IEC60269-1、IEC60269-2和GB13539.3-1999。
432.4并联导体的保护
并联导体的防止过负荷电流和短路电流的保护方法见IEC60364-4-47:1981。
433过负荷保护
433.1一般要求
保护电器应在流经回路导体的过负荷电流引起的温升对绝缘、接头、端子和导体周围的物料造成损害之前,分断过负荷电流。
433.2导体与保护电器的配合
防止电缆过负荷的保护电器的工作特性应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1) IB≤In≤Iz;
2) I2≤1.45 Iz
式中:IB——回路的计算电流;
Iz——电缆持续载流量(见IEC60364-5-523:1983);
In——保护电器的额定电流;
注1:对于可调的保护电器,额定电流In是给定的整定电流。
I2——保证保护电器在约定时间内可靠动作的电流。
保证保护电器可靠动作的电流由产品标准给出亦可以由制造厂给出。
注2:按照本条的保护不能保证某些情况下的安全保护,例如对于小于I2的持续过电流的保护,也未必能达到一种经济的解决办法。因此,它是假定回路是按照不会经常发生持续时间长的轻微过负荷来设计的。
434 短路保护
434.1一般要求
保护电器应在短路电流在导体及连接处产生的热效应和机械力造成危险之前分断短路电流。
434.2预期短路电流的确定
应确定建筑物电气装置每个有关点上的预期短路电流。可能通过计算或通过测量来确定它。
434.3短路保护电器的特性
每个短路保护电器都应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434.3.1分断能力不应小于保护电器安装处的预期短路电流,但用于下列情况者除外:
如果在供电侧已装有具有所需的分断能力和其他保护电器,则本保护电器的分断能力小于预期短路电流是允许的。此时,这两个保护电器的特性必须配合,使通过这两个电器的能量不超过负荷侧的保护电器以及受该两电器保护的导体能够毫无损伤地承受的能量。
注:在某种情况下还需要考虑其他特性,例如对于负荷侧的保护电器,便需考虑电动应力和电弧能量,需要进行配合的特性的具体要求应从该电器的制造厂取得。
434.3.2在回路任一点上由短路引起的所有电流,应在不超过电流使导体达到允许的极限温度的时间内分断。
对于持续时间不超过5s的短路,由已知的短路电流使导体从正常运行时的最高允许温度上升到极限温度的时间t可近似地用下式计算:
附录A
(提示的附录)
IEC60364-4-3中引用标准一采用这些标准的中国标准的对应关系
本标准等同采用IEC60364-4-43:1977《建筑物电气装置 第4部分:安全防护 第43章;过电流保护》及其第1次修改(1997)。由于该标准中引用的标准未被完全等同采用为中国标准,为了有利于本标准的使用,表A1特别列出该标准中引用标准与采用这些标准的中国标准的对应关系。
表A1